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大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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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大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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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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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初步建成街道、社区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将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已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进行分类救治。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街道、社区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街道、社区两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街道本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

2、按照“市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问题,认真组织落实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切实抓好落实。

(二)落实法规标准。认真贯彻国家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

附件: xx街道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xx街道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中的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xx街道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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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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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有效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x卫职健发〔2020〕xx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

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

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
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
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省职业病防治院,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随访和回顾性调查的相关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区人民政府。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继续深入开展无责任主体农民工尘肺病基本医疗救治救助行动。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
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按照国家、省部署,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三)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行动 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明确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加强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20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釆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四)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建立完善区级支撑网络。加强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区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一所支撑机构。

按照“市州能诊断,县市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
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行政村(居委会),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区尘肺病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方案中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区、乡两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予以通报。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适时组织评估,抽查各地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 分解一览表
2.国务院对xx省政府尘肺病防治攻坚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1:
xx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重点任务 行动目标 2020年指标要求 责任部门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研究出台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区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1.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试点工作。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
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区级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重点任务 行动目标 2020年指标要求 责任部门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
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市州能诊断,县市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1.加强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创建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2.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3.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站。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行政村(居委会),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重点 任务 具体要求 一、强化 组织领导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3.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全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方案》,研究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包括粉尘危害基本情况调查在内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粉尘危害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建立粉尘危害基础台账。

3.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组织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和筛查试点工作,摸清辖区内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

2.按要求完成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尘肺病患者分类救治救助工作,对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尘肺病患者,统筹利用各项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4.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国务院对xx省尘肺病防治攻坚工作考核内容 国务院对xx省尘肺病防治攻坚工作考核内容 重点 任务 具体要求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业行动 1.市、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2.加强市、县、乡镇等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

3.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地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4.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5.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6.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7.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数为零。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行动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

2.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启动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并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

六、防治技术能力行动 1.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2.试点创建和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3.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站,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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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苏卫职健〔2019〕5号)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宿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宿卫疾控〔2019〕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的责任,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助力健康泗洪建设。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领导责任,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把握尘肺病发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粉尘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进粉尘危害源头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

——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抓好尘肺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与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管委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尘肺病防治工作合力。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各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完善县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专项治理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找不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诊断、鉴定尘肺病的费用由负责诊断、鉴定的同级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医学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乡镇、街道卫计中心统计汇总后报送当地政府(管委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病人,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完善职业健康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县卫健局职业健康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试点开展粉尘在线监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电子档案。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普遍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粉尘危害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到2020年底前,县疾控中心职业卫生实验室检测有明显提升。根据需要开展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县政府委托,由县卫健局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政府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县各相关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尘肺病防治相关科室建设,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尘肺病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着力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尘肺病诊断、救治、康复服务。加强尘肺病防治科学研究,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三)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总工会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四、督查与评估

县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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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省、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卫职业健康规发〔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二)基本原则。1.县政府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2.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我县将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加强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3.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各相关部门。4.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中央投入资金引导作用,县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非煤矿山、建材、燃煤热点、水泥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非煤矿山、建材、水泥、燃煤热点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我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非煤矿山、建材、水泥、燃煤热点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二、重点任务(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企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同时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庆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2.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材、水泥、燃煤热点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等。(庆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20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国家要求,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
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
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卫健局统计汇总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
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救助政策。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我县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20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我县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20年底前,我县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2.加强非煤矿山、建材、水泥、燃煤热电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县卫生健康局负责)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非煤矿山、建材、水泥、燃煤热电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非煤矿山、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等职业病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等职业病防护用品。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以上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1.积极参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支撑网络。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全县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鼓励职业健康科普宣传工作向基层、企业延伸,加强职业健康防治能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2.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我县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我县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3月-3月31日)。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相关工作。防治攻坚行动办公室设在卫健局,各部门每月25号之前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二)深入实施阶段(2020年4月1日-2020年底)。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全县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全面落实“粉尘专项治理、尘肺病救治救助、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用人单位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五项行动,全县各部门要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三)监督评估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县卫健局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四)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底)。各部门按照考核评估结果,特别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和意见,做好迎接国家考核评估准备。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已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制度标准。研究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政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进一步完善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活保障、支撑能力建设等相关政策。(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我县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我县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广电局、县总工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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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五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交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 防 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末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苏卫职健〔2019〕5号)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宿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宿卫疾控〔2019〕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的责任,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助力健康泗洪建设。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领导责任,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把握尘肺病发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粉尘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进粉尘危害源头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

——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抓好尘肺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与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管委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尘肺病防治工作合力。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各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完善县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专项治理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找不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诊断、鉴定尘肺病的费用由负责诊断、鉴定的同级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医学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乡镇、街道卫计中心统计汇总后报送当地政府(管委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病人,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完善职业健康监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县卫健局职业健康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试点开展粉尘在线监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电子档案。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普遍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粉尘危害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到2020年底前,县疾控中心职业卫生实验室检测有明显提升。根据需要开展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县政府委托,由县卫健局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政府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县各相关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尘肺病防治相关科室建设,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尘肺病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着力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尘肺病诊断、救治、康复服务。加强尘肺病防治科学研究,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三)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总工会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四、督查与评估

县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篇七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章 防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六章 附则(本章不采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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