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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二
根据金融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要工作,现将资产清查的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1)资产盘点基准日:7月15日-8月10日,20xx。
(二)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二至九类。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我单位领导非常重视这项资产清查工作。因为联校,很多固定资产需要检查记录,确实任务重,压力大。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高效有序进行,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总监为资产清查的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研究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的要求;再次,在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总务处集中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所有材料进行了分析和简化,将所有与学校相关的项目分解成表格格式,分发给各分公司,然后由学校进行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的`最终结果,填写报告并上报。经过努力,资产清查的主要工作终于按时完成。
(四)资产清查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但是在盘点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过时产品,旧桌椅已经到了更新期,但没有履行正常的资产报废手续,这表明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表明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
我们将以此次资产清查为契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实物管理,对清理出的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和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并在区分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有效管理、维护和利用。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工作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利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责任制:每一项都放在每个特定用户和维护者的名下,由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员管理,防止物品的损坏和丢失。
4.要求每个学校的保管员定期(每月)检查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现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损坏,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5.学校领导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合理使用,管理好。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三
今年,是公司资产部门设立的起步之年,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在诸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得到了顺利开展。公司以创建资产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模式为目标,以积极的态度响应股份公司企业内控管理模式,向“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迈进,这与各位领导和员工的努力都息息相关,密不可分。领导一直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从公司预算工作小组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资产管理纳入到重要议程和管理考核中,要求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固定资产存放落实到地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与数字化管理结合起来、与业绩考核结合起来的管理原则,形成了管理目标清晰、职责到位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益,也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履行。
预算工作组在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关怀下,其资产管理工作已初见成效。公司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杂,预算工作组特设资产部门,主要负责各资产的管理监督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资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内提质量,外塑形象,加强资产规范化管理,虽然初期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但仍较好的完成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为实现了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打下良好基础,现根据近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范资产各环节点,穿针引线。公司摊子大,资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资产使用人也存在流动情况,对应的信息和数据量也在不断更新,导致资产管理难度也大。从资产购置到财务入账登记,从资产验收领用到入库存放,从资产出库检查到后续使用跟踪,公司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各项资产的运营活动,资产部门对各环节点作穿针引线,督促其流程与财务良好对接。各环节如果有疏漏,那资产从购置环节点传递到验收入账环节点时,其信息会失真,有可能造成账实不符,同时也会给后续统计与管理带来麻烦,甚至造成经济隐患。公司资产部门在领导的指示下,作了以下改进;对各分公司的资产流转各项手续加以统一;对资产采购归口与财务入账登记加以统一;对各项环节疏漏点查缺补漏,所有需要补单据的环节一律补齐,对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登记造册等各环节都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今年上半年,为了做到账实相符,资产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实物做了详细的统计工作,同时带着审计人员一起去实地盘查了相关资产,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运营情况做充分了解,并按审计要求,拟写了相关报送材料。目前,对公司资产的管理虽有一定难度,而且资产部门设立时间不长,很多工作经验也都是在不断摸索并不断改进,但始终以加强对资产实物的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职责,坚持不懈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对不管是资产划拨、资产借用,还是人事交接所导致的各项资产变动活动,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把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反复的工作,不断形成制度与流程化,促进资产规范有序,并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做好各项记录,跟踪其资产流向与使用责任人,从“三个加强”入手,即加强对固定资产实物及账务的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闲置与报废处理、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与调拨处理,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三、资产购置与验收审批。固定资产在采购的时候,各级都比较重视,而且经过层层审批,责权分明。公司每年都有新购置资产,每批采购物资,都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坚持先批后购,对于采购物品规范登记,做到一物一卡,严格验收手续。对验收手续不全的,应不予接收和领用。对于采购之后的使用环节,固定资产的管理很容易被逐步弱化或忽视了,比如固定资产的定期保养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有效使用等,公司资产部门能很好的发挥了监督和协调作用,对于目前环节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在有效的改进和梳理,尽量避免“重购轻管”的现象发生,以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利润率。
四、加强对资产实物的监督与盘查,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作为公司“人、财、物”的一大块,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持久战”,公司资产量大面广,涉及种类繁多,资产边界划分工作紧张开始,由于涉及到很多可移动设备可能会搬运和调换,在查找实物对账的时候,都需要资产部门细心摸排情况,查明原因,并将真实信息记录在案。在走访各部门对资产实物进行确认时,为了不影响生产,经常要等到屋里有人或是在别人的空暇时间才能核对,有时候还要等到下班以后再进屋查看并记录相关情况,需要适应时间上的机动调整和人员沟通上的灵活把握。通过走访和记录,对很多需要了解的资产设备都做了详细描述,以后随着人员流动与业务的不断发展,后续还会有很多资产设备做交接,那资产部门的职责就是督促这些资产设备顺利划转,并及时沟通财务专员对账务做出相应调整,以提供最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今年3月,按股份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资产部门通过认真走访各分公司、各部门,对资产的存放地和使用现场均做了记录,并完成了公司资产清查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了资产数据上报工作。本次清查工作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了整顿,为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促进固定资产科学数字化管理。如何将资产更加科学有序的管理起来,一直是资产管理人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资产部门也通过近期工作不断摸索,并通过前期对标签识别技术的探究,也在开始对资产的卡片信息、标签数据逐渐加以完整化、数据化、表格化、图片化,为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做好原始累积,以迎接新技术的挑战。
按近期领导的要求和指示,积极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环节上,今后打算主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个是廉控,督促资产在交接时的完整性,采购审批等手续合理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丢失,对企业内部廉政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还有一个是风控,按上级指示积极调配设备资源,尽量减少资产因闲置浪费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坏贬值等现象发生,这主要是从资产的安全性及资产保值增值上来体现。作为一家带有老体制色彩的国有企业,保证优质资产良性循环,使设备利用率接近jit(justintime——准时制、零库存)是很难的,但对资产部门来说,避免闲置与不良资产增加,扩大优质资产合理生产利用,配合上市工作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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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五
根据凤财发{20xx}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我校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能落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立了较规范的`固定资产账;能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六
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七
20xx年,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震情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工作要求和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精心谋划部署,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各项应对工作,进一步巩固了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基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20xx年全省防震减灾综合评比中获二等奖,五河县防震减灾工作获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年度评比先进单位,五河皖11井地下水观测质量获全省评比第一名。
一、重点、难点工作完成和突破情况。
(一)夯实基础,全力做好震情跟踪和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是按照与省地震局签订的震情跟踪责任书,制定震情跟踪工作方案,进一步量化、细化震情跟踪工作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震情跟踪工作责任制。二是加强与省地震局的协调沟通,完善了市地震监测中心的水位、水温和数字化测震项目建设。三是加强对全市监测台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坚持24小时连续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及时、连续、可靠。四是积极与省地震局、各县有关部门协调,努力推进五河女山地震台扩建和固镇刘集地震台新增地应力、地倾斜等监测项目建设。五是建成市地震监测中心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对地震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控。六是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监测业务培训,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外出学习交流等方式,努力提升地震监测预报业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七是加强防震减灾“三网一员”管理,优化群测群防信息网,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升群测群防工作成效。八是完善震情会商制度,坚持周会商、月会商、半年会商、年会商制度,及时分析核实地震观测异常,扎实做好震情跟踪、分析和会商报告编制工作。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一是努力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法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努力从源头上落实防御地震灾害的措施。二是依法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落实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17个。三是积极推进已建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估工作,启动4个已建重要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估项目。四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流程,坚持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当场办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五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全市地震系统选派7名工作人员参加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并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五是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户外宣传活动,利用三县庙会、“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全国科普日”等有利时机,市、县、区联动,共开展了10多次户外宣传活动,展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公众咨询。七是积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讲座、户外宣传栏、104.2fm市应急广播等进行宣传。八是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创建8所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4所省级科普示范学校。九是精心组织“邮政明信片防震减灾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发行了5万张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明信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成效。十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整理、空心村改造和美好乡村建设等机遇,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建设工作。
(三)创新模式,努力加强地震应急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局机关《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二是依据《蚌埠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局机关《地震应急预案》,编制《蚌埠市地震应急指挥简明手册》和《蚌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图》,为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三是组织局机关与省属蚌埠地震台联合开展了多次地震应急装备使用演练,熟悉掌握各应急装备操作的技术要领和程序规范,确保在震时能够迅速投入应急工作。四是与应急、教育等部门联合积极指导社会各界开展避震疏散演练。五是组织参加20xx年皖北协作区地震应急救援轮训班,并在考核比武中取得了与省地震局并列第二名的好成绩。六是主动对接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挂牌和地震应急专家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组建等应急能力建设工作。七是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社会资源数据库、地震应急指挥数据库更新完善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分布调查,全面充实地震应急资料,巩固应急工作基础。八是积极创新应急工作模式,分别与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签订《应急合作协议》,努力构建部门之间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能力共建的应急合作机制。九是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应急管理新举措,与安徽元鼎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机械设备震时征用协议”,在元鼎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我市第一支社会“地震应急抢险救援队”。
二、成绩、经验和体会。
经过20xx年工作开展,监测预报现代化建设水平和观测质量进一步提高,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抗震设防管理成效进一步提升,应急准备各项建设进一步落实。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一要配备一个能够模范带领下属共同推进工作的好班子;二要建立一支思想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好队伍;三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协调督查机制,推进各部门职责的落实。
三、差距、问题和思考。
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与先进地市相比在管理成效和基础建设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真正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行政执法力量提升,城市活断层探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问题还有待落实。推进防震减灾事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要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二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保障作用。
四、新的一年的目标和打算。
20xx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创造条件、创新思路,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努力实现防震减灾工作争先进位。一是坚持以震情为中心,认真做好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努力提升分析预报水平。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法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科学性。三是拓展渠道、创新形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减灾能力。四是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努力推进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五是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等示范工程建设。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八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九
截止到xx年末我行共有表内不良资产七笔共计3950万元,其中次级类三笔(昊源、东北中机、新华能源)共计2370万元,可疑类四笔(东宇电气、高德、五色石、天缘试剂厂)共计1580万元(xx年末盛京高尔夫和天辰虽未划为不良,但为维护我行资产安全,该两笔贷款仍划归我部门直管,并按照不良贷款管理,该两笔贷款本金分别为940万元和1100万元)。xx年一季度清分将盛京高尔夫转为次级,将新华能源由次级转为可疑。
年初分行下达的清收指标为xx万元,今年我部门在行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截止到xx年底,我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本息共计3219.6万元,其中现金收回859.6(五色石520万元,东北中机36万元,埃默药业198万元,天辰105.38万元,天缘试剂0.22万元),以物抵债2420万元(昊源)。
目前我行共有六笔不良资产共计2410万元,其中次级类两笔(东北中机、盛京高尔夫)共计1220万元,可疑类四笔(新华能源、高德、天缘试剂厂、东宇电气)共计1190万元。另外东北中机已处置抵押物,该笔贷款有望于近日现金收回。
目前我部门已上交信用卡申请表69张,已完成上级下达的65张任务;完成吸收存款1200多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350万吸存任务。至此,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均已完成。
二、工作过程简述。
1、沈阳昊源房产开发公司不良贷款是我行此前数额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且情况复杂,清收难度相当大。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归沈阳市民族开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后期没有追加相应的房产抵押或其他保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行债权悬空,风险巨大。
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xx年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xx年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xx年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十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新的一年已经到来,新的一个已经到来,现将20xx年的主要工作向领导和同事们作如下汇报,请审核:
我的述职报告共分四个部分:
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深入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特别是相关高等职业教育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实质,并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积极参加争先创优活动,努力搞高思想政治觉悟,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时刻保持思想理论知识的积极学习。
1、全面清理盘点学院实验室资产,并完成设备的.贴标工作。完成对行政办公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调整的技术支持。对清查数据和资产管理工作和数据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处理,安装调试维护资产管理系统运行,学习使用该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资产系统和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推进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2、积极参与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上级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本年主要完成和协助完成了教育部资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调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能力规划编制工作设备调研报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xx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系统、教育部高等教育基础报表、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数据采集平台、湖南省高职院校十二五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等系统和报表数据的填报工作。顺利完成各项数据上报任务。
3、主动参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学院相关房屋和相关数据的编制填报工作。
4、积极协调参与各实验室、办公室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为学院节约了经费,提高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挖掘了设备使用潜力。
5、组织各相关处室系部参加第60届中国教育仪器设备展示会,了解现代教育装备水平和先进技术,交流经验。
6、发布统计本部门校园网和院报信息数据。
7、调研校园信息化建设教务和学工管理系统试用期运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文档向领导汇报。
8、为各种会议协调设备配备,布置、安装、调试多媒体设备36次。
9、顺利完成两期104人次,60课时cad模块高新技术考证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通过率均在80%以上。
1、5月份完成校园一卡通校外考察。
2、完成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任务,并已参加完相关考试。
3、通过努力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
1、积极努力,继续完成各教学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设备清查贴标工作。
2、创造条件,组织协调完成资产管理系统网络版安装与试用。
3、继续保持和发扬勤俭节约、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和团结拼搏的奋斗精神,扎实工作、不断进取,团结全处同志,完成好我处来年工作计划。
我的述职报告完毕,借此机会恭祝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十一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十二
根据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以及多年来在全省的排名,预计20xx年度省政府对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结果应在前5名。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包括市本级审批项目550项,垂直管理部门审批项目82项。通过清理减少85项,经5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8月下旬,对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全面梳理,经11月6日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和下放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并将其中2项同时下放至县级实施,同时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定市政府20xx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全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修订《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以及科学民主决策等制度,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年市法制办共审查市政府各类文件草案60余件,重大招商引资合同9件,提出审查意见200余条,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5件,审查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0余件。
(三)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以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共16家市直单位、11家县区直单位和5家乡镇政府开展创建,形成示范项目50多项,包括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交通等18个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11月份联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市依法行政工作培训班,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部门以及部分行政执法单位90余名法制工作业务骨干参加。
(四)加强执法工作监督。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对25个市直执法部门及三县政府进行了重点检查。市法制办、监察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回头看”活动,共抽查20个单位170余份行政处罚案卷。对市城管执法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十多家单位924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年检执法证件739个。
(五)发挥行政复议矛盾化解作用。全年共办理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复议答复案件10件,其中国务院案件2件。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2件。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70件,其中立案受理42件,依法不予受理16件,立案前调解12件。审查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等文书草案9件。
三、创新工作情况。
(一)创新征迁拆违责任分解机制。为妥善处理市区征迁拆违矛盾纠纷,有效调处涉法涉诉行政案件,探索建立了征迁拆违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成功协调解决行政复议、诉讼案件20余件。
(二)创新案件处理工作联动机制。主要负责人分别赴五河县、龙子湖区、经济开发区等有关单位就正在审理的10多件征迁拆违案件深入调研指导,同有关方面充分沟通衔接,增强矛盾化解工作实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创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价机制。在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过程中,把依法行政要求贯穿考核工作始终,覆盖工作的各个方面。考核指标既实现对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全方位监督,又准确反映不同阶段的依法行政情况。
四、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一)立法权方面。蚌埠作为皖北特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现无地方立法权,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方面。目前我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70项,在清理力度上同合肥、芜湖等城市存在一定差距。
(三)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方面。我市法制机构之间上下联系不紧密,没有“系统”的概念,整体发展不平衡。
五、20xx年目标和打算。
(一)行政审批工作再优化。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压缩工作,通过采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幅精简行政审批等举措,进一步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二)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20xx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督方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扎实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整体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五)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牵头处理征迁拆违涉法涉诉案件,提前研判,制定预案,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工作流程,明确处理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明确推进方案,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矛盾化解效果。
(六)树立政府法制工作“全域”蚌埠思想。工作重心下移,着重加强基层法制工作,全面启动市、县(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三级联创”工作。切实履行好市法制办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精心谋划20xx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工作,着力提高学法质量。认真研究20xx年学法课题,细致遴选授课老师,制定《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xx年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十三
4月末,市行为了规范和加强全行的不良资产保全工作,恢复组建了资产管理部。自己通过竟聘,得到行领导和职工代表的信任,担任资产部副总经理职务,主持日常工作,现任资产部总经理。今年,我在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个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部内同志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艰苦工作,使全行的资产保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向行领导汇报如下:
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20末我行共有表内不良资产七笔共计3950万元,其中次级类三笔(昊源、东北中机、新华能源)共计2370万元,可疑类四笔(东宇电气、高德、五色石、天缘试剂厂)共计1580万元(年末盛京高尔夫和天辰虽未划为不良,但为维护我行资产安全,该两笔贷款仍划归我部门直管,并按照不良贷款管理,该两笔贷款本金分别为940万元和1100万元)。一季度清分将盛京高尔夫转为次级,将新华能源由次级转为可疑。
年初分行下达的清收指标为万元,今年我部门在行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截止到20底,我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本息共计3219.6万元,其中现金收回859.6(五色石520万元,东北中机36万元,埃默药业198万元,天辰105.38万元,天缘试剂0.22万元),以物抵债2420万元(昊源)。
目前我行共有六笔不良资产共计2410万元,其中次级类两笔(东北中机、盛京高尔夫)共计1220万元,可疑类四笔(新华能源、高德、天缘试剂厂、东宇电气)共计1190万元。另外东北中机已处置抵押物,该笔贷款有望于近日现金收回。
目前我部门已上交信用卡申请表69张,已完成上级下达的65张任务;完成吸收存款1200多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350万吸存任务。至此,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均已完成。
二、工作过程简述。
1、沈阳昊源房产开发公司不良贷款是我行此前数额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且情况复杂,清收难度相当大。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归沈阳市民族开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后期没有追加相应的房产抵押或其他保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行债权悬空,风险巨大。
我部门接手该不良资产后,经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3年6月向沈阳市中法提起诉讼,法院于年2月判决我行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昊源公司和民族公司纠纷的解决遥遥无期,致使都市港湾项目房产无法销售,借款人已无经营活动,无任何还款来源,同时借款人现有房产和开发权均在民族公司名下,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2003年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2003年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2003年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3、沈阳天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我行签署还款协议,并于2003年12月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2003年末贷款余额为1100万元。今年一月,在我们的督促下,天辰公司将另笔100万元的贷款本息全部结请,经过行领导批准,我行释放了相应的抵押物。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法院受到外界干扰,减缓了执行进度。2004年11月4日,我行与天辰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规定,天辰公司于明年6月底前将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还清。
4、在我部门接手沈阳天缘试剂厂贷款项目之前,该笔贷款抵押物就已灭失,使我行债权面临巨大风险,后经过我部门与该公司的多次交涉,追加了天缘集团担保,使我行债权不至悬空。我行于2003年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中院一审判决我行胜诉,被告方曾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同时分行也已批准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
5、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借款人长期以来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企业处于费业状态,并且该笔贷款抵押物也存在先天缺陷,该抵押物被沈阳市金融系统110网络报警中心租用,全市1000余家金融机构与此联网,收回抵押物难度很大,且该抵押物是本案唯一可执行资产,因此该笔贷款的清收难度很大。
根据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经支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讨论,我行于2004年6月1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0月6日下达判决,我行胜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同时我行已向总行申请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
6、东北中机机械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29日逾期,在我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目前仍正常还息,并在今年1月归还了20万元贷款本金。目前看来,借款企业已处置抵押物,我行有望近期收回该笔不良贷款。
7、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良贷款于今年5月正式划归我部门管理。接手该不良资产后,我部门坚持每周两次的电话催收,取得了一定成果,该公司还息12万元。由于该笔贷款同样存在抵押物的缺陷,清收存在较大难度,我部门在加大清收力度的同时会严密监视其发展动向,出现情况及时向行领导反应。
对该笔不良贷款作核销准备,同时决定该笔贷款原经办人下岗清收,并且由其个人承担开展核销工作所需费用。目前我部门已开始进行核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9、完成不良贷款的交接工作。
为加强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我部门对包括原黄河支行管理的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湖支行管理的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三笔不良贷款,在信贷部配合下与经办行顺利完成了交接工作。至此,我行五级清分后三类的不良贷款,已全部划归我部门直管,这样既有利于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清收,也减轻了相关支行的负担。
10、抵债资产处置。
今年5月在经总行批准后,我行将埃默药业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予以拍卖处置,共获得现金198万元(拍卖价格197万元,另1万元为首次拍卖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1、中城项目的管理。
(1)、目前中城项目贷款余额由年初的689,934,454.83元减少到目前的'674,900,000.00元。该项目状况现已明显好转,正逐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从2003年9月起,开始正常还息。
(2)、根据分行的指示,2004年2月我行和中城公司共同委托辽宁十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重新进行了评估。根据最新的评估报告,抵押物单价13,674元/平方米,总价1,336,787,196元,物业有所升值。
(3)、我部门于2003年12月上报了关于兴隆集团项目新的授信申请,总行在2004年3月作出批复,批准兴隆集团1亿元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一年。接到总行批复后,我部门重新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按照批复发放了贷款。兴隆集团现有贷款余额1亿元。
(4)、明确了我部门、营业部及中城项目小组的职责划分,同时根据上级的要求,对中城项目成立了大客户管理小组,以加强管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我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细致作好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工作的同时,应作好监督工作,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12、原中银信不良资产的清收。
今年我部门对中银信不良资产继续加大清收力度,曾多人次的前往哈尔滨、延吉等地开展清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今年11月成功收回现金10万元),同时也为该项目明年划归分行管理后,工作的继续开展稳固了基础。
13、吴忠仪表信贷资产的清收工作。
今年7月吴忠仪表两笔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8月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我部门在未正式接管该项目的情况下,提前介入清收。我行于2004年8月3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项目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快”,既快立案、快裁定、快查封,通过我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法院相关同志的配合,2004年8月4日法院既下达了查封裁定书,6日,沈阳市中院既依据法院裁定在深圳冻结了吴忠仪表集团持有的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3000万股,9月15日沈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我行胜诉,我部门以最短的时间、尽最大可能的维护了我行债权。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我部门力争尽快收回该两笔贷款。
三、思想观念、素质提高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篇十四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对于国有资产大家有了解多少呢?小编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
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通知书。
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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