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学习和成长的方式,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改进自己。注意总结的语言应该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一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根据期初制定的《德育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现在就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本月初,依据市教育局《中小学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安排》,在庙灯主管学校的领导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主管、各班主任参与的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文件、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和任课老师一起深入调查,讨论分析,研究我校安全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路和方法,针对学校生源现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活动方案,保证了安全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主题月活动,增强活动的教育效果,利用第七周的`升旗仪式,向全体师生作了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的总动员,使全校师生明确依法治校、依德治校的方针。各班主任结合班级实际,利用晨会、班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小学安全工作常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学习、讨论、演讲活动,根据活动方案,如期落实各项工作,并把安全、法制教育与日常学生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了主题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校园的平安。
按照学校工作计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方案,依据方案内容层层落实: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体教师会议,校长作动员报告,对主题月活动的开展提出具体的要求。
2、举行班主任例会,讨论并通过主题月活动方案,部署落实具体工作。
3、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和《法律知识读本》。
4、每班举行一次以安全、法制为主题的班会。
5、出一期主题黑板报,集中宣传法律知识。
6、每人完成一份以安全、法制为主题的手抄报,并将优秀作品在“学习园地”展示。
7、写一篇法制教育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文章,尽情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8、在班级中开展安全、法制讨论会,通过讨论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道德和法纪观念。
9、组织安全、法律知识竞赛。
10、各班对主题月活动进行书面小结,并认真记载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
安全无小事、警钟需长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是学校教育的中心任务。回顾一月来开展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体的工作还是不容乐观,应时刻认识安全、法制工作的时效性、全面性和长期性,对开展的活动形式还欠丰富。
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尤其在主管学校的领导和支持下,学校的安全、法制工作必将进一步深入,教育载体和手段会更加丰富,也必将促使我们的德育工作不断提升。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
为了提高辖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10日,福城街道司法所在桔岭新村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专题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在辖区营造“国家安全人人参与”的法治氛围。
本次活动选取群众较为密集、人口流动量大的桔岭新村广场进行法治宣传,通过悬挂醒目标语、开展普法小游戏、有奖问答等形式,向群众大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国家安全制度以及如何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法律知识,全面增强辖区居民依法履行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职责意识,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律师在为辖区群众讲解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向群众推广福城司法所线上法律咨询平台,积极引导群众扫码关注“福城司法”微信公众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随时线上咨询律师。
为使普法效果最大化,福城街道司法所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律义工参与普法宣传活动。志愿者在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为群众讲解《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便群众能够更好的理解吸收,并积极引导辖区居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办事,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活动中共发放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资料200份,受教育100余人。
此外,司法所还通过“福城司法”微信公众号线上发布“学习《国家安全法》十问十答”,让群众了解什么是国家安全,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等知识。社区工作站则通过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增强居民对保护国家安全、反恐怖主义、反间谍行为的认识,为维护国家安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三
为了及时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工作会议,并按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开展“安全教育”第一课的准备工作。
随后,在3月1日学校正式上课的第一天,各班班主任利用上午第一节课的时间,召开了以“安全教育”为核心的主题班会,会上就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教育、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食品卫生、疾病防控、体育活动和防踩防踏等安全工作,作了详尽的阐释和强调,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同学们在开学之际绷紧安全弦,时刻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切实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的第一课。使广大学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安全保护能力。同时,这一天学校还进行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以便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做到学期开学安全工作走在前,防患于未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四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4.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5.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6.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7.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8.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9.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10.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1.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12.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13.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1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15.网安,民安,国家安。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9.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20.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21.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22.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3.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2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25.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和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二条除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六十七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三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其重要地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积极主动应对境内外的网络攻击和破坏,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措施,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抵御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一条的内容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应当进一步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在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并在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发布或者传输上述违法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应当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项);三是,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为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建议增加支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完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四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增强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明确对即时通讯服务实行用户实名管理,并增加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当前一些个人和机构随意发布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信息,对维护网络安全影响较大,应予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七、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管理对象上有交叉,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不作列举,可由国务院制定配套规定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八、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我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一些部门、企业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在境内存储的重要数据为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重要业务数据也应存储在境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有的企业、专家提出,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应当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运营者、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十、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二是,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六
为了贯彻区教育体育局、镇教育组关于狠抓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提高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我校在三月份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现就此项活动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长抓不懈。本次安全法制教育月活动本着“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教育学生深刻认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预案,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以便防患于未然。
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宣传动员阶段。
(1)及时召开教师会和学生动员会,学习我区《关于继续开展中小学安全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明确集中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2)制定了学校贯彻和落实通知要求,集中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的计划。
(3)利用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安全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全体师生明确了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到目前安全法纪教育的严峻性和迫切性。
第二阶段:3月11日至3月26日,教育整改阶段。
(1)利用班、团队会组织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法制方面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纪律教育方面学习了《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贾村二中十条禁令》;安全教育方面学习了《陈仓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贾村二中关于加强工作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安排意见》。同时对学生进行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了青少年学生耐受挫能力。
(2)召开了安全法制教育大会。在教育大会上,康校长就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结合学校实际作了重点讲解和要求;政教处就学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和学生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提出了具体要求。
(3)配合“三风”整动活动和对九年级全体学生的理想前途教育活动,进行了“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树立理想”的教育活动。
(4)进行了教育教学设施和校舍的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学校总务处及时组织老师拆除了操场危墙,更换了教师厕所锈蚀的天窗,并在校门口安装了防护网,消除了安全隐患,以便防患于未然。
(5)利用每周例会和每周一升国旗时间,针对近期学生活动中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和防护措施,并提醒学生养成安全健康的`生活习惯。
(6)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门禁制度》、《楼梯通道疏散护管工作制度》、《放学路队护管制度》等。
(7)3月25日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学校在升国旗后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一次安全知识教育,政教处组织各班进行了一次安全法制常识测试。
(8)观看了《中学生安全活动常识》光碟,并要求学生写了观后感,增强了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9)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课,进一步强化了学生安全法制意识。
(10)学校政教处深入教室及宿舍对学生携带物品进行了检查,对个别携带打火机抽烟的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11)召开了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阶段:3月27日至3月31日,总结阶段。
(1)以班为单位进行了活动总结,并撰写了书面材料。
(2)召开了全体师生大会,总结一月来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情况,肯定了优点,摆出了存在问题,例如:一些领取蛋奶的学生不能及时食用蛋奶,个别学生纪律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走读生还不能及时回家等,针对这些现象我校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深化安全教育工作。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活月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落实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是安全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长抓不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七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3.网络安全法通过:不限制国外技术产品进入中国。
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6.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的内容。
7.食品安全法全文。
8.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9.20最新食品安全法。
10.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八
10月13日,教师教育学院在6号教学楼108室举办“法律在身边”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师教育学院部分学生参加。
首先进行“你对法律知多少”问卷调查,此环节使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的主人翁意识。随后进行法律知识检测,学生深入学习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学生观看视频案例,并从中得到警示,纷纷表示会自觉运用法律来约束、保护自己。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九
为全面提升我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师生的.校纪、法纪意识,切实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在我校发生,创建法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10月31日,体育学院各班级先后召开了“安全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此次班会由各班辅导员主持,班级全体学生参加。
各班辅导员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怎样保证自身安全,从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及宿舍用电安全等方面谈及安全防护,并指出建设安全校园,法治校园是我们每一个南工学子应尽的义务,同时带领我们深入学习校规校纪,明确指出同学们在学校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此次法制安全教育班会,使大家明确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同学们也都纷纷表示,这次法律校园教育班会,使大家懂得了许多的法律、避险知识,树立良好学生形象,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20__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校于20__年x月x日至x月x日开展了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校师生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有了明显提高,现将本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成立了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由学校德育校长李晓波任组长,教导处及班主任教师具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本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我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搭建各种法制教育平台,把法制教育做实、做细,取得了显著效果。
(1)组织学生参观法制教育展室。在法制教育展室,学生讲解员的详尽讲解、图文并茂的展牌、各种答疑解惑的法律图书以及各种真实案例的视频展示,极大地触动了学生的心灵,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法制教育的实效。
(2)充分利用班会、板报等把班级法制教育落到实处。本次法制宣传教育月,我校四个年级22个班,每班都办了法制宣传主题板报;每个班都开展了关于“学法、守法”的主题班会。这次全校范围的班会活动,激起了我校关于学法守法等法律知识的大讨论,形成了全校师生共同努力、齐建平安校园的高潮。
(3)利用校园网络平台、升国旗、校园广播和法制热线等积极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有力的推动了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4)及时总结,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非常重视反思的作用,在每次活动后都会指导学生写出教育反思、感想体会,并挑选优秀实例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学生的感想有深度、有见解、有反思,法制教育已在学生心里扎下根。
学校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今后,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法制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以期取得更大的成绩。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一
法制教育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啊暖法律意识,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年级(2)班有38人,其中男生有14人,女生有24人。这些孩子由于才在小学读了一年多,对法制教育意识比较淡薄。只不过孩子都是农村,在读二年级时老师是天天讲安全、时时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对安全有了一些了解。法制教育学生比较陌生,在这学期就要对写生进行一些法制意识、法制观念的教学,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
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学会明辨是非能力,提高自我约束与保护能力。
通过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证学生各方面的安全、保持学生的犯罪率为零指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在班会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教育,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各班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抓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汇,把各方面的安全、《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常用的报警、报案、急救电话的使用方法等安全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
2、加强学科渗透。社学习有关法律的内容,教师要渗透并拓展;其他科目的教学中,涉及到有关法制的教育,教师要讲透。
1、学生在校一日要求——————2课时
2、《未成年人保护法》—————3课时
3、让意外伤害远离我们—————2课时
4、学会依法保护自己——————2课时
5、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办—1课时
6、学习《收养法》——————2课时
7、最常用的报警、报案、急救电话的使用方法————2课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二
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4月11日上午,湘西州龙山县洛塔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校园安全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班会活动中,各班主任通过讲解交通安全标识牌及观看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向学生详细介绍了如何正确通过人行道、认识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文明常识,教育引导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同时就日常的校园安全、防溺水、用电用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防电信诈骗等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此次法制教育促进了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为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旨在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文明交通意识及法律意识。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三
为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教育科学学院21d03班于11月7日晚在教育大楼1208开展安全文明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全体21d03班学生参加了此次班会。班会由安全委员方世欣主持。
本次班会由方世欣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宿舍安全和规范使用电动车三个方面进行讲解。首先,她向同学们列举了几种常见电信诈骗方式。同时,她还讲解了相应诈骗方式的'应对方法,并鼓励同学们积极运用电信诈骗举报方式。接着,她强调宿舍安全为重中之重,提醒同学们要多加关注各种用电用火情况。最后,方世欣以校内电瓶车的行驶情况为例,指出同学们应当正确使用电瓶车,遵守校内交通规则。
此次主题班会的召开,让同学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得到增强,提高了同学们防诈骗以及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四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五
为了做好开学初安全文明法治教育、学业辅导、心理辅导、心理异常情况排查和干预等工作,3月8日早上10:00,20信管班全体同学在理综楼115教室,开展以“安全文明法治教育”为主题的班会。此次班会由团支书廖汝律主持。出席会议的有班主任黎英老师和助班李秀梅。
首先,班主任黎英老师引导同学们对“是否有考研意向”进行了思考,给出了有用的建议。班主任还向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接着,主持人邀请了各个宿舍代表分享他们假期有趣的.事;随后,助班李秀梅向同学们提出新学期的目标是什么的问题,燃起了同学们建设优秀班级的斗志;最后,主持人对此次活动进行了总结。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8984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