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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二
申请书
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小编整理了山林土地确权申请书,欢迎欣赏与借鉴。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申请人: 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7 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 申请人 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 2 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 被申请人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9 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 被申请人: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9 号。 行政处理请求 行政处理请求: 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 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 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 333.5 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 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 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 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 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1953 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 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 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 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 作为权属登记, 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 身份, 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 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 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 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 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 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 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 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 50 年 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 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 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 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三
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xx,男,身份证号码:4,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xx,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xx,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任xx,男,汉族,约82岁,住剑河县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
申请人:张xx,男,汉族,63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 申请人:张仁顺,男,汉族, 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 申请人:任正平,男,汉族,45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 被申请人:洪德培,男, 族, 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 被申请人:张德文,男,苗族, 岁,住革东镇街上村第4组。 请求事项:请求将争议灰包泥土划归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洪德培共同使用。
事实与理由:
五个申请与被申请人洪德培在1980年经革东镇街上村第6组同意,共同承包大展留灰包泥土地,四至为:上抵水沟,下抵公路(五组土),左抵吴昌军围墙,右抵边坡,面积约8亩。1996年租给台江金秋梨公司种果树;约2004年革东划归剑河县,2009年剑河县将所有果园地退给原承包人使用,二被申请人不经原承包人及五个申请人同意,侵占申请人承包的大展留、灰包泥、土地造成争议,2010年6月21日经街道村委会调解未果,争议至今。
综上所述,大展留、灰泡泥土地属于五个申请人和洪德培家共同承包使用,现洪德培与张德文二人串通侵占五个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特向贵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请依法调查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革东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8月8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五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下面是土地确权
申请书
,快来围观吧。申请人:赵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
被申请人:赵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1994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20xx年3月3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
合同
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20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4,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六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0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八
20__年__财政局、__农委以___号和___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提前下达20__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关于提前下达20__年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下达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__万元。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概况
按照____有关文件要求,20__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我市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市共有耕地__万亩,20__年和20__年确权面积__万亩,20__年计划确权面积__万亩。
二、工作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宣传培训、资料清查收集、经营权证书印制、底图制作、土地测绘、权属调查、公示审核、登记颁证、总结验收、归类存档、建立数据库等。
三、资金使用方案
完成资料收集、底图制作、权属调查、土地测绘、公示审核、登记颁证、归类存档等工作。每亩需18元测绘费用,确权__万亩,计划使用财政资金__万元。具体使用资金数额按招标采购价格和实际测绘的耕地面积计算。
四、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该项目在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全市每个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土地确权实施小组。乡镇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村的土地确权工作,各村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土地确权工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把耕地确权到户,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测绘和数据库建设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各测绘公司的工作要经过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档案资料要经过市档案局的验收合格后转交市档案局保存,外测图片和确权的数据资料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系统要求,要录入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
年二月十六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的土地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位置:,面积:未定。
二、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xxxx年,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xxxx年xx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xxxx年x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xxxx年x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仅供参考,需依照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填写,如有必要可以让律师代笔)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吕xx系八甲二组的村民,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占有该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申请人认为,作为土地的发包方,是该地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该地块发包给,依法转让给,这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客观原因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承包地界线不明,那是与双方之间的问题,而与没有任何关系。现没有与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也没有法定事由,而无端侵占我村集体土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国家基本的农村经营制度,关系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土地的土地依法确认为所有,并排除侵占行为。
申请人: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十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示范申请书(省级)
xx省扶贫办:xx镇xx村位于xx市东部,距xx市区16公里。属丘陵地带,村里地貌七沟八梁,以盛产酥梨闻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好地,赖地,远地,近地,园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为单位的分配方式,把xx亩本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申请人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被申请人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住广东被申请人: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行政处理请求行政处理请求:请求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1953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致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年××月××日
个人土地确权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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