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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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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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做出改进和提升。总结要突出主题和亮点,重点突出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果和收获。通过学习别人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一

2017以“勤奋”为论点的`议论文论据

1、达·芬奇画蛋(具体事件略)……从此,达·芬奇用心学习素描,经过长期勤奋艰苦的艺术实践,终于创作出许多不朽的名画。

2、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乐府诗集》

3、天才来自于勤奋。爱迪生一生有一千多项发明。他为了发明电灯,阅读了大量资料,光笔记就有四万多页。他试验过几千种物质,做了几万次实验,才发明电灯。

4、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徐特立

5、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6、王羲之与“墨池”王羲之是东晋有名的书法家。他每天坚持练字,练完后就在家边的一口池塘里洗笔。这样日复一日,竟将整口池塘的水染成了黑色,像墨一般。于是人们把这口池塘叫作“墨池”,也叫“洗砚池”。

7、(反例)方仲永就是因为没有勤奋学习从天才变成一个平庸的人。

8、司马迁从42岁时开始写《史记》,到60岁完成,历时。如果把他20岁后后收集史料、实地采访等工作加在一起,这部《史记》花费了他整整40年时间。

9、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韩愈

10、“哪里有什么天才,我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功夫,都用在了工作上的。”——鲁迅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三

这两天豆豆迷上了《淘气包马小跳—暑假奇遇》,每天晚上都缠着我和他一起读,昨天晚上我们读了《要命的塑料袋》,故事讲述的是马小跳和小非洲在山上发现了一只奄奄一息的母鹿,送到村里的兽医那儿进行抢救,结果是剖腹产一下一只不足月的小鹿,母鹿却死了。母鹿是怎么死的呢?兽医尸检的结果是饿死的,原来母鹿的胃里面有大小不等的二十几条塑料,是这些塑料导致母鹿无法消化不能进食,最终活活被饿死了。这些塑料袋都是进山的游客产生的白色垃圾,游客进山是为了和动物亲密接触,结果却害死了母鹿。

近年来,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随处可见:天空昏暗、空气污浊、污水横流、垃圾围城……,连远在冰天雪地的南极企鹅体内也发现ddt等农药残余,珠穆朗玛峰遍地狼籍,蓝天碧水已经成为许多人儿时的记忆和遥不可及的梦想。当我们随地丢弃垃圾的时候,有没有想过环卫工人的辛苦?当我们偏爱一次性筷子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日益减少的森林面积?当我们走进风景秀丽的旅游景点时,首先映入眼前的是随处可见的生活垃圾,你会做何感想?不但破坏了旅行者的兴致,也破坏了旅游的环境。

请管住我们的手,不将垃圾随处乱扔;请移动我们的脚,让垃圾回到它的家;请弯下我们的腰,为环境的美化添砖加瓦。保护环境,请从我做起,从我们的身边做起,一切皆有可能。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四

巍巍呼高山,汤汤乎流水。飞涧旁这段以诚相待,曲论相和的一瞬定格为千古佳话。知音难求,伯牙奏琴为子期,摔琴亦为子期。这情意如何不令人感动。而今,披肝沥胆的知音再也难觅。只缘人们拥有的纯洁太少。没有水的纯净,没有透明敞开的胸怀,着世间就无真诚可言。何不收其虚伪,展示真诚。

看着这透明如水晶的水,我们那颗被世俗之尘掩埋得太久的心,怎能没有冲见天日呼吸真诚的冲动。拥抱纯真,拥抱真诚,去成就一段马克思恩格斯般高尚的友谊,去结交一位誓友,莫逆,忘年,只要心相知,手相牵,意相同。

水教人真诚,正如叶尖那滴雨露,透明纯洁,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天下之柔莫过于水。昼夜不舍的滴坠去赋予水无穷的力量。因渺小而被忽视,因忽视而暗中积攒着力量,直到将万年磐石一点点磨蚀,在世人惊叹的注目中有了穿石的壮举。 明白了持之以恒,竺可桢数十年如一日,观察记录天气情况,终成举世著名的.气象学家,懂得了锲而不舍,贝多芬在静寂的世界中,用心灵演奏了命运交响曲的豪壮,有了水刚柔相济的力量,这世上多了几份执着,几份坚持。

水教人执着,正如那穿石得滴水,下坠,下坠,最终拥有成功的欢悦。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五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岗前培训权、试用期获得报酬权、自由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择业知情权、平等就业权、违约及求偿权等等。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高校、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也频繁出现。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在高校扩招带来大学生结构性相对“过剩”的状况下,就业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就必然涉及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大学生的就业权的实现问题。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陷阱多有,就业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

目前,大学毕业生人数众多,工作岗位相对不足。有数据显示,2011年的大学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多人,再加上去年没能实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人数将超过700万。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欧美各国纷纷裁员,预计今年全世界有2000万个岗位流失。我国企业虽然未出现大批裁员情况,但对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找个好工作的难度无疑在增大。有专家坦言,受金融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今年的校园招聘会来得慢一些、少一些,很多企业还在观望之中。因此,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2]。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遭遇合同陷阱或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3]。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虽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滥用试用期,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继续进行工作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工具。

3、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于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大学生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完善

1、完善就业和劳动立法,优化大学生就业的法制环境。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表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得都还不够,这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其次,我国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的规定还呈现出过于原则和笼统的特点,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从而很难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再次,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没有特定的维权机构或保障部门专门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已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要求我们尽早制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类企业用人方面的行为监察,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

2、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5]。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3、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级就业权益保障体系。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存在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高校制定一些有针对的、切合当前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纳入大学生就业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督促有不良记录的单位遵守《劳动法》,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通过积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治理,遏制和打击就业市场上侵害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

4、成立各级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服务中心。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北京联合大学就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北京地区最早成立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学生组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借鉴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求职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借助维权服务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有效利用网络渠道,开设“大学生在线维权服务”,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

5、高校毕业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要求毕业生必须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学习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知晓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求毕业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采取通过由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是在改革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是社会稳步发展中的新课题,它的圆满解决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协调与配合。

参考文献: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六

一、学习求知类

1-2学与思、勤奋的论点和论据

3-4兴趣、积累的论点和论据

5-6严谨、惜时的论点和论据

7-9恒心、方法、求实的论点和论据

二、为人处事类

三、品德修养类

四、生活工作类

五、人生之路类

六、社会生活类

七、科技文化类

八、人与自然类

九、哲理思辨类

18、尊重的论点与论据

19、理解的论点与论据

20、同情的论点与论据

23、奉献的论点与论据

24、谦虚的论点与论据

31、健康的论点与论据

32、竞争的论点与论据

48、逆境的论点与论据

49、自信的论点与论据

50、拼搏的论点与论据

56、权利的论点与论据

57、公平的论点与论据

58、财富的论点与论据

61、偶像的论点与论据

62、人才的论点与论据

63、安全的论点与论据

67、发展的论点与论据

68、教育的论点与论据

69、反思的论点与论据

70、关爱的论点与论据

71、环保的论点与论据

74、对与错的论点与论据

75、美与丑的论点与论据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七

申论笔试对于文章写作越来越注重考生文章写作的深度。而这一点通常在写作要求当中呈现出来,出题人会要求大家:见解深刻、有思想。那么对于很多考生来讲如何才能达到考官的要求,能够在考试当中让自己的文章更胜一筹、脱颖而出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看看申论作文写作如何写分论点吧!

其实,申论文章角度的选择通常要与作答要求中的“分析深刻”联系在一起。“分析深刻”是要求考生就材料某一点进行深入分析。材料中的一句话,考生却可以将它扩充为一段话,这就是分析深刻。具体如何达到分析深刻,就要求大家在论点选择的角度上下足功夫。

角度越小越好

【案例一】

总论点:改进征地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分论点:

第一,改进征地工作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要求。

第二,改进征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第三,改进征地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案例二】

总论点:优化土地利用方式,保障耕地刻不容缓。

分论点:

第一,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是控制土地退化的有力手段。

第二,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是保证耕地面积的重要保障。

第三,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是维护土地资源质量的有效策略。

【案例分析】

比较两个示例。先看总论点,【案例一】的总论点为“改进征地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类似,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根本出路,立意宏观,立论角度过大。相对而言,【案例二】的总论点落在“保持耕地”上,内容更有针对性,角度较小,更易驾驭。

再看分论点,【案例一】的'分论点比总论点的角度还要大,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问题明显是凌驾于和谐社会问题之上的,是更高层次的问题。而【案例二】的分论点从“控制土地退化”、“保证耕地面积”、“维护土地资源质量”三方面着手选取小角度,使文章更务实。

角度越容易越好

角度容易就是角度不要太偏,要容易驾驭。考生要尽量从材料中发现论点,这样既符合紧扣材料的要求,又可以有更多的参考资料。

有的考生选取的角度虽小,但过于标新立异,立论的角度很少有人涉足,或是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才能很好的论述,给申论写作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

以征地主题为例

有考生提出的总论点是:征地问题产生的根源。

给定材料基本没有涉及征地问题产生根源的内容,而且这一论点涉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经过长时间的深入研究是很难有定论的,这样的角度就是太偏且太难的,没有抓住材料核心问题。因此提醒考生要注意,文章写作一定要选择自己能够把握的角度。

最后,还有一个很多人面临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文章写作当中通常会长篇大论,但是往往用语不够精炼和准确而且没有深度,也就直接导致文章的内容冗长毫无新意。这个从侧面反映了大家词汇量匮乏的问题。

因此,大家应在日常学习过程当中能够积累一些高大上的词汇。一般来讲大家需要积累一些政府工作当中经常的用的专业词汇以及一些政策词汇,另外一个方面大家需要积累一些申论词汇。所以希望大家把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好好的看一看,平时在看评论文章的过程当中积累一些专家和学者的用词和新鲜的观点。在做申论题目的过程当中学习和模仿申论语言的表达。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八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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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论点篇九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各级各类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和必行举措。对于中小学而言,开展法制教育不仅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途径,更是构建学校安全管理体制和构建预防未成年学生行为失范机制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措施。

笔者以天津市中小学生为调查对象,对天津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同时,根据问卷反映的突出问题编制半结构化访谈提纲,选择城区和郊县的部分小学、初中和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分别进行访谈。调查问卷采用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6份,有效回收率为98.7%。样本覆盖了天津市小学、初中、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三个学段。

一、天津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践经验

当前,天津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学校法制教育的开展逐步常规化,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逐步提升;在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与实效性方面,中小学校法制辅导员优于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学校能够积极发挥自身优势,结合不同主体开展多种途径的法制教育。

(一)学校法制教育常规化,教育效果逐步提升

关于学校法制教育开展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83.45%的学生选择学校能够定期开展法制教育,10.81%的学生选择学校不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仅1%的学生选择学校未开展法制教育。关于法制教育效果的调查结果显示,近90%的学生认为学校法制教育对其学习和生活是有帮助的,仅有1.35%的学生认为学校法制教育对其学习、生活没有帮助。超过80%的学生能够比较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此外,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占88.51%。以上数据说明,大部分中小学校能够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良好。

(二)结合公检法系统的资源优势,积极发挥法制副校长的教育作用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4条规定,天津市各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与司法系统相互配合,借助公检法各部门的法律资源优势,在各中小学设置了法制副校长一职,并以保障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实效为目的定期对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人选进行结构性调整。

实践中,天津市内六区多数中小学聘请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每学期开展一到两次专题法制讲座。滨海新区中的大港区于对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进行定期调整,全区95.6%的中小学校配备了由政法部门业务骨干担任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此外,有条件的学校还不定期请法官、检察官或资深法律工作者向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讲座或进行法律咨询,介绍新形势下青少年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避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学校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开展特色法制教育

关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形式的调查结果显示,专家讲座和法制教育课程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分别为79.05%和65.54%。在积极开展传统普法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天津市中小学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如举办模拟法庭活动、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制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两者比例分别为58.45%和33.11%。此外,米取其他形式开展法制教育的占26.01%c。

(四)营造多主体、多角度的法制教育氛围,学生法律素养逐步提升

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加强对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宣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各个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学校相关的基本法律,培养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从教、学校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同时,教师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储备的提升,更加有利于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法制宣传作用。另一方面,重视法制教育与德育相结合,通过校园文化等软实力的构建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关于学生了解的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80%以上的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i义务教育法》;60%以上的学生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法》、《食品安全法》。此外,40%以上的学生了職宪法》、《传染病防治法》,30%以上的学生了解治安处罚法》和i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调查显示学生法律素养不断提升。

二、天津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不足

天津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在制度规定、法制规制、政策引导和具体实践等各方面均有一定实绩,但在如何将法制宣传落到实处、使学校法制教育发挥实效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法制副校长制度在法制教育实践中运行不畅

首先,法制副校长人员变动频繁,阻碍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校警联动机制”的高效开展。天津市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大多由学校所属的管辖派出所副所长担任,而受公安派出所人员工作性质的影响,派出所副所长任职人员人事变动较为频繁,由此导致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经常发生人员上的变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学校与法制副校长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双方的沟通逐步顺畅时发生人员的调动和改变,必然给学校和法制副校长的沟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麻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实效。

其次,受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学校;尤其是部分郊县的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流于形式。一方面,学校法制副校长即派出所副所长其本职工作非常繁忙,难以抽出整块的时间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甚至导致学校每学年最多两次的法制讲座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年龄较低,法律认知能力相对不足和派出所人员资源的限制,部分郊县的农村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几乎成为摆设”。此外,学校法制教育设施不全、经费保障不足、兼职法制副校长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考核机制尚未有效运行等也是影响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实效的因素。

(二)法制教育课时较少,部分学校法制教育不到位

现行学校教育结构中,学校法制教育多属于学校德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即大德育”,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分管。德育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系统性和非量型,而法制教育具有一定的可衡量性和阶段性,将法制教育融入德育之中,虽然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也存在弱化法制教育之嫌。从《-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内容可以看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直至8年级才要求开设法制天地”作为地方课程之一,每周1课时。对于没有法制教育专门课时规定的年级,法制教育仅作为专题教育开展,较难在义务教育各阶段有较为系统和规模化的开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学校忽视了法制教育。

(三)学校内部专业资源不足,学校外部资源利用不够充分

一方面,在当前的学校法制教育师资配备中,除了学校外部人员(如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外,学校内部缺少专门、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学校法制教育要么以大学科渗透的形式进行,要么以德育为主,这些学科的教师均缺少系统的法律基础、法律实践或案例等知识储备,在解决学生的法律咨询或者法律实践问题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也缺少研究和探索,使得相关法制教育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外部法律专业人员宣传力度不足,法制副校长是目前仅有的教育系统外部资源,对于其他法律系统的资源利用尚不充分。在法制副校长本职工作过于繁忙时,需要有一个法制宣传机构与之相配合,弥补法制副校长的不足。

(四)学校法制教育存在偏颇:“权、义、责”教育失调

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履行是并行的,而义务的不履行或者瑕疵履行便产生责任承担”问题,三者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现行学校法制教育中,过分强调学生享有的权利及其权利的保护,有忽视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的倾向。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彰显对人权的保护,权利意识固然是民主社会的表现,但责任的承担与义务的履行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力。学校法制教育中过于专注对权利保护的宣传,会无形中引导学生忽视甚至无视对义务的履行,不能充分考虑到不当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这些对于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的培养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三、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完善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丰富形式、家校联动、法制与心理教育有机结合等方面进行着手和实施。

(一)试点设立专职法制副校长,促进警校联动机制进一步发展

鉴于目前法制副校长人员变动频繁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试点设立专职法制副校长,在学校所属辖区的派出所中选任工作变动性不大的人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从而保证学校与法制副校长之间沟通的顺畅和联系的便捷。调查中有72.64%的学生认为需要设立专职人员进行学校法制教育。在此基础上,法制副校长要与学校领导班子一起确定每学期的工作内容、法制教育课时、学校法制教育形式等工作,法制副校长应当对学校自身的法制教育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共同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二)设立专门教育系统法制教育机构,提升学校法制教育的专业化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法制教育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天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司法系统积极配合,成立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区两级法制宣传小组,定期进行学校法制宣传讲座或法律咨询工作,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机构可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司法局合作设立,各区教育局与司法系统共同配合,由司法系统组织人员,教育局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运行,各部门逐步完善机构的人员聘请、奖惩措施、运行机制等内容。机构成员可以包括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高校法学专家、律师等不同方向的法律工作者,从而丰富讲座的内容,让中小学学生从不同的视角更加深刻地认识我国的法律制度;机构以公益性为主,以赋予成员荣誉性职称为主要补偿形式,在专项经费中拨款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如果法制副校长专职人员问题不能解决,仍然由派出所副所长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那么在法制副校长工作繁忙,无法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的情况下,由天津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小组配合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专门人员的介入,增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权威性,丰富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让学生从多角度了解全国和全市法制进程和现状,弥补现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不足。

(三)各学校因地制宜,推动多形式法制教育百花齐放

首先,保证学校法制教育的硬件投入。其次,丰富学校法制教育形式,营造法律氛围浓郁的校园文化。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络、学校板报等传播媒介向师生宣传相关法律。最后,根据中小学教育特点和学生年龄阶段的不同,学校法制教育做封以课堂教育为主,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教育”,将学校法制教育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热点话题、司法实践等进行有机结合,变封闭式、灌输式、认知式的学校法制教育为开放式、导引式、实践式的教育。如中学定期开展社会热点问题讨论,有条件的学校定期组织学生代表参观少管所、参加法院旁听等活动,对偏远地区的中学发放法制教学光盘,定期组织学生观看并进行讨论。

(四)构建家校联动机制,积极发挥家庭在法制教育中的作用

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的作用。相对于家长和学生,学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学校可以定期向家长或学生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部分法条的解读材料、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等材料,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知识的了解与重视,逐步实现学校法制教育与家庭法律教育的有机互动。另一方面,引导和发挥家庭在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学校要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可以由专人负责家庭教育工作,对家长宣传教育方针、政策,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也可举办家长学校,增设家庭教育辅导站等,以推动学校和家长共同交流教育经验和规律”。

(五)学校法制教育与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共建未成年人行为失范预防机制

学校的法制教育需与学生心理发育相结合,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法制教育发挥实效的前提和保障。换句话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中“法制教育治标,心理健康教育治本”。结合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教育特点和法制宣传的受众广泛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专业人员要以校外人员为主,将学校法制教育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十

1、拼搏是取得成功的法宝。

2、拼搏需要勇气和毅力。

3、拼搏是竟争的需要。

4、拼搏的黄金岁月是青春时代。

1、自尊是自强的支撑点。

2、自尊才能赢得他尊。

3、自尊不等于自傲。

4、自尊就应严于律己。

1、廉洁奉公能远离腐败。

2、廉洁奉公者能青史留名。

3、廉洁奉公对于经济建设十分重要。

4、廉洁奉公应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1、遵纪守法有利于安定团结。

2、慎独是遵纪有力保证。

3、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4、遵纪守法应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1、诚实守信是取得成功的保证。

2、诚实守信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3、诚实守信是一种内在美。

4、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前提。

1、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2、节俭是反腐倡廉的保证。

3、节俭是人的一笔宝贵财富。

4、节俭是致富之道。

1、去恶从善能净化社会风气。

2、去恶从善应从小事做起。

3、去恶从善应有明确的是非观。

4、去恶从善需要足够的勇气。

1、志节是自我激励的法宝。

2、志节是中华民族傲立于世的支柱。

3、志节能使人乐观向上。

4、志节是衡量人道德品德的一杆称。

1、助人为乐能加忆社会文明的进程。

2、乐于助人能享受快乐。

3、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乐于助人的人能得到社会的称颂。

1、尊老爱幼能使家庭更加和睦。

2、尊老爱幼能体现出个人的品德。

3、尊老爱幼重在理解和关爱。

4、尊老爱幼应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十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喜亮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所谓民工也是职工的一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工会的支持。近年来工会在民工建会方面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可喜成绩的。但是,各级工会也不能不反思自己在维权方面究竟为民工做了哪些实际的工作。工会作为职工的社团组织在促进立法机构完善保护劳工的法律、监督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支持民工依法维权等等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工会方面能够以组织的力量加大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对解决“民工荒”的问题也必将有积极的作用。石家庄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多个城市工会联手跨地域维护民工权益,在这方面的探索就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民工荒”并非是真实的劳力短缺而是我们的法律的不完善及执法偏差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全面反思,利益和法制并济方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工荒”呼唤劳动法制的完善。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十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喜亮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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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十三

“民工荒”呼唤完善劳动法制

张喜亮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所谓民工也是职工的一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工会的支持。近年来工会在民工建会方面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可喜成绩的。但是,各级工会也不能不反思自己在维权方面究竟为民工做了哪些实际的工作。工会作为职工的社团组织在促进立法机构完善保护劳工的法律、监督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支持民工依法维权等等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工会方面能够以组织的力量加大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对解决“民工荒”的问题也必将有积极的作用。石家庄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多个城市工会联手跨地域维护民工权益,在这方面的探索就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民工荒”并非是真实的劳力短缺而是我们的法律的不完善及执法偏差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全面反思,利益和法制并济方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工荒”呼唤劳动法制的完善。

劳动法论文论点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劳动法论文1500字结合案例

关于劳动法的论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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