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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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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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一

“20__年春节”假期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假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围绕安全生产网格化部署,结合园区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此次工作。各办局负责人根据本部门负责领域,认真组织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要突出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和部位,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各线,加强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

各办局的主要领导也要亲自带队,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检查,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企业“三合一”情况,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工程,矿山,公共聚集场所,出租房,邻里中心,小贩中心,学校,要逐一排查、逐一登记、逐一整改,有力的消除一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强化监管,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

1、要加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监管。应高度重视机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加强高处作业、明火作业、焊割作业、涂装作业、起吊作业、特种设备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触电、防高坠。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要加强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各相关办局要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工地临时住房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3、要加强矿山的安全监管。要对矿山企业的安全巡查,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矿山管理。

4、要加强公复场所、经营场所、学校火灾隐患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邻里中心、小贩中心、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切实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点抓好“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的火灾隐患整治,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工作要求

各办局要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和行业系统监管责任,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开展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办局将此次的安全检查情况请于__月__日前报安监中队。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二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确保20__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人身伤害。

2、无违章、违纪、违法行为,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要求

1、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各员工本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程及公司、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与安全技术水平,履行岗位安全责任,确保公司、项目、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以及相关安全防护,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设施。对本人及本人所管理的人、物、事等进行全方位安全排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严禁擅自处理和违规操作。

4、严格执行公司“十条禁令”;严禁酒后操作,严禁驾驶和乘坐无证无牌车辆,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餐饮酒。

责任人:

日期: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三

为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和黎安监发【20xx】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公司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规范管理、规范生产。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升矿山、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此次深化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行动由公司统一领导,各部室、分公司积极行动,明确责任,详细分工。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专项自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能够深入开展,公司成立“隐患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隐患专项整治领导组工作职责:

1、制定隐患专项工作方案、计划。

2、组织开展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3、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加大安全投入,保证隐患治理资金到位。

5、指导、监督各单位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6、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方案的制定,并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三、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自查阶段从 20xx年5月2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0日结束。分两步实施:第一步,集中排查(5月20日-5月30日);第二步,集中治理(5月30日-9月30日)。

四、检查范围

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矿山、尾矿库、选场、炸药库、油库、化验室、材料库、排渣场、重点设备设施等生产作业场所。

五、检查重点

(一)矿山自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层层分解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

3、地表现场情况:重点检查排碴场制度是否落实、倒碴是否按规范要求实施、重点设备、设施及办公区、值班室、洞口、职工生活居住环境落实防汛、防火灾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矿山井下通风排查重点是:井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备设施、独头掘进的风速、风量、风质。

6、提升运输排查重点是:防坠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一坡三档、钢丝绳检测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查。

7、机电设备排查重点:防护装置、防护措施、接地保护、检修保养记录、安全标志、线路管理、消防、防排水设施等。

8、采掘排查重点是:安全通道、照明线路、安全防护设施、采场高度、行人天井、防坠设施、作业面隐患排除及现场准入签证单执行情况等。

9、装运排查重点:运输车辆、漏斗放料、二次爆破、溜井勾料、车辆净化装置、倒料场阻车设施等。

10、民爆排查重点:储存、领取、使用、清退等各项手续;现场爆破作业、临时存放、警戒工作;库内消防、人员值班、通讯监控设施等。

11、排渣场排查重点:排渣场的高度、台阶、反坡度、车挡或渣挡安全防护措施等。

12、采空区排查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地面截洪沟、排洪渠、井下巷道封闭、塌陷区监控、安全标志等。

(二)尾矿库自查的主要内容

1、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及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2、尾矿库监控设施监测情况及记录。

3、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坝体、坡比、检测设施、防洪设施、尾矿库排放、电话、照明设施、防洪物资储存情况、值班情况、闭库尾矿库监管情况等。

4、尾矿库、选场车间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各部室、分公司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自查行动,并制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方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扎实做好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在20xx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汇总情况报公司安全部。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各分公司既要全面部署、全面检查,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场所、岗位以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各单位在全面排查自查的基础上,突出对隐患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治理,必须深入矿山、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强化督查,严肃追究。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期限、责任、措施到位,并加强督查;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司监督整改,跟踪治理,未整改之前要安排专人盯守。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中,对井下作业面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一律局部停产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整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对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对井下带班领导排查隐患不到位、监督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一律给予停职处理。

(四)搞好总结 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公交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我们管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责任书。

1、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管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不明确不放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工作责任内容、责任人要上报、上墙。

2、制定完善城市公交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等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筹备好处理应急事件必需的相关物资和材料,并组建成立专门应急抢修队伍。

3、定期开展城市公交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做好记录,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办公室。

4、对所属的.车辆要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做到车辆行车前、收车后进行自查自检,确保车况完好,保证做到不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上车,不超载、不拒载、不疲劳行使、不酒后开车、不无证开车、严禁“病车”上路。

5、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售票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营运,万无一失。

6、本责任书签订后,如因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所属营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及本责任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

20__年x月__日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五

作为一名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新贩子,我觉得这次培训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及时的填补了业务知识空缺。俗话说:“知道一百件事,不如明白一件事”,而这次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让我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由“知道”层面上升到“明白”的层次,所以非常感谢省市安监领导给我们创造了这个机会,让我们在这个行业做明白事,做明白人。

纪录片虽然短暂,但里面的每一个镜头却像针一样刺激着我们的神经,冲击着我们视觉感官,看着一张张痛不欲生的遇难家属面孔,听到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哭号,我相信再坚强的人也会为之动容。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这一幅幅震撼的画面,让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发展房屋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生产是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社会和企业想要寻找更大发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通过两天的集中学习,作为一名对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者,有以下几点新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对习总书记“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句话有了更深刻和更直观的认识。深刻意识到每个个体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最后防线,深刻的感受到肩上的责任重大。因此,在爱岗工业的同时,自身更应该加强业务学习,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正确的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真正做到专业事故专业人士干。

二是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基层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基层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施工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拨付安全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到位,切实解决安全技术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三是要学习龚太林的精神和做法,使基层安全生产一改疲于应付的局面,积极打好主动仗。抓住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把打“三非”、反“三违”作为重点内容常抓不懈,着力抓好集中整治、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源头管理和基础建设等关键措施的落实,构筑起严密的安全监管网络,使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六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七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八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班组及以上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1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办公室召集,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1.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 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4.1.3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公司办公室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 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2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

4.2.1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门召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主管生产的领导等,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2.3会议记录由安技部门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安技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3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

4.3.1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全体组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3.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3.3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记录,部门安技员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安技部门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情况。

4.4班组安全会议

4.4.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4.4.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4.4.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车间领导和安技员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4.5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主管职能科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6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7相关要求

4.7.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7.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7.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7.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7.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附则

5.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职责

1、负责企业的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和确保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1、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12、定期组织和开展企业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3、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4、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故。

15、任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3、主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厂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专业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厂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6、协助厂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8、协助厂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订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9、负责具体实施企业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检查各专业车间主任、队长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4、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班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指导和督促员工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要求职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负责对新工人、转岗、复岗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不合格的工人不安排上岗工作。

4、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逐人检查核定是否达到上岗作业的安全标准,未达到标准不能安排上岗;班中检查安全,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班后总结安全,提出分析和奖惩考核意见。

5、亲自指导和组织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在每班班前会上根据生产任务、工作环境及职工身体和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工作。

6、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7、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交接-班记录。

8、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9、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记录。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2、精心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反映,参加班组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操作制度、遵守岗位操作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6、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搞好作业现场卫生,环境要整洁,实现文明生产。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职责。

2、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生产当中,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位员工都有必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5、本职责适用于企业的各部门。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功必奖,有过必罚。

2、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不断加强。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较大隐患的,限期整改。到限期不整改的要通报批评,问题较大的,要处罚部门相关负责人。

4、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负责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8、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1、协助负责人各项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2、保证劳动防护,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和所用物资的供应。

3、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安全情况。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5、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9、中层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2、教育职工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落实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漏洞及时解决。

4、督促检查职工执行、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5、对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格管理,保证消防设备齐全、防止火灾发生。

10、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厂长、班组长的领导下,业务安全专业部门的指导,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按规定要求对所辖范围内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组织学习、抽考安全规程、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工作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

5、根据生产任务和安全动态,提出安全要求及措施意见。

6、参加工伤事故和安全类违规违纪的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11、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安全工作。

2、定期召开所属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及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研究本部门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方法和隐患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12、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企业的安排和要求,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职工了解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使职工掌握一定自救、自护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经常对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抓紧时间解决。

3、及时传达、落实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

13、各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各科室严格按照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安全生产工作,各副总、各经理按照各自所分管工作时刻注意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逐人检查核定是否达到上岗作业的安全标准,未达到标准不能上岗;班中检查安全,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班后总结安全,提出分析和奖惩考核意见。

3、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4、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交接-班。

5、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章、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6、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得有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14、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各岗位工种要严格按照本工种规范要求,工作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5、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等实施办法,直接向企业以及上一级机关汇报工作。

1、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纠正、处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和事。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

2、做好事故报告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定期组织对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工地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查验。

4、安全管理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确定安全管理资料收集、记录、归档、储存、处理人员。

5、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情况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落实整改措施,报经有关负责人批复并督促落实。

16、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和教育本室人员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律、条例、标准、规定。

2、制定本室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好督促落实。

3、对公司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事档案等做好安全管理。

4、配合安全领导部门的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的自查和检查,协助安全领导部门处理安全事故,做好宣传,上传下达,通讯、交通工具,接待服务工作。

5、做好安全管理部门分配给的工作任务。

17、生产部安全职责

1、认真传达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及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示精神,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要求精神,认真做好本部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班前会,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对新入厂人员认真做好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3、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在安全管理方面建议。

4、定期不定期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活动,认真做好对各种隐患的安全整改与“三违”现象的纠正、查处工作。

5、定期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工作会议、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并针对存在的安全主要问题,研究和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6、负责编制与上报本部门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7、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进行检查指导,经常了解人员思想工作情况,大力支持和帮助人员解决在安全工作方面实际问题。

8、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故有责任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对事故的上报以及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要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与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提出预防措施。

9、监督检查职工在工作中劳动保护品的正确佩戴和合理使用。

10、努力做好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本单位安全事故发生次数控制在公司下达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之内,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

11、发现重大险情,有权先停止生产,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并要做好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工作。

18、财务部安全职责

2、在制订企业财务预算时,优先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资金计划安排;

3、对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改造项目,要确保安全资金投入;

4、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经费、安全教育经费的使用;

5、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九

镇党委政府坚持逢会必讲安全,让广大干部群众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求凡是镇村组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把安全教育和宣传变成惯例,把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作为镇上的常务工作。一是发挥安全工作宣传小组作用,组织指导全镇各村、各企业安全宣传的同时,负责对生产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法规教育和岗前安全培训;二是抓好“打非”宣传,今年下半年,镇安全工作宣传小组将印发“打非”宣传资料和《“打非”有偿举报奖励公告》发放至农户家中,张贴在公共聚集所,确保“打非”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公众聚集点加挂打非举报公告牌,充分发挥有偿举报平台作用,广泛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三是利用学校这一阵地,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引导,在镇域内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通过学生扩大安全工作的知晓面。四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镇政府将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印发到企业、农户手中,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0xx年是我镇巩固打非成果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一年,我镇打非工作将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厂内监管、厂外查处非法生产为重点,做到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的抬头。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以烟花爆竹监管大队为骨干力量,坚持不懈地开展日常检查,全镇分5个责任片区,分别由监管大队的五个小组负责以村组林盘、院落为重点,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查,及时发现、打掉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二是加强夜间巡查。组织值班队员实施夜间巡查,每天晚上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巡查或在路上进行设卡检查。

三是应用技术手段开展经常排查。密切与公安、安监部门的配合,应用电子探测仪每周对全镇的重点区域、重点怀疑对象、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每月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非法生产露头就打,使非法生产无非法生产的空间和时间。

四是加强四厂监管。一方面结合今年的“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由监管大队驻厂组负责对各厂进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纠正违规生产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物资的监管,严禁生产企业参与非法生产,严禁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流入厂外。

五是加强安全大检查。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监管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每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2-3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以村为单位进行,由镇村组干部以及监管大队、各村打非义务巡查队会同公安派出所联合行动,重点是对重点人头、重点区域、原生产场地、空置房、出租房、养殖房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非法生产无处藏身。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参与。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我们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的工作机制。今年下半年,我们将组织安办、烟花爆竹监管大队、经济办、国土所协同有关部门继续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油站点,建筑工地,农村用电,重点学校,渡口,公共设施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突查和抽查,排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强化镇、村、组各级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镇、村、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隐患排查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记录、工作台帐,并做好归档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安西的安全工作事关全县、事关大局。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镇全年不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全年安全工作三零目标的实现,为全县的安全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十

全市校园安全工作会议内容纪要

注:赵家堡中学校长赵金红,在大会后,积极把会议过程梳理出来,并作为对干部、班主任、教师安全培训学习材料。即明天传达给教育干部,周一班主任,周二全体教师,表示要贯彻到底的。中心学校要求各位校长特别是安全副职一定要组织班主任和教师全员学习,人手一份,并快速全面制定好月查方案。布置学校安全自查工作及整改方案与措施。安全工作大于天,希望最后一个月全体干部教师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做好本校的安全工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职位意味着责任,各位干部不可掉以轻心!

12月21日,全市校园安全工作会议在黄骅进校五楼召开,会议主要有四项议程:

首先安全科陈建鹏科长通报了全市校园安全事故情况,仅全市各学校共发生大小伤害事故107起,20至今已发生84起,事故主要发生在体育课、课间、午休、晚自习等时段;事故主要地点有楼道、楼梯、校门口、集中活动场所、厕所等。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学生伤害,也不同程度的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接着张新峰副局长宣读了《全市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要求利用年前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校园安全大排查,排查内容主要涉及11个方面,一是安全教育,学校是否开展学生安全教育,采用的方法,效果如何,安全教育涉及了那些方面的内容,教师、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的签订等,要求整理好档案材料。二是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一)人防建设。人防建设主要包括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聘请专业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以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护校队、应急队等。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学校应视情况建立保卫处(科、室),配备处(科、室)领导及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培训、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是校园治安巡逻守护的主要力量。学校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安人员和安全协管员上岗执勤时,要统一着装,佩戴保安标识和器械。(二)物防建设。物防建设主要包括学校重点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场所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设施,加固、加高校园围墙,在校园内设置消防、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学校为保安人员装备必要的执勤、防护、抓捕等器械。公路沿线学校,在学校门口的公路设置提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识、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识。(三)技防建设。技防建设主要包括在校门、学生公寓、教工住宅、财务室、实验室、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仓库、操场、楼道、重要出入口、周边复杂路段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消防报警、呼叫求助、门禁对讲以及其它电子管理系统等。】要求二十四小时无缝值班,门卫要警觉警惕,有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安保器材放在随手可以拿到的地方,监控有专人看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基础设施,学校用房检查,存在危房未能改造的,要及时搬离,谨防事故发生;校园围墙、体育器械、功能教室、悬挂物等安全使用,尤其提到旗杆的问题。四是取暖问题,锅炉工要有锅炉证,要负责任,要懂得锅炉维修,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处置。电暖气取暖要保证离人断电,要避免超负荷用电造成的危险。五是重点部位,学生宿舍,楼道内的照明、应急灯正常使用。采取了有效措施对学生进行教育防楼道踩踏。组织安全演练,学生懂得安全逃生知识。学校财务室,功能室的防火防盗,危险药品的存放,两人双锁保管等问题。六是食品安全,保证厨房卫生、厨师有健康证、餐具食材安全卫生、周边小卖部三无小食品调查等问题。七是校车安全,主要强调工作记录,如车辆的质量、司机驾龄、对机车人员的'教育、与家长的协议、上下班校门口的疏导等。八是特殊群体,要建立特殊群体学生档案,与家长进行沟通,对这些学生进行细致入微的耐心教育,并有过程性的谈心记录,特殊群体的学生包括特殊体质学生、单亲家庭学生、性格孤僻内向学生、经常受欺负的弱势学生、霸道张扬的学生、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有早恋现象的学生等,班主任要摸清底数,将这些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与家长取得联系,制定长期的家校联系机制,做到家校共育,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九是刀具清查,以班级为单位,对刀具进行日清查制,并做好清查记录。十是消防安全,学校重点部位要摆放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各功能教室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并保证全体师生会使用,检查校园的所有电线,看有没有电线老化现象,有没有电线绕梁现象,电源、开关是否存在隐患,随地扔烟头也要杜绝。十一是周边环境,对校园周边的小卖部、流动小商贩兜售的食品进行调查,存在安全问题的结合派出所和工商卫生部门进行清查,并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针对以上的十一项重点,学校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中心学校和教育局会以督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学习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康学树局长对安全工作提工作意见,主要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强化大安全意识,对党和人民负责,时时刻刻记住警觉的安全观,我们的办学行为要经得起各种考验,还要经得起媒体的逆向思维的考验。校长要尽职尽责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家长社会负责。(二)校长要担起第一责任人的重担,在安全问题上校长要做到专业化,即安全知识专业化、安全技能专业化、处置事件专业化。安全工作要常态化,对安全工作要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安全工作机制化,要有科学完善的安全工作机制,任务分解,层层落实,要有奖惩、问责、追责机制。(三)教育与预防相结合,扎实安全工作,从小进行生命、生存、生活的三生教育,学科教学联系安全,加强生命、德育、法制、安全、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健康等教育,防重于治,落实班干部、教师、班主任、干部职责,让他们都行动起来,齐抓共管,严防事故发生。同时还要与家长结合,给家长定任务,从学生在家看电视、玩电脑、学生的交友等方面给家长提出要求,给出建议,共同教育。(四)抓好重点学校、重点学生群体,对重点学生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照关心,有吸烟、打架、喝酒、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早恋等问题的学生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和关心。(五)克服不良习惯,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克服麻木麻痹,惰性与惯性,克服上下脱节等不良习惯。康局长最后说,老师们要把所有的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不管是监护时段内还是监护时段外都要尽职尽责。

最后郑增强副市长对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谈到四点:(一)引以为戒,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安全事故让人触目惊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要认真清查,发现问题,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严防事故发生。(二)细化责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要求“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进课堂,我们的教师要牢记我们教书育人的职责,不要重教学轻德育,重成绩轻成长。在这项工作中,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要做学生信赖的人,要做学生的知心人,对班级情况要及时了解,对出现问题的学生要及时疏导,避免问题升级,造成事故出现。任课教师也要做细心人,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找出解决的方法,不要充耳不闻,做旁观者。对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我们是决不能姑息的。(三)查找漏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习其他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对自己学校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彻底清查,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四)认清形势,确保事故不再发生。学校与家长联系,签订校园安全责任书,也让家长知道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重于泰山,在安全问题上我们要做到意识境界到位,良心责任到位,防范措施到位,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十一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

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

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

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

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

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十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五十

二、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全生产牌内容合集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结合工程实际,双方就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责任书。

一、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中毒、交通和火灾事故。

3、 杜绝死亡事故,避免重伤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 ‰,减少轻伤事故,年因工负伤频率不超过10‰。

4、 认真学习和贯彻建设部jgj59—99标准,确保本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合格标准化施工现场。

二、 甲方(班组负责人或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当一个班组分配两处或多处工作时,要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本班组安全负责。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具体交待注意事项,并认真填写每天的班组活动记录。

3、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熟悉环境和岗位并指定专人照管其人身安全。

4、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督促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教育班组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同时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7、服从项目部人员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在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保证区域内文明、环境卫生达标。

8、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抢救,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组织本班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

三、乙方(组员)安全职责:

1、工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岗位作业中对自己、对环境、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2、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3、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虚心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4、正确使用防护、防寒用品和安全生产设备,爱护安全设施的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意开动他人操作的机械和电气设备,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5、上班前四小时不喝酒;严格执行“三工制度”提高自卫、互防、联控的安全生产水平。

6、上班前检查使用的工具及设备,班后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并提出改进意见。

7、严防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一旦发生事故,积极进行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9、有权越级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保证措施的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四、其他:

1、签订后代表双方(责任人)已熟知本岗位安全职责,并愿意认真履行。

2、本责任书的生效和终止,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班组(工人)的劳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本责任书同时终止。

3、份数: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一份,项目部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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