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立法工作总结篇一
一、推荐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接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评选推荐方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主动与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沟通对接,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推荐、严格把关,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选拔标准。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将热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能够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上来,做到优中选优,确保了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精心选拔推荐。要求参选单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推荐评选工作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严格评选程序,严肃评选纪律。整个推选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推选出来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深入细致考察。通过谈话、政审及征求意见等办法,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情况。被推荐的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了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征求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市人社局会同我局对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
二、评选推荐结果
根据文件要求,经各区市层层推荐,结合工作中掌握和了解的情况,综合考虑各区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民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对民族工作的贡献,我市拟推荐青岛市市南区民族宗教局为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集体,青岛市城阳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局局长张为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工作者。
三、推荐对象基本情况
1.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集体
市南区民族宗教局,针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立足区情,创新举措,在完善民族工作治理体系上谋新思路,在探索民族工作途径上求新突破,在推动民族工作向社区延伸上见新成效。设立了“一个中心”(民族事务联管中心),搭建了“两个平台”(“微市南”信息发布平台和“帮到家”互动交流平台),健全了“三项机制”(常态化管理机制、亲情化服务机制、立体化应急机制),组建了“四支队伍”(街道民族工作指导员、社区民族工作联络员、楼院民族工作调解员、社区民族工作宣传员),不断深化创建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硕果累累。x年、x年,连续两届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x年被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2.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工作者
张,女,汉族,x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x年9月参加工作,x年5月因工作需要调入城阳区委统战部(城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现任城阳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城阳区有41个少数民族、居住半年以上的少数民族常住人口22667人,少数民族企业88家,民族餐饮网点300多家(清真网点150余家),少数民族百人以上社区11个,民族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多年来,张带领全局同志,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民族工作服务管理方式,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作出了突出贡献。城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先后荣获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山东省民族宗教工作先进集体、青岛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附件:1.推荐对象汇总表
2.全省民委系统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
x年7月17日
立法工作总结篇二
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因为个人主观上的惰性,和一些对学习方面的厌倦,而屡屡不去上课或早退,并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老师不会发现。这是一种十分幼稚而可笑的不成熟行为,这是在虚度自己的大学生活,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生命,辜负了老师和家长的期望。老师在发现我这样的行为之后,没有放弃对我的期望,对我进来交流沟通教育,谆谆教导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予以改正。
二、在经过老师的教导之后,和同学的帮助之下,我真正地认识到了自己旷课不去上课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中将自己的行为切实地加以改正,已经能真正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这条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
虽然有时候心里还是会有懒惰的心思作祟,想着不去上一节课应该也没多大关系吧,但最终我都能以自己的决心战胜懒得,从而带着自豪愉快的心情去上课,我为自己感到骄傲。
三、最近的课程我一节也没有落下,我为自己感到高兴。同时我也感受到,一天一个星期不旷课很容易,但要做到一学期一年并且永远守时守纪不旷课,这需要自己有坚定的决心和顽强的毅力,并让自己在学习生活中对学习有浓厚的兴趣,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旷课的问题。要做到上好每节课,必须保证自己有充沛的精力,这首先要从有规律的生活作息做起,每天都能早睡早起,不熬夜不睡懒觉,这才能保证上课的质量。
四、最近我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作息时间,从而保证了完整的上课出勤。每天寝室熄灯后就能入睡,早上7点便起床,和同学去食堂吃过早饭,带着愉快的心情去教室上课。经常都是第一个到教室,有时候比老师还早。老师看到我们都是一惊,然后便露出会心的微笑。这是对我守时守纪的肯定,更加坚定了我的决心。
正是在这样的良师益友的教育和帮助下,我才能走出大学生活的迷茫期,回归到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中。
五、冬天到了,很多同学因为天气转凉的缘故都喜欢躲在被窝里睡觉而直接不去上课。看到这样的场景总是会联想到以前自己也都是这样。一时的懒惰总能拖延的很久且愈演愈烈然后变成惯性,现在想来的确很浪费光阴。
近日在空闲时间去图书馆走了走,发现里面的书对自己的专业课很有帮助,才意识到学校图书馆的作用,就连其他专业或者业余的书看来也增广了自己很多见识。我想在大学里还有很多需要自己学习的方面。
六、到期末了,发现自己在这学期的表现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以前觉得落下几堂课对最后考试关系不大,自坚持去上课并且不迟到后,深刻感受到所学知识都是在于积累,不再觉得到了期末对课程很生疏甚至一无所知,且对考试也少了些慌张。
所有的事都在于坚持和积累。习惯是慢慢养成的,好的坏的都是,且差的习惯容易形成却难以克服,因此在老师的教导下我将会逐渐摒弃掉旷课的恶习向良好积极的学习生活方式努力。
立法工作总结篇三
实习工作的总结,总结是为了寻找差距、修订目标,是为了今后更好的提高。通过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提高,我有信心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的完成任务。
一、 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专科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通过实习,学生将进一步掌握和强化对本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了解社会需求,增强专业责任感、使命感,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实际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 实习说明
(一)实习时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二)实习单位:审计局
(三)实习形式:毕业实习
三、 实习环境
实习地点在,xx县审计局位于。
四、 实习主要内容
x月下旬,我进入了审计局,进行审计助理的实习。虽然我学的是会计与审计专业,但是审计方面的知识很浅,而进入审计局学习也对我将来的就业大有帮助。审计局从每年的十一二月份直到来年的三四月份,都是其业务的高峰期,对工作人员的需求十分急切,因而这时候他们通常都愿意接纳较大量的应届毕业生作为实习生来补充原本所内编制工作人员的不足。这样我们应届毕业生与审计机关各取所需,达到双赢的效果。而我正是在这个时候来到审计局学习,增加工作经验的同时更为自己未来的就业打上基垫。因为审计师的工作流程通常都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里面取证,然后再根据取证单出报告,所以,出外勤是经常的事。常常复印原始凭证,错账调整,数目大的科目还要抽查进行询证。
(一)业务范围:
1. 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 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5. 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二)实习内容:
我主要是参阅审计工作底稿,从中学习审计知识;而后整理工作底稿,更深入的了解审计工作以及各个科目之间,以及底稿本身系统的平衡和钩稽关系;在对审计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实际的接触了审计工作,参与了几个单位的实际审计工作。以下是我在工作中对审计的认识。
1.对审计业务的初步认识
审计是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属于鉴证业务。审计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通过对以上信息的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内容主要是报表数与总账,总账与明细账,总账、明细账与凭证的一致,以及账实的一致,还包括对会计政策和各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2.对审计报告的初步认识
审计报告是审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在实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审计师责任段;审计意见段;审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审计机关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等九项。
3.审计工作底稿的构成和填制
工作底稿是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最多的资料,是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也是审计机关重要的档案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为审计报告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证明审计师按照审计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是重要的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要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
资产类工作底稿、负债类工作底稿、所有者权益类工作底稿,损益类工作底稿主要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类科目的审定,是报表可信的保证,是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矗主要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类科目的审定,包括报表和总账、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凭证的核对。根据报表和总账、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填制科目的审定表,根据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凭证的核对填制科目抽测表。
在实习期间,我所参与的审计报告基本都是比较规范的单位,审计工作不是很复杂,做底稿一般比较顺利,出具报告及审计过的报表和报表附注按照模版都很好出,但在审计工作中,一定要仔细认真。
五、 实习心得
在工作中,不仅为单位创造了效益,同时也提高了自己,我刚从学校毕业,更需要通过多做事情来积累经验。特别是现在实习工作并不象正式员工那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如果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没有事情做,所以平时就更需要主动争取多做事,这样才能多积累多提高。工作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一个团队在完成一个项目,在工作的过程中如何去保持和团队中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沟通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曾对团队精神的能力要求有这样的观点:要有与别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人合作的能力。合理的分工可以使大家在工作中各尽所长,团结合作,配合默契,共赴成功。
个人要想成功及获得好的业绩,必须牢记一个规则:我们永远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团队利益之上,在团队工作中,会出现在自己的协助下同时也从中受益的情况,反过来看,自己本身受益其中,这是保证自己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步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基本礼仪,而这往往是原来作为学生不大重视的,无论是着装还是待人接物,都应该合乎礼仪,才不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平时多学习,比如注意其他人的做法或向专家请教。
作为学生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而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关系。无论是和领导、同事还是客户接触,都要做到妥善处理,要多沟通,并要设身处地从对方角度换位思考,而不是只是考虑自己的事。因为自己缺乏经验,很多问题而不能分清主次,还有些学习不能找到重点,随着实习工作的进行,我想我会逐渐积累经验的。
有工作做时可能就会松懈,不能做到主动学习,这主要还是因为懒惰在作怪,在今后我要努力克服惰性,没有工作任务时主动要求布置工作,没有布置工作时作到自主学习。在工作中,不允许丝毫的马虎,严谨认真是时刻要牢记的。这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也是我自己选择的,因为在我看来,只有被市场认可的技术才有价值,同时我也认为自己更适合做与人沟通的工作。
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我基本上掌握在整理资料的同时发现问题并归集。这次实习为日后审计更好的铺了一条平坦的道路,希望我能在这条路上越走越好。
立法工作总结篇四
1、成立了由校长负责的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祖悬校长担任,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担任,组员若干人,他们分别是学校各年级组组长、学校负责卫生工作的老师、学校医务室工作员、学校分管卫生安全监督员的老师以及学生食堂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卫生工作和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认真织广大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学习,将开展卫生建设年活动的目的和活动内容向全体师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按精神贯彻落实。
3、为了确保把学校卫生工作做得更好,学校通过以下工作进行开展:
第一:学校共制订了《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食堂卫生若干制度》、《学校环境卫生制度》、《内宿生管理条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也做到了由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工作。我校未发生过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第二: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的管理,确保学生健康。
我们学校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除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制度外,还指派一位监督人员经常对食堂进行检查卫生情况,验收采购回来的食品,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防止因食品不卫生而引起的食品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
第三: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我们学校在经费上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还投入了大量资金整治校园环境,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使我们学校的美化、绿化、净化的校园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好评。常年不懈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保证学校食堂、教室、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建立健全各项卫生防疫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我们学校成立了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以上是我们学校在抓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几点工作,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提出指导意见,以便使我们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更完善。
立法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质量管理计划和目标,开展标准化体系的完善、维持以及产品的标准管理、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开展进料、成品和生产过程检验、样品检测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公司各部门业务和客户的需要。
部门目标
根据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分解出本部门的工作目标。
1. 进料合格率 98%
2. 供应商问题处理回复率 97%
3. 供应商检验报告交付率 90%(此项会逐步提高要求)
4. 直通率 (97%针对成熟稳定项目)
5. 投诉处理改善达成率100%
6. 教育培训达成率 (待定)
立法工作总结篇六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
调研报告
。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
工作总结
(20xx年9月上旬)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
工作报告
,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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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总结篇七
通过调查,掌握园林水景工程中水池、喷泉、驳岸构筑材料的识别。能根据园林水景工程中不同部位构造的要求合理选用构筑材料及材料的尺寸。了解园林水景工程中各要素的工程做法。
喷泉的形式,管道,水泵及它的控制方式。水池池底,池壁材质及其压顶方式。了解驳岸的材质,尺寸。
(一)喷泉
1、旱喷泉:又叫旱地泉,放置在地下,喷头和灯光设置在盖板下端, 喷水时,水柱通过盖板筚子或花岗岩铺装孔喷出,流回落到广场硬质铺装上,沿地面坡度排出。人民广场的旱喷泉为单射流喷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喷泉范围内的地面材质为鹅卵石铺地,另外一种是将喷泉设置在铺装下,上部用金属物盖住,留出喷水的孔洞。喷头附近设置彩灯,在彩灯照射下,地面犹如五颜六色的镜面。将空中飞舞的水花映衬的无比娇艳,使人留恋往返既不占休闲空间又能观赏喷泉,不喷水时,不阻碍交通,可照常行人,旱喷泉更多的使人能亲近水,真正做到人与水共嬉、共舞。这类喷泉非常适合于宾馆、饭店、商场、大厦、街景小区等场所。控制方式为人工控制,只要人工开启水泵、闸门就可以喷射。
2、涌泉:位于人民广场,该涌泉下部砌筑为圆台状,用鹅卵石装饰表面,水由下向上涌出,呈水柱状,高度0.6-0.8m左右,独立设置。水声较大,气氛强烈,乳白色泡沫丰富,抗风力强。涌泉所需用水从附近的水池用水泵抽过来。控制方式为人工控制,只要人工开启水泵、闸门就可以喷射。
3、组合喷泉:由多个单线喷组成一定的图形或花样的喷泉,如直线型、圆形。有些喷头为吸力喷头,有些为半球形喷头。喷头附近设置彩灯,在彩灯照射下,地面犹如五颜六色的镜面,将空中飞舞的水花映衬的无比娇艳,使人留恋往返。潜水泵设置在池底,控制方式为人工控制,只要人工开启水泵、闸门就可以喷射。
4、复合喷泉:利用各种构筑物小品,如墙体、池边、盆花等,形成多层次、多方位、多种水态的复合喷泉。棠城公园的复合喷泉为单射流喷头,与建筑小品结合。控制方式为人工控制,只要人工开启水泵、闸门就可以喷射。
5、小品喷泉:从雕塑口中的器具(罐、盆)和动物(鱼、龙)口中出水,形象有趣。棠城公园中的小品喷泉,从石雕龙的嘴中喷出水柱,喷头为单射流喷头。喷头附近设置有灯光,在彩灯照射下,地面犹如五颜六色的镜面。将空中飞舞的水花映衬的无比娇艳,使人留恋忘返。控制方式为人工控制,只要人工开启水泵、闸门就可以喷射。
立法工作总结篇八
在药品营销公司半年工作总结报告会中,黄总指出,上半年药品营销公司健全了内部组织与制度,运作越来越独立,部门职责更清楚,下一步运营更加规范。截止6月30日,药品营销公司成立了28个办事处,销售队伍扩大到58人,但是目前销售队伍较年轻,整体经验不足,销售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社会阅历等都有待提高,公司将会给予支持,加强教育、培训,以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水平。黄总还明确指出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方向,强调办事处管理模式、职能与办事处经理职责的转变,保证团队发展。
员工培训通过自组和外聘老师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特聘请北京凯文金管理顾问公司讲师周诚忠老师进行培训。整个培训围绕着提升办事处经理管理能力、执行力、营销技巧、产品知识等方面内容进行培训和交流,全面提高公司各办事处经理的营销能力,完善各办事处的管理模式。
会议最后,经全体参会人员公开投票选举的方式,评选出半年度优秀员工,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员工以及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综合考核第一名至第五名的员工进行了表彰。
黄总对药品营销公司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要深度营销,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向二级、三级市场推进。对产品合理定位,组成产品群,同时细分市尝细分产品,销售不走单一路线,慢慢渗透到终端,更贴近终端市场,下半年将启动otc市常加强团队建设,使我们的员工队伍更有战斗力、凝聚力,员工要适应企业文化,与公司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我们知道,销售是电子《包括任何产品》商务的成功基石,是稳健市尝巩固绩效的最基本动作和条件。只有通过成功的销售、超值的服务,才能羸得我们的忠诚顾客。而推荐则是把一个良好的机会分享给朋友,让朋友透过这个机会的实质,与朋友一起分析、帮助他们理解把握机会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当今的销售已不再是通过简单的讨价还价把产品卖出去的过程,而是一个帮助顾客和说服顾客的过程。那么,在销售杰宝系列产品的过程中,我们应切实把握几点要素。
这是一个自我消费、学习、求证的过程。通过自我消费,我们才有对产品的感性认识,才有心得和体会,才有与顾客进得沟通的素材。同时,我们还需通过对产品的感受,了解产品的功效、作用、文化和价值。杰宝系列产品是倡导人类健康的产品,通过以湿代干,以擦代洗的方式,去改变人们陈旧的清洁习惯,引起人们对肛周清洁卫生的重视,引领消费群体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消费价值观。这些理性的认识,是我们业务伙伴的专业要素。只有感性认识和理性结合统一的时候,我们才能更好地热爱公司的产品,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在销售过程中,有很多能够帮助成功销售的工具。诸如,产品资料、单张、手册、产品简介、功效例证等。这些都称之我们的工具,如何活用这些工具,关系到销售的成功与否。产品展示是帮助顾客直观了解产品的性能、功效,人有三觉,即视觉、听觉和感觉。通过对比的手法让顾客判断产品的优劣所在,了解杰宝产品的价值观。
初入创业的业务员一般都一口气地介绍产品,演讲式地讲解产品或者直接报价,这样收到的效果就不理想。当我们展示我们产品的时候,当顾客明确我们访客目的后,我们要认真地、耐心地聆听客户的见解、引导他们陈述对产品的看法和观点,从而找准客户的心理需求。这个环节十分重要,既是尊重客户,又是把准需求进行说服的环节。所谓知己知彼指的就是这点。
沟通式销售并不是一种演讲,也不是盲目教导顾客,而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和针对顾客的提问作一些准确帮助理解的工作。首先要做好销售工作计划,提出或设计一些问题与顾客展开探讨,引导顾客接受我们的观点,接受产品的文化和默认产品的价值观。成熟的业务员在互动的过程中,通常都会运用同理心再进行分析和引导。诸如,当顾客提出不习惯用杰宝产品,以及觉得产品贵的时候,我们不需要辩论,更不要反驳,应该说:您的看法很正常,正如当初我未有深入了解产品时一样,当时我也觉得没有必要使用这么贵的产品来进行清洁卫生,后来,当我深入了解和使用产品后,我觉得产品确实物有所值,一个月用上二三十元就可以享受到超值的健康体验,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品味,可以呵护自己的健康,我觉得太值得了。用与不用,贵与不贵,完全是消费意识的建立与消费观念的转化问题。杰宝系列产品,从各个方面论证都是可以接受消费的。
立法工作总结篇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下文是山西省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除规范机构编制的专项法规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尽量避免移植上位法条文;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法权限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六)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规章。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是指有关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不涉及创设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管理制度方面的事项。
规章不得创设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公民和机关、组织可以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规。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可以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法规案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省长签署。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条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比较简单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关方面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十一条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前款规定的法规案在审议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该法规草案在《山西日报》、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十一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收到法规草案表决稿后,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修正案的组成人员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并附修正案草案。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先行表决。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第六章较大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
第五十六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
第五十七条法规报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和法规文本的说明。
第五十八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六十一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另行报批,也可以在修改后予以批准。
第六十二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抵触时,认为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该法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修改规章,或者撤销该规章;认为法规不适当的,应当在批准该法规时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机关修改后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适当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有权撤回;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的审议。
第六十四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决定予以批准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该法规表决后七日内将表决结果函告报请机关。
第六十六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法规,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章法规解释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七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出的立法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解释草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解释程序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经批准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与批准机关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七十八条较大的市的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条改变或者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是:
(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时,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较大的市的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较大的市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撤销;对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主任会议建议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四条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在其常务委员会公报、《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应当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刊登公布法规的公告及法规全文。
较大的市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六条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八十七条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八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布后,该法规规定必须制定的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法规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条较大的市的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九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执行国务院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20xx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立法工作总结篇十
一、基本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一定时间内全社会各种流通渠道与环节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体用于最终消费的实物商品总额(不包括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消费),这项指标主要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消费走势情况,是居民消费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反映消费品市场的冷热状况,还可以作为观察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促进下,我县商贸流通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城乡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多业态、多种流通方式快速发展,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迅速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品市场呈现出繁荣活跃的发展态势,在扩大消费、保障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
2051655万元,是20xx年的8.8倍,年均增幅达18.8%。其中,20xx年完成551080万元,同比增长15.9%。
(二)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企业及个体的情况。目前,我县贸易企业及个体抽样总量以第二次经济普查6663个为基数,根据统计制度要求,贸易统计分为限额以上全面统计、限额以下抽样推算两部分组成,即:对批发业年销售额20xx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其余实行限下抽样推算。截止20xx年9月,全县纳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统计的企业及个体为71户,其中,企业12户,大个体59户,纳入限下抽样推算的企业和个体为48户。
二、主要特点
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导力量,是支撑零售总额的中流砥柱。住宿、餐饮占12.2%,有后发优势和较大增长空间。
(二)城镇及农村市场均衡增长,但发展不平衡。从今年1-6月份统计数据来看,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97419万元,同比增长14.6%,乡村84608万元,同比增长14.5%。从所占比例来看,城镇消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贡献在70%以上,而农村消费仅30%左右。我县现有常住人口约为57万,城镇消费是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体。随着城镇及乡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商业网点布局日趋完善,城镇及乡村居民消费将越来越便捷,全县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得到有效促进,农村市场有巨大潜力。
(三)经营业态和组织形态多种多样,竞相发展。超级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营销方式逐步进入我县批零贸易市场,形成行业内多层次、多业态、开放式、竞争型的市场新格局。超级市场进入成长期、专卖店迅速崛起、新型业态层出不穷,除了百货店、超市和专业店专卖店业态以外,便利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已登陆市场,成为与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专卖店并驾齐驱的零售业态。
盛,市场繁荣活跃。粮食、油料、肉类、禽蛋、水产蔬菜和水果等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量均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而且更加充足。居民在满足“吃”的同时,用于发展和享受消费的支出日益增加,消费金额由几百元到现在的几万元,汽车已经成为家庭消费的新热点。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多、法人企业少,无重点企业支撑。从数量上来看,个体户占限上单位数量的85.2%,法人企业仅占14.8%;从结构上看,12家限上法人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无重点企业支撑。
(二)消费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消费品市场商品结构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增长。另外,消费品市场上仍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以假充好,以劣充优,短斤少两等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活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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