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9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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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9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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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一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__方抚养,随同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__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间交到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3)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4)生意:以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债务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对方。鉴于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二

离婚协议书作为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署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其规定的格式书写),然后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协议的规定,并且以上所指的离婚协议是指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或法庭认可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对此部分离婚协议因法律具有明确规定,效力不存异议,故不作讨论。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否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合同法。

其次,离婚协议书在其成立时是否有效?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或许为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让步,或许因两人间的感情因素一时情绪失控而签订,不能因为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认定在其成立时即发生效力。如果认定其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则可能面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尴尬境地。

再次,离婚协议书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确认。因而未经确认的离婚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仅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有要求平等分割的权利的角度考虑,在实践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般会对其中一方更有利。如果在诉讼时该协议已经被履行或部分履行,则法院对此协议一般会予以认可。否则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极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此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对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则在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时先签订的不是离婚协议书,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该协议处理。即使离婚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该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可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

但是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等人身属性方面,一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反悔,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处理。

总结:婚姻法论文:论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三

女方:__________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离婚后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可在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

1、不动产分配方案:

2、动产分配方案:

(1)机动车。

(2)首饰。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衣服、手机等)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承担:

1、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2、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个人债务: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双方立协议人签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四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广西)南宁市某公司职员杨某却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杨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法》,应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虽然拿到了补偿金,但对于公司解聘自己,杨某始终无法释怀。他认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意味着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自己经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先对他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公司这样武断地将他“扫地出门”,他认为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随后,杨某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

南宁市仲裁委认为,杨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单位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今年1月,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杨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68万多元。

实行“末位淘汰制”,将排名末位的员工解聘,单位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南宁市某公司以杨某20xx年度绩效考核分数排名在本部门末位为由,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即使杨某确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也应先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该公司20xx年2月1日对杨某所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杨某虽然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杨某收到该通知而解除,而应以杨某实际不再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或双方确认解除时间等事项为准。

20xx年3月9日,杨某与某公司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订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该协议中,杨某与某公司双方已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xx年2月28日解除,并明确了某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杨某也已领取了该款。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及一个月额外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可该管理制度是把“双刃剑”。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现实劳动关系中,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该案中,南宁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杨某的行为不合法。不过,杨某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也就意味着杨某认可了公司的解聘行为。在此前提下,杨某要求单位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没有法律依据。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五

女方:____________

一.法律效应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二.格式要求

1、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正文:条款内容

1、协商目的

2、协商目的责任

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4、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5、履行条款期限

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7、落款{签署}

8、签署日期

三.范文

简易离婚协议书样本

协议人: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 夫妻共同财产 座落在____路____小区____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现协商归女方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______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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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制度相对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而言,其在避免轻微违法案件中违法行为人被治安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然而由于治安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部分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较为随意,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该文基于提高治安调解的社会功能考量,对明确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可行性探析和建议。

(一)治安调解的定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受社会矛盾纠纷逐年上升趋势的影响,基层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治安调解问题。根据孟昭阳教授的定义,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处理治安案件的方式。”[1]1.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同时《工作规范》第3条第2款中将民间纠纷定义为:“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结合这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能够进行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因为高空抛物、宠物、车位、噪声等引起的邻里纠纷;
因夫妻之间口角、赡养问题、兄弟分家、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家暴等引起的家庭纠纷;
因财产、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和商品的买卖、租赁等以及债务等引起的财产性纠纷;
因轻微的刑事、行政违法行为而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发的侵权性赔偿纠纷。另外,《工作规范》第4条中明确排除了对于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态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引发争端的,以及其他不适合通过调解处理的六类案件不能进行治安调解。2.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对此,我们应明确一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不同的,适用范围应是属于适用条件之内。根据上述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适用治安调解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2)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只是由于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被当事人履行后可以免于治安处罚,若当事人调解后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并未履行,则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3)当事人双方均自愿接受调解,对此公安机关应首先对当事人可以选择治安调解及调解后的后果进行必要的释明,是否进行调解,应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若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公安机关不能因为追求案件调解率的功利考量而强迫当事人进行治安调解。(4)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进行治安调解。(二)治安调解具有的功能。虽然有学者对目前治安调解实行中所存在的负面社会效应进行了总结,如公安机关在追求低成本及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正的结果;
部分民警滥用治安调解造成侵害当事人诉权、影响社会风气的不良后果;
部分当事人滥用治安调解来规避法律处罚造成群众社会价值观念扭曲、影响法制建设等。但从治安调解整体运行的情况来看,治安调解在解决群众纠纷,化解矛盾方面所具有的正面社会效应和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具体有如下几方面:1.有利于公安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控制并避免纠纷扩大或转化为恶性事件。就目前来看,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法治安案件,相比其他案件来说,数量是非常多的。而治安调解与其他行政处罚手段相较,具备自愿协商、快速经济等优势,不仅有助于缓冲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态,平复或减轻被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社会的不满和仇视心理,降低矛盾向犯罪转化的概率,还可以节省公安机关等纠纷解决机构的案件处理成本。2.培养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事人在经过一次治安调解的完整过程后,将会对法律的概念有一个较为清晰、深刻的印象,治安调解的过程也是对公民知晓其基本权利义务、法律的具体内容及程序、违法的后果及责任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利契机。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会使双方当事人今后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法律责任得到质的增强。3.分流矛盾纠纷,缓解司法压力。如果大量的纠纷全都涌至法院由法官解决,势必会使案件审理的精确度下降,损害司法权威。而治安调解在帮助解决轻微的治安案件、避免矛盾激化方面所具有的功效早已被证明,同时,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并分流了案件,缓解了司法压力。4.使百姓信服,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轻微治安案件,常常是由生活琐事或个人情绪失控所引发,若一律按照法律规定处以治安处罚,有时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还有可能会使当事人因不满处理结果而针对公安机关。因为就矛盾双方而言,受害的一方往往认为对方处罚过轻,而相对方则可能认为自己所受的处罚过重。也即,矛盾的双方可能对公安机关的处理都不满意。而通过治安调解解决轻微治安案件,可以使受害人在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同时,又免除了违法行为人的治安处罚,双方都能获益,从而可以有效缓解警民矛盾。同时通过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的苦衷和诉求的了解并斡旋,促成协议的达成可以使民众增加对民警的信任感,提升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我国对治安调解法律效力规定的条文主要有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第184条、185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只是增加了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公安机关仍可再行调解。(一)治安调解的后果。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并结合治安调解实践,轻微治安案件经过调解后,可以产生以下两种后果:第一种是经过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完全履行的,对当事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不再处罚,治安案件亦作结案处理;
第二种是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不履行的,则对当事人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民事争议部分告知其向法院起诉。(二)调解协议缺乏管束力,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治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因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完结,虽然是公安机关预想的理想目标,但是也会存在调解失败或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又反悔、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对此,公安机关一般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的方式结案,同时告诉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自行去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治安调解协议,协议也不能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2]。(三)治安调解的后续处置路径不科学。由上述治安调解的后果可知,当出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不履行的情况时,治安调解的后续处置途径只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如此会造成:一是案件长久未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最后还得通过诉讼解决,这与分流案件的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使得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公安机关前期的治安调解工作被全部否定,使得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产生怀疑;
三是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要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公安机关前期的调解工作并不被认可,如此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外,实践中也会存在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对此该如何处理,法律上为空白。

(一)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阶段,如果当事人在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则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只能就民事争议部分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对该民事争议进行审理时也不会依据之前已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这样重复调解、诉讼无疑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并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与人民调解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当下治安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与《人民调解法》出台前人民调解协议所面临的境地有着相似之处,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从治安调解实践来看,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并不是以行政强制力来强制解决纠纷,而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居中斡旋、调停,当事人有充分发表自己意思并处分自己权益的机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途径,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可以采取《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做法,在治安调解协议达成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法院只需审查该协议内容,而无需对原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如此可以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又兼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引入司法确认机制,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执行力。我国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最早始于人民调解制度,2010年发布的《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签名盖章后30日内,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进行效力上的确认,一旦经法院确认为有效,当事人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亦规定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并予以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协议。对此,完善治安调解的强制法律效力,可以参照人民调解制度,尝试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治安调解协议执行力。如何建立治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及确认的法律后果:调解协议一旦经法院确认为有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协议,若当事人不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则该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民事争议;
其次,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治安调解协议应具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因为对于没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治安调解协议,如当事人仅要求对方口头道歉等,则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
再次,应明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定期间,对此,《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在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考虑到纠纷的及时解决和便于公安机关尽快结案,可考虑当事人在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15日内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最后,明确治安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的法律效力:经法院审查后确认治安调解协议有效,则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经法院审查后确认治安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三)增设合理反悔原则。赋予治安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和司法确认后的强制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概不能反悔。对此应当明确在治安调解协议达成前,当事人可以退出调解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但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则应遵循合理反悔原则。1.合理反悔应限于几种特定情况:一是违背自愿原则,一方通过强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接受治安调解并达成协议,或民警为促成快速结案而向有过错方施压强制其接受不合情理的赔偿条件的。二是违反合法性原则,包括调解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三是因重大误解而达成的协议,例如对有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受伤方自以为伤势较轻,未经医院检查便接受了对方小数额的赔偿并签订了协议,但后经医院检查验伤,发现自己伤势较重,对方的赔偿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对此可以借鉴适用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协议,即可以反悔。2.合理反悔应有时间限制。虽然对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等情形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反悔,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自己权利的机会,同时也是对恶意反悔的一种限制,但是应对合理反悔进行必要的时间限制。综合《工作规范》中民警了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规定,将一般情况下的反悔时间设定为达成调解协议后的三日之内较为合适,对于重大误解的调解协议的反悔,可以比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作者:王秀萍 单位: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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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七

协议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一、黄__与李__自愿离婚。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__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月_日之前,给付黄__人民币____万元。

李__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黄__有义务配合李__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黄__不予配合李__办理房产转移而给李__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黄__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黄__支付____万元。

三、夫妻双方确认对外共同债务除在__列明的外,均无共同债务或其他债务,若有债务则均系私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四、儿子黄____由李__抚养,由黄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教育阶段止。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黄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八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 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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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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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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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签字了能反悔吗篇九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要点提示】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典型案例】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来调整。

【律师观点】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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