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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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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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一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迅速增加和个人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受到体制和金融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使得目前我国理财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研究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在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风险问题,完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基础,对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缺乏战略规划,导致决策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的最重大的风险就是决策风险,它甚至影响着其他风险的产生。面对复杂多变的客户需求和激烈的同业竞争,如果自身缺乏有效和长期的战略规划和谨慎的风险意识,就会出现决策风险。银行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产品、制定战略规划,第一步就是确定目标客户。目前,各家银行进行理财服务时,大都以高端客户为目标,为他们尽可能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而忽略了中、低端客户的理财需求,这导致了各家银行在战略决策上具有盲从性,缺乏足够的市场研究,造成产品服务同质化,加大了决策风险。

(二)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内控执行不严格、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以及外部的欺诈加大了个人理财的风险程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执行不严格,柜台人员和理财人员挪用或盗取客户资金的机会增加,或者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代替客户操作,产生损失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忽视信息披露,产生信誉风险

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其实并不规范,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进行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部分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推销宣传中存在误导,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甚至将几年的预计最高收益累加;有的在协议中,重点描述了保证本金安全和高收益率,风险揭示过于简单。这些宣传有可能导致一般投资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忽视并低估了隐含的风险。并且大部分理财产品中,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仅是银行保留了单方提前终止的权利,且缺乏协商与告知的程序,投资者很难行使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员工的职业操守意识淡薄,引发风险

个人理财师的职业操守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银行理财服务的水平。现实中,个人理财师为追求业务的增长往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这种强调保本、淡化风险的行为将给银行带来重大负面影响。而且,掌握着客户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理财师还有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向第三方泄漏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各种业务的信任度降低,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五)不能有效评估客户的个人信用,造成信用风险

目前,由于还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作保障,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并且在我国传统的“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下,许多消费者的信用记录还是零。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进行信贷服务时,客户基础信息的.缺欠就加大了对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估难度。此外,个人理财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个人客户,银行提供服务的前提是能够以较低的了解客户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如果成本过高,就会因为个人业务固有的分散性而降低业务收益,不利于规模经营。因此,银行不会花高额成本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评估。由于缺乏咨询和调查客户资信的有效手段,银行难以对客户的财产、个人收入的稳定性等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信用风险便由此产生。

(一)加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针对的是个人,因此该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以往,应当建立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银行应该意识到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多种风险,并在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银行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并且对应银行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风险限额管理。其次,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规范性。最后,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银行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完善外部的监督机制,从而减少风险。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理财人员素质

站在客户面前的理财师应该是根据客户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为其规划出一整套资产配置方案,将各种银行理财产品组合到一起,按照风险高低做一个理财计划。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等特点,应加强对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培训和对业务高级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以个人客户经理为主的理财队伍,减少风险。个人客户经理制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房地产等行业的相关知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人员具备理财策划师资格的人不多,且理财人员素质的提高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加强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个人客户经理培训体系,推动理财人员资格认证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之一。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禁止有意歪曲或隐瞒理财产品的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全面审核[3]。

银行应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客户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维护银行固有的较高信誉。在全面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下,银行要将对某个产品风险做定性和定量分析、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具有可比性的数据提供给客户。对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难于定量的风险,银行也应当披露其检查、发现和处理风险因素的内部程序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决策的材料,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评估信用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虽然正在蓬勃发展,但它毕竟还是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如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适合自身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是当前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的一个课题,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稳固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风险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针对这一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在内部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围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理念、管理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只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二

导语:个人理财是在对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而合理安排的。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理财是客户根据自身的生涯规划、财务状况和风险属性,制定理财目标,执行理财计划,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通常,完整的理财过程分为五个步骤: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1.服务对象:是个人客户,不是企业或其他法人

2.服务特点:专业化的服务

1.个人客户: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方,是理财业务的服务对象。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提供方,通过制定具体的业务标准、业务流程、业务管理办法,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人理财服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个人理财业务的提供方,可以利用自身或商业银行的销售渠道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4.监管机构:通过规范和监督管理个人理财业务,保证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机构主要是:“三会一局”

个人理财业务离不开相关的产品市场和投资渠道。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市场主要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理财产品市场等。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

按照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按照客户类型不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业务(服务)、财富管理业务(服务)和私人银行业务(服务)。

1.概念: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理解要点:

(2)不接受客户的授权和委托

(3)银行和客户的角色:客户自行运作资金并承担风险

1.概念: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1)专业化的、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2)接受客户的授权和委托

比较1:综合理财服务 vs.理财顾问服务

1.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2.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3.综合理财服务更突出个性化服务。

概念: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1.概念: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向高净值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业务,不仅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维护客户资产在风险、收益和流动性之间进行平衡,同时还包括为客户进行与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子女教育等专业顾问服务。

(1)目的:是通过财务咨询和投资顾问,达到财富的保值、增值、继承、捐赠等目标。

(2)服务对象准入门槛高且重视客户关系:高净值客户。

(1)准入门槛高:高净值客户,能够为银行带来高额收益的客户;

(3)重视客户关系:客户关系管理处于核心地位素有“资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私人银行家”之说。

2.财富管理业务

客户范围较窄,业务品种较多(理财产品、代客投资)、附加值较高

目的:银行通过客户分层,提供差别化服务,培养高端忠诚客户

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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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其收益高,流动性强的优点占据很大市场份额。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面临严峻挑战。文章以营口银行为立足点,分析营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产品同质性、营销能力不足及不具备区域性特征此类问题,分析营口银行内外部环境,最后为营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提出应加强产品创新和拓展营销的建议,以期为营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口银行;产品创新;营销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升,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882.1元,其中东北三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与全国平均水平有一定距离,但也有所增加,东北居民对于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日渐强烈,营口银行的客户群体为东北居民,拓展其个人理财业务将为营口银行带来利润增长。

一、营口银行相关介绍

(一)营口银行整体情况

营口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起初为营口市商业银行,2008年1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更名为营口银行,东北地区的12个主要城市在营口银行的服务网络之内,有将近120个服务机构,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致广大,尽精微”为企业核心价值观,是一家充满生机活力,具有特色和创新能力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口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较晚,于2009年初成立“渤海通宝”个人理财产品品牌,共有5种系列理财产品,分别是“渤海通宝”之“尊享”“私享”“日日丰”“安营”“成长”。目前在售产品为安营系列、成长系列和日日丰系列。安营系列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风险等级低,预计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4%,起购价格为5万元,封闭式理财产品。成长系列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等级较低,预计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到4.9%,起购价格为1万元,封闭式理财产品。日日丰系列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等级较低,预计年化收益率为3.6%,通过现金分红方式实现收益,起购金额为5万元,可实时赎回本金。

(一)产品缺乏特色

营口银行自2009年推出个人理财产品,只有“渤海通宝”系列,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可选择性不强,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产品缺乏特色,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足以吸引投资者。产品起售金额分为1万元和5万元,较适应中低收入家庭投资,与其他商业银行如哈尔滨银行、北京银行等的低风险产品并无二致。从产品运作模式来看都为封闭式非净值型,而理财市场中净值型产品占比处于逐步提升的地位,营口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单一,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缺乏竞争力。

(二)营销能力不足

在人员营销方面,据现场调研发现,银行人员对于理财产品和金融知识的了解不全面,缺乏理财相关资质,且营销意识不强,客户存款时未能做到积极主动为客户介紹理财产品,在介绍产品时往往以产品为中心,忽略客户本身需求。在销售渠道方面,通常通过柜面平台、短信发送以及网站公布方式,宣传活动不足,未能充分发挥电视,媒体及员工自媒体进行品牌、产品宣传。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并未得到有效开拓,营口银行手机app的下载数量为11.9万次,但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如哈尔滨银行手机app的下载量为158万次,北京银行手机app的下载量为298万次,由此可见营口银行营销能力有所欠缺。

(三)产品不具区域性特征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黑龙江省为10292元,辽宁省为19148元,辽宁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远高于黑龙江省,辽宁居民投资理财能力较强,但现在辽宁省理财产品的起售金额较低,仅适合于小客户群体,不适应高收入群体的需求。银行总部营口市在售的理财产品同黑龙江分行的理财产品并无任何差异,营口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并不具备区域性特征。

三、营口银行内部环境分析

(一)内部优势分析

营口银行经营理念,体制机制较为灵活,能够积极顺应互联网与金融紧密联系的趋势,体现在2017年营口银行与微众银行达成合作,利用微众银行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智能机器人技术和线上客户拓展渠道,发挥自身较为完善的线下网点及拥有较多线下优质客户群体的优势,与微众银行能够优势互补,成立了“微动力”理财平台。同时,营口银行理财产品安全性远高于网络平台理财产品,如p2p平台,这给客户带来更高的理财安全感。

(二)内部劣势分析

营口银行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品牌效应不足。营口银行服务仅包括东北地区12个城市,服务机构数量较少,约120个,营口银行官网资料显示在2018年末,银行资产规模达到1600亿元。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相比其知名度不具备竞争力,如东北地区第一家上市的哈尔滨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七大行政区,拥有368家分支机构,截至2019年6月,哈尔滨银行资产规模达到6234.347亿元。相比之下,营口银行品牌效应处于劣势地位,这将使得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感不足。

四、营口银行外部环境分析

(一)外部机会分析

在我国国民经济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背景下,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广阔,人民对于资金的存放观念有了很大转变,期望获得更多收益,风险承受能力明显提高,更多投资者选择多样化的理财产品而非定期存款。技术的普及提供给投资者更多渠道以了解理财产品,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据益普标准统计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我国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27万亿元,这表明个人理财业务有良好的发展空间,营口银行处在理财市场广阔的大环境下具有更多机会。

(二)外部威胁分析

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到2019年6月,我国互联网理财的用户已经达到1.7亿,相比于2018年,增长1835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例如阿里的余额宝凭借其流动性强、可随时存取、无手续费、收益较高且门槛极低的优势,抢占大部分理财市场份额。同时,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理财产品吸引广大投资者,在普益标准统计的2019年第二季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中,营口银行并未进入城市商业银行理财能力综合排行榜前60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和许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都将为营口银行的发展带来威胁。

通过对营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探讨及内外部环境分析,营口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运用下列措施解决问题。

(一)提高产品创新能力,考虑区域性特征

1.在开发理财产品时应该考虑各地区的区域性特征,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如大连市开发较更高起点的产品,这要求营口总行授予各地区分行一定的自主权,同时可以定期向理财客户征询意见,吸纳客户意见开发产品,带动客户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使得各分行开发极具特色化的地区理财产品,也能培养营口银行的客户忠诚度,解决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同质化问题。

2.关注长尾客户群体,发展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对于资产规模小的客户群比如在校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的从业人员,可开发门槛极低,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增加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因为可实时赎回的产品往往更具有吸引力。

3.开发适合高收入人群的专项理财产品,高收入人群往往风险承受能力高,追求高收益,适合进取型、激进型的理财产品。而营口银行目前在售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较低,预期收益率不高,起售金额最高为5万元,这不能满足大客户的投资需求。

(二)拓展营销渠道

1.进一步开展线下营销。这需要培养一批理财销售团队,银行招聘人才时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可通过校企合作选拔高学历优秀职员,在员工入职后也应定期展开理财培训与考核机制,评价员工业绩指标不应只以理财产品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标准,应当全方位评价,如潜在客户拓展情况、客户满意度评价等,确保团队人员具备理财专业知识储备,對待客户热情周到,提高服务效率,增加客户群对银行的信任感和黏着度。

2.拓展线上营销,截至2019年6月,互联网在我国居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61.2%,网民规模高达8.54亿,在即将进入5g时代的大环境下,网民规模也将不断增加,营口银行应借助网络传媒的优势,利用微博、微信、电视及各种短视频app进行介绍和推广理财产品,居民在互联网氛围下,对产品产生购买意愿,加之客户亲朋之间沟通交流,会提高营口银行的品牌和产品的影响力。尽量让在实体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下载手机银行,加强手机银行使用的便捷性,客户对于手机银行的体验感提升也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销售。

3.依托大数据,实现精准营销。营口银行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对现有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客户理财需求,使推广的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另外通过分析消费者所关注的理财信息、网页浏览记录等可获得精准的用户画像。营口银行可借鉴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的科技创新经验,以拓展客户资源。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张爽,哈尔滨师范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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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作用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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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初步建立了理财业务制度,但是许多法律法规仍处于不完善或空白。本文一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制度,从法律界定和现行法律法规入手,提出其法律性质的疑问,并指出法律空白;第二部分阐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针对法律风险提出建议,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形成的综合化、特性化的一种具有创新性的银行服务方式。 ”具体而言,就是银行理财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预期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安排投资方式,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个人理财又叫做受托理财,带有风险投资的色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我国商业银行自1993、1994年引入了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分为不同的类型。有的个人理财接近于信托关系。这种权利的享有始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因为委托人信任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把财产交给受托人,在这种关系下受托人对受托财产享有完全的管理处分权。如果受托人进行的每一项交易都要向委托人汇报并征得同意,双方就会产生冲突,难以达到预期盈利。而信托制度最能保护此种管理权。

有的个人理财接近于代理关系,前面所说的理财产品是由受托人完全决定投资去向,但是也有一些理财行为是委托人亲自做出投资决策的,而受托人只是遵循委托人的指示。例如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必须依靠银行为中介。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其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风险由客户承担。当委托人明确指定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其进行相关买卖操作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还有的理财业务标明了保证收益,此时更像债权债务的关系,保证收益的理财合同虽然有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外衣,但因其规定合同期满受托人保证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和约定利息,受托人就有了负债义务,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那么双方就有了一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对于个人理财的法律性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有关主管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就没有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至今处于模糊的状态。

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立法规范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当前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规主要有: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现有的理财产品在有关规定方面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前面所说个人理财的法律性质定位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目前商业银行在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时,往往分不清债权债务性质产品和委托信托产品的区别,实践中常常违反现有的相关规定,导致法律纠纷,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及控制。再如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但委托或信托理财产品往往具有交叉性和组合性,在金融四业中涉及多个领域,使得商业银行直接面临制度性风险。可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处于起步阶段,经验尚不充足,法律法规存在许多问题,投资者面临很大风险。

(一)保底条款的有效性不明

有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保底条款的效力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有效,这种观点认为,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就不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在民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通过自愿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可,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支持。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风险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是无效的,这也是现在大多数人的看法。其理由如下:第一,保底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围绕保底条款所配置的民事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致使保底条款从根本上大多难以实际履行。第二,保底条款与民商法基本原理不符。由于一些个人理财业务有委托代理的特征,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中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而不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肯定了保底条款的效力,将与委托代理制度相冲突。“而在有信托关系的个人理财业务中,依信托法理,委托理财属于自益信托,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亏损时,应由信托财产承担损失。因信托财产最终归属为受益人或委托人,故无过错的受托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保底条款亦有违信托基本法理。 ”第三,保底条款不符合市场基本规律,市场风险难以预测,不可能每一次投资都能如预期所料,保底条款虽然从法律角度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在经济上有着投机的因素。通过用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由受托人承担,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

由此可见,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保底条款有效性尚有争议,而现实中银行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打出保底条款,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投资者的利益将难以保证。

(二)商业银行主体资格未作限制

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没有具体规定,在中国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都有资格从事理财业务,甚至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有的商业银行缺乏从事理财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经验,跟风发行理财产品,用模糊性语言和术语掩盖真相欺骗投资者;有的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大量发行理财产品,忽略了自身的偿债能力,还有的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在境内直接销售,把投资风险转嫁我国,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损失巨大。理财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有能力和资质从事该项业务。需要有关部门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条件限制,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质量,使主体资格的控制有法可依。

(三)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后,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地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主要包括:按月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等。但银行往往将通过理财业务筹集来的钱交由信托公司管理运营,银行只享有信托受益权,因此,只有信托公司向银行按时披露信息,银行才有可能向客户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对自己资金的去向难以把握和知晓。而法律对信托公司的披露义务规定不严格。所以银行在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只能用合同来约束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能够满足监管部门对银行的信息披露的要求。由此可见信息披露要通过两方才能最终到达投资者,这无疑增加了监管难度。

另外,我国目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为普通储户,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都较弱,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而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则避而不提。客户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风险大小,从而导致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纠纷在所难免。

(四)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理财业务监管不力

我国金融业自1993年一直实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然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显现出逐渐认可的倾向,但现阶段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而一些高层次的服务例如针对客户具体特征进行的投资组合,代理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很难实现,不利于发挥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并且也不利于银行利润空间的发展,从而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吸引力。分业监管的弊端还在于构建了监管人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共同体。进入某一监管领域的金融机构,监管者往往把它们当作行政资源保护了起来,而其他机构则无此特殊保护。不仅如此,监管部门出于功利目的影响,对本部门内部监管对象十分放松,而忽视了监管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另外,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同、强弱不一还会导致投资人的投机心理,引发进行跨部门套利行为。所以分业监管制度本身就会给理财业务这一跨部门监管的业务带来漏洞。

(一)尽快完善个人理财法律制度,明确个人理财的法律性质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个人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才能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定性的问题。对于综合性理财服务,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下,可以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难以认定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的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发挥基础作用。并且可以根据签订合同的不同,将综合性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提前在性质上做一个划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是一项高风险、专业性强的银行业务,对从事理财业务主体进行资格限制迫在眉睫。中国银监会应该制订出一系列具体的标准,按理财产品的种类向商业银行颁发理财业务许可证。对此,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对于从事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主要考虑其应对未清偿的理财产品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偿债能力这几个指标加以规定。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申报主体上,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地发行理财产品。应以商业银行总行为发行和申报单位,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财产品发行过滥问题。第二,限定从事承销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的条件,从事承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少而精,可以参考《证券法》关于承销证券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承销短期融资债券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之后,理财业务自然会向大的商业银行集中。第三,规定从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条件,重点应放在商业银行的理财能力、以往理财业绩以及理财资金运作的独立性等方面,对状况不佳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其从事该类业务的资格。

目前国内市场而言,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在销售过程中引入专业人员对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投资预期、风险偏好、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慎的评估和识别,辅助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收益特性相匹配的理财产品,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同时,应避免营销时过分夸大最高预期收益率,商业银行需要切实按照银监会强调的风险揭示、客户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要求进行操作,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和标识,提前让投资者了解真实存在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之所以出现监管不力,本质上还是分业的体制造成的。但彻底改变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显然不够现实。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针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监管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有效结合。“除此之外,监管分业,产业混业的思路可以为我们所参考。 ”也就是在保持分业监管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对委托理财产品实行产业化监管,以应对理财业务交叉性的特点。

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自律组织也应当发挥它的作用。“行业协会,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一线监管责任,通过对共同利益的认可建立起来的自律组织,往往比政府更加了解市场的特点、需求和矛盾,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协调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内在的矛盾与冲突。 ”因此,积极培育市场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现代金融监管。

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初步建立了理财业务制度,但是许多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许多空白之处。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该业务时往往也是过于逐利,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受到忽视,因此我们在了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的同时,也应不断的填补法律空白,明确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限制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的资格,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理财市场的监管。从而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着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

注释:

刘俊海.如何看待委托理财.中国证券报.2004(3月26日).

郭雳.理不清的理财,保不住的保底.金融法苑.2005(64).

翟鸿祥.行业协会发展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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