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5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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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5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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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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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体现着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但《合同法》中有规定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法》58条也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后,其中一种后果为返还财产,但理论界一直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争议,分别为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文基于请求权基础对合同无效后果中的不当得利进行研究,阐述了返还财产的性质认定以及返还方法,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关键词:合同无效 请求权 不当得利

我国《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认定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折价赔偿、赔偿损失,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同时,我国对于物权的保护有《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基于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以上两种理论对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予以分析,对于返还财产的情况存在物上请求权和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合同相对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请求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
对于折价赔偿是基于原物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返还情况是适用的补救手段,当时已不存在返还财产的可能性。该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只能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对方将已返还不能的标的物予以折价赔偿;
对于赔偿损失的情况,《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同时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转化为缔约过失责任,但同时合同相对人仍可基于合同无效于特定情形下,依据《侵权责任法》提出自身主张;
针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其取得的财产当属于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我国民法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但没有详细予以阐释。本文基于合同无效后果中的不当得利进行研究,分析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返还标的、返还范围、返还中的风险以及费用负担问题,对一系列问题予以详细说明,由此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认定无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

在相对简单的合同中,合同主体一般為两方,在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也相对简单,分别为合同相对的两方。较为复杂的是合同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例如:债权债务的转移,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以及基于委托关系签订的合同等等。无论哪种情况,考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体应当首先考虑合同的相对性,针对一个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请求权也仅限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对于合同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各种情况,以达到法律体系内部各规定之间的和谐,例如:分析是否符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符合,应当结合其他法律关系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利益;
另一方面,涉及第三人的两个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的情况,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其可以选择向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向第三人进行主张。针对此情况,法律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只基于各方利益衡量,尽量实现和谐平衡,因此不强制不当得利返还一方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向对方履行,再由相对方向第三人主张,这也能减少实际工作中的各方的负担,提高履行的效率。

三、合同认定无效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

(一)合同认定无效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

1、原物之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根据我国《物权法》243条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甲、乙间合同无效,乙、丙间认定合同有效的法律关系消失,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及孳息。针对丙,如果主观是善意,可以主张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主观是恶意则无权主张。但主观状态,丙都应承担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责任。

2、原物的使用利益。上述情况中,乙首先基于有效的合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后乙在占有该物期间取得一定的使用利益,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针对该部分使用利益,也应当予以返还。使用利益价值的确定经双方协商或者依据一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3、原物的替代。正如上文所说,如果某物灭失,无法返还,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原物无法返还的情况很多,例如:原物灭失或者合同标的本身性质所限导致无法返还,此种情况,应当由获得利益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标的物灭失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还应当及于标的物毁损灭时的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等。

(二)合同认定无效返还财产的特殊方式—折价补偿

我国《合同法》58条中规定,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认定无效后,相对人折价赔偿的情况为合同所涉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相对人以金钱价值弥补对方损失,从而代替返还财产。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这一返还财产的特殊方式—折价补偿。

首先,应当正确区分折价补偿和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折价赔偿和不当得利理论。众所周知,赔偿是以相对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而补偿则没有此条件。合同法中规定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则是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方式,其基于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且赔偿范围不仅基于合同所涉标的,还包括基于当事人过错所导致的机会损失。而折价补偿则所需条件较少,合同认定无效,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确划分折价补偿和不当得利,根据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基于不当得利返还需考虑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主观善意则只需返还现存利益,所以财产灭失不能返还,就不必返还;
主观恶意,不论何种情形都需返还财产或者其替代物。而折价补偿在实践中实际是消除受领方的不当得利,其属于不当得利理论的一部分,但不考虑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无论是否属善意,都应当弥补损失,折价补偿。

四、合同认定无效不当得利返还中的风险负担

在合同履行实践中,存在着不可抗力情况,即不能归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无法预见,难以避免的状况,由此造成合同标的物的灭失,也即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分别为“对立说”与“差额说”。对立说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合同无效,双方都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某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一方不当得利请求权消灭并不影响对方行使权利,该风险由标的物给付一方承担。差额说则主张将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看作一个整体,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以另一方为前提,如果一方履行的标的物灭失,另一方的主张才得以成立。差额说中不当得利返还的风险由标的物受领一方承担。

我国针对此问题,已经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予以规定,解决了不当得利返还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我国《合同法》142条规定,风险转移以“交付主义”为原则,即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予以适用,一方已对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后,其风险由原出卖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标的物灭失的,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并不灭失。

五、合同认定无效不当得利返还的费用负担

若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发生的运费、包装费等一些费用成为履行费用,在合同认定无效后也存在当事双方返还标的物的情况,不可避免也会发生费用,被称为返还费用。返还费用的承担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未有明确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应当结合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解释。

合同的履行费用和返还费用产生的基础不同,当事人一般不会对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返还费用负担问题事先进行约定,当然,如果当事人事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约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履行。若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62条进行解释,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即不当得利返还费用由受领人承担,这种解释在实践中显然是不具备合理性,特别针对由于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应当结合合同法中的其他规定予以分析。具体而言,通过《合同法》58条后半句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解决。

通过分析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发现将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产生的返还费用定性为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损失较合适,结合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由过错方承担返还费用,体现了公平原则。进一步分析,受领人承担返还费用后,若合同无效是由于给付人过错导致的,则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充分体现法律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受损方的救济。这一解释,有效解决了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费用承担的问题,体现了公正且公平,而且也能督促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避免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六、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合同认定无效,基于合同法中惩罚过错方的原则,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受领人规定了较重的返还责任,对善意的受领人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下面综合分析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基于上文所述,合同认定无效,善意受领人在合同标的物现存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返还上文已有说明,此处不再赘述。但基于朴素的法学思维,如果只考虑受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显然不够全面,应当结合民法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针对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一方面结合受领人的主观是否为善意,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受领人的“先前行为”,如果是由于受领人的先前原因导致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怎样,也应当折价赔偿或者赔偿损失,其不能以受领时不知无法律上原因而抗辩主张免责,针对金钱债务不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

结 语

合同无效,物权回复到初始状态,通过研究合同无效后的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后果进行分析,了解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进而对合同无效后果中的不当得利进行研究。《合同法》58条规定了合同认定无效后的一系列法律后果,针对其中的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单一的,处于独立状态的,而是民法中所涉及的几种请求权的总结,包括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基于债权的请求权、基于占有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所涉财产的性质及状态,以及自身便利,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进而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无效后,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状态以及所获得利益均已无法律上的合法关系,属于不当得利的一种。针对不当得利,双务合同中,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主体为合同双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基于返还财产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认为,返还财产的内容包括原物及孳息、基于占有关系所获得的使用利益,当财产已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该种情况不考虑合同相对人的主观是否为恶意。关于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时的风险负担问题,结合相关法律体系以及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采取交付时转移风险。此外,针对合同无效后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费用问题,其不同于合同的履行费用,合同相对人一般不对其进行约定,所以针对返还费用,应当在尊重当事双方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返还费用应认定为合同相对人的损失,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应当结合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保护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保护无过错方,惩罚有过错一方的同时,也起到督促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当事人尽可能订立有效的合同。

参考文献

[5] 谭启平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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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篇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

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

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l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

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 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篇三

合同编号: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条 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 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篇四

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么进行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论述详见笔者所著“略论缔约过失责任”一文。“法律图书馆”网站中的“论文收藏”栏目)。根据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民事通则》第60条、《合同法》条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由于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的、强制性的规定,应当予以足够的注意。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篇五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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