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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回避制度篇一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
地方回避。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唐时,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除本籍回避外,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
职务回避。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称之为职务回避。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科举回避。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为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
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行政复议回避制度篇二
;12月4日晚7点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央视女记者李敏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此前,女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
而检方认为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受贿。
2008年初,曾发生过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因为舆论监督而进京抓记者事件,而如今岁末,山西太原杏花岭检察院也因舆论监督进京抓央视女记者。进京抓记者事件背后的关键词是:记者舆论监督——检察院被指滥用职权——记者接受当事人贵重物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记者刑拘。虽然我们并不了解事件内情,但仅从程序正义角度,就不难看出,杏花岭区检察院作为记者舆论监督的直接对象,而且被指涉嫌滥用职权,而其反过来却指责记者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程序明显不公,存在严重的“报复性执法”倾向。这也是社会舆论一致质疑山西检察院进京抓记者做法的主要原因。
朴素的法律意识告诉我们,杏花岭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遗憾的是,查遍我国刑诉法全文,却找不到可以要求杏花岭检察院进行回避的明确法律依据。按法律规定,办案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最终由本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的体制设计又如何能解决检察院整体回避的问题呢?因此,频频出现监督对象对媒体记者的“报复性执法”,归根结底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治形势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从而彻底清除“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律土壤。
应当指出,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并不足以证明杏花岭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合法性,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山西检察机关请求指定管辖时,决不会提及记者曾采写报道指责自己滥用职权这一重要情节,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函件很可能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状况下,程序虽合法,却难以避免实质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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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三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本鉴定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1. [comment]∶评论的话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 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 3 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 详细解释 评论的话。 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 、 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1]。
行政复议回避制度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答: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
(1)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2)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3)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职务、职级的公务员,一般不需要回避。
关于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对任职回避制度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任职回避进行一定的变通。基于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为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作出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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