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一个月劳动合同(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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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个月劳动合同(优质20篇)
时间:2023-12-15 03:55:04 小编:雁落霞

合同是经济交往的重要法律工具,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明确,以确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性。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一

已经过去的上半年对我的个人发展而言具备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入职时间不长的我来说每次工作的完成都值得自己进行参考,虽然仅仅只有半年的工作经验却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自己的职责,而且作为餐厅服务员本就需要通过对工作的改进来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此刻我也应当总结好上半年的餐厅服务员工作经验才行。

做好餐厅的服务接待工作并注重服务礼仪以及敬语的使用,每当有顾客进入餐厅的时候我都会上前进行接待,通过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来提升顾客的满意程度,可以说让顾客拥有良好的用餐体验也是我在工作中需要努力的方向,这项工作的完成也让我对职业规划以及人情世故有了更多的了解,虽然由于服务技巧并不娴熟的缘故导致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困难,但是我能够以沉稳的心态对待服务接待工作且从不因为担心失败便选择逃避,甚至为了弥补自身的弱势还常利用闲暇时间向餐厅的老员工进行请教,虽然看似简单却也要经过反复运用才能够熟练掌握服务接待的技巧。

处理好餐厅的清洁工作从而为顾客的用餐营造良好的环境,对于餐厅的经营来说食品安全以及环境卫生问题往往是需要重点对待的,作为服务员的我也需要处理好餐厅卫生问题才能够让顾客享受到良好的服务,为此我能够定期对餐厅进行全方位的打扫从而营造出干净的用餐环境,虽然有着同事的协助却也要在顾客数量较多的时候认真对待才行,毕竟在餐厅座位不够的时候如何快速清理好上一桌的餐饮垃圾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根据店内的营销策略做好宣传工作从而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方针可以明白做好宣传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由于餐厅的地理位置并不优越导致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才能吸引更多的顾客,所以我在处理好自身工作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到餐厅的宣传之中,虽然取得的效果着实有限却也为餐厅的发展带来益处,更何况有着店长的支持与同事们的协助自然能够保持积极的心态,即便有时店内的顾客数量不多也不会让自己感到灰心,因为我明白将来能够在餐厅取得多大的成就全凭此时的努力。

通过这次经验的总结让我对以后的职业规划有了更多的信心,但每当我回顾上半年完成的服务工作之时都会产生新的收获,毕竟工作量的完成也是自己重要的人生履历自然得好好珍惜,至少我会更加努力地做好下半年的服务工作并为了获得店长的认可而奋斗。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三

劳动合同法里面有着各种各样的规定,一年一个月就是其中的一项规定,其具体是如何的呢?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的支付2个月

分以下三种情况: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四

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

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再签

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

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

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

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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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五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六

有的企业为了占据主动,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1)除了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外,以口头形式或在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影响劳动者每月支付2被的工资;超过1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避免采取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更不能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合同,而应该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可性吗?]。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七

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出台动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说,目前,用人单位不管员工在什么岗位上,也不管有没有必要试用,一律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长,即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很难成为正式职工,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韩智力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权威解读。

韩智力说,《劳动法》仅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此外,《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造成许多用人单位对新员工只签订试用合同,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开来,单独签订试用合同属于无效。

上述法条是根据劳动合同的长度来限制试用期的.长度,避免用人单位无期限地对劳动者试用。举例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这不能理解为,如果劳动者试用了两个月,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其签两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和劳动者签一年甚至更少,只不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试用第二个月的工资要按照转正后的标准来支付。

旧案新解。

6月4日,刘女士与上海一家药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6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底薪元,转正后为2500元。同年7月12日,刘女士被公司辞退。

刘女士随后将药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和药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期限不到1年,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刘女士于工作一个月后被辞,此时试用期实际已经结束。据此,法院判决药业公司按转正工资支付刘女士2500元。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八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更多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长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试用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二)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员工教育。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工作安排与条件。

(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相应的保护,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乙方支付医药费用,病假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费用。

(二)甲方根据单位规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__次)。

第八条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又不能改换其它工种。

3)乙方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企业有关条例和规定应予辞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4)乙方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甲方将作开除处理,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了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持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在本企业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生效。辞职员工如系由企业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应赔偿甲方一定的培训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和企业的《员工手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违反《员工手册》和甲方规定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员工手册》等规定,分别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本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坏,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玩忽职守或有不道德、粗鲁行为,引起或预示将引起严重损害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种种,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给予“合同补偿金”和“合同履约金”。乙方或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乙方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等。

第十条合同的实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讨论制定,报经_______批准,用_______文字书写,内容以中文为准,合同解释权属本公司人事部。

(二)单位《员工手册》、《雇员犯规及警告通告》及其它经济纪律规定均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经鉴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政府有关规定抵触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合同自鉴定之日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_____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九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

我的合同上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就是否续签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表明意向.

可是我的老板在9月30日才我谈话,并口头表示不与我续签合同.他承认我工作表现达到或超过公司的量化业绩指标,但是我的工资相对于同级员工较高,因此不续约.

我到现在还没拿到公司正式的书面通知,表明不再续约意向.

我想知道的是,。

1.公司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是否违法,我有什么经济补偿?

2.我是否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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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济类型: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守合法、公正、同等被迫、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准则,订破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按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涌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乙方屈服甲方的工作部署,在地处_________市_________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_________部门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_________,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平安、卫生和职业特别维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材的保险或健康重要在_________方面造成侵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须要,有权常设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该服从。如甲方需调剂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弥补协定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逐日工作___...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三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首先,我要向在这五天里带领我们一起学习和悉心指导我们的领导们说一声感谢。谢谢你们的倾囊相授,让我不仅学习到了以前在学校里没有学习到的财务知识以及最新的财政政策,也让我更加了解到我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更为珍贵的便是能和在座同事们坐在一起学习进步,短短的五天的时间使我们之间的了解更深了一步,距离更进了一步。下面我想结合前段时间在所里的工作经历还有这几天的学习谈一谈我所得到的一些宝贵的经验。

一、积累理论知识。

学无止境,无论从事哪一项职业,无论年纪大小,职位高低,都要不断地学习以扩充自己的理论知识。作为新进的公务人员,我们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特别是对于我们所从事财政会计行业,其专业技能要求较高。所以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把专业知识掌握扎实,还要不断学习最新的财务政策。更要充分利用起一切能给我们提供的学习机会,来给自己充电。趁年轻,多学习肯定不会错!

二、理论联系实际。

积累足够多的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一味的偏执于书本。我想在座的各位同事也许也有和我一样的感受,那就是我们在大学四年里学习过的理论知识与我们实际的工作操作却相距甚远。毛主席也曾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所以我们更要灵活的将理论知识转变成实际的工作经验。记得以前在准备公务员面试的时候看到过的一句话,老百姓像是坐车的人,而公务员则像司机,既要懂技术(理论),还得认路(实践),判断方向,把一车的人带好,别掉沟里。

三、不懂就要问。

我记得我刚去山阳财政所的时候,所长就跟我说过,有什么不懂的不要不好意思问,更不要不懂装懂。假如说有村民过来向你询问相关的农业补贴的.问题,明明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却碍于面子或者怕麻烦询问老同事就随口回答别人,农民朋友本来文化水平也不高,他便会认为你说的话是对的,这样将会给农民带来不必要麻烦。会计行业最重要的就是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丢掉你那所谓的“面子”,多向领导和身边的同事前辈学习讨教,我想他们也是特别乐意将自己的经验和你分享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管是学习还是工作,做好以上三点是我们迈向成功的第一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务人员,更要有坚定的信念和追求。最后,我想把习近平在今年的五四青年节上的说过的一句话送给自己也送给在座的各位同志,以此来激励我们不断前行。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创造出来。谢谢大家!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四

案情:

李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工作一直勤勤恳恳,9月,饭店与其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上半年,由于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饭店状况每况愈下。8月,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李某和员工们: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李某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就这样过了三个月,饭店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李某准备另行就业,但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饭店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饭店无法继续营业,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理所当然,饭店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事由;李某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呢?对此,法律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由当事人一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三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一)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二)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持续满三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际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如果正值劳动者在医疗期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劳动者采取特殊保护的时期中,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顺延至这些情形的结束。但如果出现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受限制。

本案中,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三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饭店员工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来源:劳动法苑。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五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六

女员工怀孕享受婚假产假,不受入职时间的限制,只要在职期间,结婚或生产就可以享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入职不满一个月可以休孕假吗,希望大家喜欢!

妇女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是国家重视的群体。如果公司规定未满一年是不可以享有带薪产假的,公司的规定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务合同。只要妇女生孩子就能休产假,这与入职多长时间没有关系!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这是国家硬性规定,企业如果不按照执行,可以申请仲裁。而且员工产假期间,不能无故开除孕期的员工。如果遇到了这种类似的情况,你可以用法律申请赔偿。

综上所说,女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休孕假是可以的,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看都是合情合理的。本质上,妇女就是被关注的群体,能够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对于入职不满一个月休孕假这类问题大可不必忧虑,即使受到了企业制度的压迫,我们也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建议,对自己进行保护,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生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对于符合计生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生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保胎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女职工生孩子之前,可以处于保胎的需要请假,目前法律上对女职工安胎假可以请多久并没有具体规定。并且这个假不是产假,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予批准。职工请安胎假的,在休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等到了生育的时候,职工再休产假,这样就可以享受到产假待遇了。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七

答: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说明〗。

本条是有关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双方关系的规定。

在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有一些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的办法“下海”或是以其他方式工作。但是一般签有协议,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自己缴纳“管理费”,但有的劳动者在期满后未回到单位办理续延手续,对这种职工单位本可以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许多单位又未作出,有关档案也挂在原单位,导致劳动关系“空壳化”。随着这些停薪留职者年龄的增大,他们提出要确认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在单位作出单方解除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理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类似协议,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实际履行。劳动者在期满后,不回单位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除,是否解除,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单位决定解除的,则应履行一定的解约手续,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自然终止。所以,我们将这段时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

[劳动争议官司网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八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很多参保人都知道,失业后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金投保险网专家指出,如果失业了,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多少个月,你又了解多少呢?

据了解,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总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当然,每个地方的失业保险条例可能存有差异,具体的当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期限,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是受时间限制的,根据失业人士所处的单位和本人缴费的时间长久,可以分成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失业保险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

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十九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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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个月劳动合同篇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96号)同时废止。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58号)。公告称,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2)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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