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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一
xx市规划委员会:
我单位受委托,承担钟楼项目工程设计。现该项目正式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我单位知晓《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六十三条条款内容,为保证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我单位承诺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分析结果及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二
xx市规划委员会:
我单位受委托,承担钟楼项目工程设计。现该项目正式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我单位知晓《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六十三条条款内容,为保证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我单位承诺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分析结果及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三
1. 旧城改造"二区五路"安置房工程。计划投资4.25亿元;形象进度:一期( g-a13地块)2栋楼完成主体结构封顶,4栋楼完成主体结构15层以上,6栋楼完成地下室结构;二期(g-a12地块)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土方开挖完成20%;完成。
1.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打造安全工程。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与程序进行施工,争创优质工程。
2.加快工程进度。保障房项目施工条件差、施工难度大,在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加大资金和机械设备投入,加快工程进度,早日建成安置房,让拆迁户早日喜迁新居。
3.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运作,严格规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全力打造廉洁工程、阳光工程。
20xx年3月25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四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我单位受委托,承担钟楼项目工程设计。现该项目正式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我单位知晓《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六十三条条款内容,为保证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我单位承诺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分析结果及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五
xxx公司做为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郑重承诺,为确保北京顺义污水厂二期改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将依据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如下:
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参与的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内容,确保技术质量工作扎实有效的真正落到实处。在尊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全面做好质量工作。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认真熟习图纸并编制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指导施工。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将责任划分到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我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3、坚决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决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决不偷工减料,严格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试验。未经检试验或检试验不合格的决不使用,若做不到甘愿受罚。
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自检),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7、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技术质量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上岗作业。
8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的管理,坚持总包管分包.分包对总包负则的原则。分包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总包质量管理体糸中,并对其实施管理职能。若分包单位发生质量问题总包单位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9、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质量做出的郑重承诺,若工程验收时我方达不到承诺的优良标
准,我方愿接受工程造价的5%作为惩罚。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甘愿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无条件自动撤出施工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2、工程质量承诺书
致:xx有限公司:
若我单位在新建车间1.5厚环氧地坪等项目招标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对工程质量做如下承诺: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用具、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记录工作。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严格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惩罚。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工程质量的承诺书
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本次项目施工负责人:,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质量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着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7、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8、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承诺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项目工程质量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由我单位中标监理的克拉玛依石化工业园东八街(一期)道路及系统配套工程,在该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如果我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行为,我单位将无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六
xx市规划委员会:
我单位受委托,承担钟楼项目工程设计。现该项目正式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我单位知晓《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六十三条条款内容,为保证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我单位承诺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分析结果及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七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绿化、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条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四)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八)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九)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一)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第十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四)、(五)、(十)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预拌站示范点建设。
第十二条储煤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三)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十三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
(二)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第十四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场所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媒体公开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公路、桥梁、港口工程及水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分别由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储煤场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八
1.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打造安全工程。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与程序进行施工,争创优质工程。
2.加快工程进度。保障房项目施工条件差、施工难度大,在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加大资金和机械设备投入,加快工程进度,早日建成安置房,让拆迁户早日喜迁新居。
3.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运作,严格规范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全力打造廉洁工程、阳光工程。
20xx年3月25日
建设工程项目承诺书篇九
在处理散状物料时,由于诱导空气的流动,将粉尘从处理物料中带出,污染局部地带。
二次扬尘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人为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城市裸露地面、绿化超高土、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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