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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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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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工资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二

尊敬的xxx:

严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关于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积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为进城就业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工依法讨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营造优良的法律保障环境。据统计,年全受理农民工案件600多件,追回欠款和赔偿金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厅已经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

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

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三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我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围绕重点环节和长效机制,重点对职工违反规定领取工资情况认真的开展了全面自查,做到思想到位,制度建设到位。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我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对职工违反规定领取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全面排查

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重点对以下几点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1、是否存在单位工资发放人员花名表和实际在岗人员不匹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在册在编人员;

3、是否存在退休职工仍按在职在编人员领取工资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的情况。

经过自查,我单位未发现职工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的情况,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不丝毫懈怠,坚决做到持续改进,常抓不懈。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四

为进一步推动北方地区做好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确保广大师生温暖、安全过冬,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北方地区中小学校冬季取暖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3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了对全市中小学校冬季取暖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对取暖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确保广大师生温暖、安全过冬,我市各县区普遍建立和完善了中小学校冬季取暖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了各项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成立了中小学校冬季取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了对各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校长是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冬季取暖工作负全责。同时,各学校也都成立了冬季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学校的冬季取暖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师生温暖、安全过冬。

二、全市冬季取暖的基本情况。

(一)新兴区属九年一贯制学校3所,五年制小学9所。校舍面积47636平方米,在校生人数5325人,集中供热面积5265平方米,自烧锅炉供热面积4平方米,所有学校均提前完成了炉具检修调试,并完成了用煤准备,保证了按规定对各学校的`正常供暖。在取暖期到来之时各学校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并做好了防寒保暖工作。特别是对农村学校、边远学校和薄弱学校,区政府和文教局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学校平安温暖过冬。

(二)桃山区中小学校冬季取暖均是电力热网集中供热,供热费经区文教局上报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支付,确保学校冬季供热费的足额拨付,()及早更换陈旧的暖气片、暖气管,确保师生能够过一个温暖的冬季。

(三)茄子河区共有中小学校14所和一个教学点,有学生9560人,教师1035人。取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供热公司集中供热,采取集中供热的学校有3所学校,供热面积30174平方米;一种是自烧锅炉供热,采取自烧锅炉供热的有10所学校和1个教学点,供热面积39733平方米。

(四)勃利县全县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共58所学校,其中集中供热的学校有9所学校,49所学校采取暖气供暖。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舍门窗安装完好,完好率达100%,同时,城乡部分平房学校还采取糊窗缝、钉塑料布和安装门帘等御寒措施,效果良好。勃利县只有一所寄宿制学校―大四站中学,该校采取的是集中供热方式供暖,效果良好。

(五)市直属中小学共27所,均为热电厂或居民小区热网集中供热,整体供热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障水平较好。

三、冬季供暖情况。

10月15日三区一县各学校都正常供热,各学校取暖设备、设施运转正常,取暖煤供应及时,无论是教室、办公室还是食堂宿舍温度都达到18℃以上,保证了师生冬季正常取暖,保证了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取暖物资准备和取暖设施设备及人员管理情况。一是取暖物资准备情况。各学校冬季取暖用原煤或型煤已在取暖期之前备齐,经检查确认质量和热值均符合取暖要求;二是取暖设施设备情况。落实定期年检制度。各学校锅炉设施、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年检,年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实施改造,同时在取暖过程中对锅炉供暖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检查、维修、保养,经常进行故障及隐患排查,及时维护整改,严禁带病运转,确保采暖运行安全。三是学校锅炉操作人员管理,学校严格锅炉等取暖设备操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聘用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男性,必须经过培训,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保证供暖质量效果和供暖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锅炉老化,不能承受过大的压力。需要更换锅炉。二是有些学校供热管线老化,需要铺设新的管线。三是有的学校存在校舍墙体及窗户封闭不好,单层玻璃、铁质窗框,漏风现象,取暖效果差,需要做外墙保温及更换窗户。四是锅炉供电系统及循环动力系统配置不合理,需要更换,添加部件。五是学校取暖安全工作的意识不强,工作体制不够完善、健全,对学生的取暖安全教育不到位,有死角。

五、整改措施:一是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应根据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并科学灵活调整,保证取暖资金及时划拨到位,防止资金浪费或被套取、挪用、截留。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学校开展冬季取暖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冬季取暖工作落实到位。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课堂教学主渠道加大对师生家长安全取暖的宣传教育力度。

总之,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做好取暖工作,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季。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五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周建军。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六

二、工作步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检查,20xx年以来,我办没有存在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问题。

三、今后的工作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办将持续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xx市和xx区相关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积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等问题的长效机制,以良好的作风促进我办各项工作的发展。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七

xx年,市志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志编委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学习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抓好第二轮区县志编纂全面完成为中心,编辑综合年鉴与地方志开发利用为两翼”,履职尽责、扎实工作、成绩卓着。

市志办将宣传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实施办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半年来,通过地方志系统干部进一步加强学习《条例》加深理解、市志办领导各种场所宣讲、各级领导强调、各方力量支持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修志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共识,使依法修志步入日常化、正规化轨道,地方志事业呈现崭新局面。

二、全面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

今年是**省第二轮志书编纂的最后一年,也是极其关键的一年。为了更好的推动全市第二轮志书的编纂工作,1月19日,召开全市第二轮区县志编纂工作推进会,各区县分管地方志区县长及志办主任参加会议。

会上市政府副市长赵洪武做了《加强领导依法修志按时保量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讲话,讲话对各区县“一纳入、五到位”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完成区县志的时限做出了具体要求。

讲话全文刊登在《政务通报》第六期上并印发给各级各部门。3月3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通知》(遂志编〔xx〕1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增派人手、倒排工期,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全面完成。

3月8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成立区县志审查验收小组的`通知》(遂府办函〔xx〕42号),成立了由副市长赵洪武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锋华、市志办主任马兴隆任副组长,市志办、市统计局、市保密局、市宗教办、民族办为成员单位的审查验收小组,对区县志进行体例、数据、保密、民族宗教政策进行审查。为了按时保值保量完成区县志编纂任务,市志办主任马兴隆多次带领业务科室同志深入射洪、船山、蓬溪志办,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编纂志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效的提高了区县志的进度和质量。

《大英县志》、《市中区志》、《蓬溪县志》4月前陆续送审。截至xx年11月30日,完成了《大英县志》、《市中区志》、《蓬溪县志》的终审工作,同时终审了《**市纪律检查志》、《**共青团志》、《**市商务志》、《**市国土志》、《广德寺志》、《**市统计志》;指导了《**市人口计生志》、《**市农业志》、《**市发改委志》、《**市城投公司志》等部门志书的编纂。

三、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3月3日,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编辑出版**年鉴xx年卷的通知》(遂委办〔xx〕50号),市志办领导及时安排部署,精心组织,量化任务,落实到人,现正在付印,12月出版发行。

四、完成《**省志?**概况》的编纂。

市志办在任务重,人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安排专人广泛收集资料,进行编纂,上报省志编委审查后,按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五、基本完成《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篇》的编纂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篇》在今年底前必须完成。我办在xx年完成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落实专人负责《救灾志?**篇》的编纂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编纂任务。

六、加强业务培训,培养修志人才。

一是积极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二是选派年轻同志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班,并在工作中给他们加任务、压担子,促使其更快进步。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八

区局人事股:

我校接到区局文件后,立即将文件转发给下属各校,并要求各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并对年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自查,现将全镇各校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是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自实行绩效工资以来,各校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结合本校实际,都建立健全了绩效工资发放实施方案,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心校备案。

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各校均成立了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分两次按学期对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按教师每学期实际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三是认真搞好绩效工资宣传,积极化解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矛盾。因为教师的工作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很难用一把尺子度量,所以要求各校加强对绩效工资政策宣传,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规范考核程序,减少个人意志和暗箱操,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发放。

中心校。

二0**年四月九日。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九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多次发文要求各县(区)水务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各县(区)水务局为本县(区)水利建设项目包保责任单位,要求一把手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明确牵头协调和处理解决的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限,限定兑付期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要求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问题的通知》(保办电〔20xx〕9号)要求,我局在水利系统中认真开展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保水电〔20xx〕2号)文件,专门对该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五县区水利系统均已完成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各县区对本区域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逐一清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积极开展协调解决工作。对项目各施工企业、劳务队伍的用工情况、签订协议情况、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通过排查,进一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开通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在各标段、各工地进行公布,认真调查核实每一起投诉和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解决一起。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验收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工程款结算支付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财务监管力度,督促及时清算支付材料款、设备租凭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要求各县区对施工单位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其项目经理、法人代表等措施,责令其限期解决拖欠工资、费用等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要求,在其信用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对于恶意拖欠、引发重复上访、拖欠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信用评价降级,或直接列入保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黑名单。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惩处力度,落实责任,建立水利系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我局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

(一)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认识,加大落实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历来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力度。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

根据左人社字【20xx】25号文件精神和左教办字【20xx】37号文件要求,我校进一步提高认识,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围绕重点环节和长效机制,重点对教职工违反工资政策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制度建设到位。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在接到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出相关人员组成领导组,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分管财务、政工人员、中心校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职工违反规定领取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组织干部职工共同学习了左人社字【20xx】25号文件精神和左教办字【20xx】37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左权县关于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工资政策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保证了清查工作的科学发展。

按照上级要求,我校自查领导小组对我单位教职工违反工资政策资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

我们重点对培训学习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已调离原单位,在原单位和现单位领取两份工资补贴的;不按组织要求,长期不在工作单位工作或从事其他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补贴的;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仍然领取工资补贴、养老保险金的;遗属补助对象已到政策规定年龄或已死亡仍然领取补助的;到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补贴的;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艰苦岗位等补贴的;违反规定录用,顶名顶岗占编领取工资补贴的;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工资补贴的.情况逐人逐项进行了清查。

经过自查,我院未发现职工违反规定领取工资补贴的情况。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不丝毫懈怠,要做到持续改进常抓不懈。

寒王学校。

20xx年7月29日。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一

9.1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公开的,人力资源部应对公司员工做好培训、宣传,使每一个员工都了解公司的价值导向和价值评价、价值分配原则。

9.2公司薪酬制度的标准薪点是保密的,从部门经理起,对上透明,对下、对平级都不透明。

9.3任何员工都不能打听、攀比、议论或公开自己的(或他人的)薪酬数据,如有违反者则给予记大过一次处分。

9.4任何员工对公司工资报酬的申诉,只能“点到点”地按申诉及处理流程进行,不能“广播式”地以口头、书面的方式发表意见,如有违反者,则给予记大过一次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

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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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二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对于计算机技术而言,其应用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中,促进了各项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在企业管理中,工资管理系统逐渐被广泛应用。本文从各个角度分析企业管理中应该如何运用工资管理系统,进而实现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

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对于企业而言,其必须要不断改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随着企业工资结构的不断变换,财务工作人员的任务量大增,单靠人力已经无法解决,因此计算机工资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文章针对企业管理中工资系统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管理提供参考借鉴。

一、企业需求分析。

随着企业发展速度加快,其人员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并且相关福利也在增加,而关于企业的工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工资管理系统的不断健全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工资管理人员解决工作量繁重的问题,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完成工资管理的相关工作。针对普通企业而言,工资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企业财务管理职能体现,同时与企业人事管理密切相关。进一步改良工资管理系统,不仅在内容上需求更复杂,而且在内容上呈现出繁多趋势。此外,工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与人事管理相联系,并且还要连接工时考勤,完善医疗保险等等,进一步生成每一个员工的工资构成,主要包含其基本工资、津贴、医疗保险、保险费等等。如图一所示,为基本的企业工资管理系统示意图。

(一)作为企业资金管理来说,企业员工的工资是其中一项基本支出。而对于企业工资管理来说,其实质就是员工工资管理。针对工资管理的各个环节而言,其每一个部分都必须以数据作为支持,这项工作相对而言相当琐碎,同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其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仔细核对各个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即使是小数点的问题,就会产生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效应。基于上述原因,对于企业工资管理而言,相关财务人员在运用该系统进行工作时,必须要进行周密思考。比如针对计算机,要考虑其两方面的高效性,如快速技术、实时统计,确保系统正常运作。

(二)对于员工工资,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按时发放,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准确完成员工工资的核算,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放。对于企业工资管理而言,其具有一定的特性,如复杂性、规律性、时间性,因此企业必须对工资管理进行更新,并借助现代化的技术完善工资管理系统。采用计算机程序这种先进的办公软件,以此取代大量人工计算以及数据统计,促进企业工资处理的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与此同时还可以将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完整并安全地储存,以便随时查看。

(三)在企业的工资管理中,数据是其重要组成,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其会由于操作不当,或是断电等原因,致使相关数据极易丢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系统提出了更高的功能要求,使其具备数据恢复还原。在系统运作过程中,一旦突然发生断电,而相关数据没有保存,还有一些其它原因致使系统重启。为了保证数据信息不丢失,系统会提供相关防患措施,如每间隔30秒,系统就会自动保存数据,这样一来可以从最大限度上,确保相关数据得以恢复。

二、功能需求分析。

针对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对于工资管理系统,企业主要是借助该系统完成工资发放,并进行数据录入,然后对各项数据,通过对其分析计算,最后经汇总生成台账,并且可以进行工资报表打印,采用相关安全机制,如用户名,按照用户的.不同权限,进行登录访问。对于企业工资系统,需要具备以下功能。

(一)用户管理。在对系统进行访问时,采取控制策略,没有经过授权的用户,不能进入系统。同时,根据用户级别不同,给予其不同权限。而只有系统管理员,其才拥有所有权限,可以修改系统数据,而其他人只可以查看信息,但并没有权利修改信息。

(二)员工管理。对于工资管理系统而言,其首要功能就是增加员工,或是删除员工,对于员工一些基本信息,可以随时更改。而对于系统中的所有数据,都可以随时进行处理,并且对于员工的档案,可以进行调入与调出。

(三)考勤管理。针对工资管理系统,其可以接收考勤系统,并且可以实现该系统与工资管理两者之间的联通,并可以根据员工考勤数据进行计算与核对。而对于每月考勤情况,可以将其结果通过系统传输使其进入薪酬管理系统,然后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计算功能,进而对工资进行最后地核算。

(四)薪资绩效管理。针对工资管理系统,其对于不同薪酬方案,根据总体计划,进行分门别类的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员工,完成他们的工资计算,并进行发放,而且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进一步促使绩效系统与工资管理系统实现互联,并建立不同形式的绩效考核方法以及奖励体制。

(五)保险福利。工资管理系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完成员工的相关保险上缴,如五险一金以及其它保险,还涉及到企业年终奖金。可以通过个人台账以及公司台账对于员工福利进行反馈,并且完成数据统计。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被应用于各个领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对计算机技术不断普及时代背景下的企业工资系统管理进行阐述,并从企业需求以及功能需求两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工资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未培.存储过程在企业工资管理系统中的设计与实现[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4).

[2]孙量.浅谈企业工资管理系统[j].才智,2013(35).

[3]唐莉君.企业工资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中国科技信息,(12).

[4]王畅,王玲.企业人事工资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脑学习,(03).

[5]王媛.浅谈企业工资管理系统的设计[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0).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三

根据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xx〕73号)文件精神,工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深入工业企业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全县30户规模企业,正常生产25户,停产企业4户(供热公司、xxx公司2户为季节性生产企业;金牧伟业公司因安全隐患正在整改未投入生产;长兴公司生产线停产,以贸易形势经营企业),撤资注销1户(凯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武政办发〔20xx〕73号文件要求,县工信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按排,成立了工信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工信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赴企业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把握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工信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以规上生产企业为重点,建立了重点企业稳控台账和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及时跟踪掌握欠薪隐患。专项检查期间,25户生产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20xx年下半年,工信局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工信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用人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监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四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

(一)1300元/月、14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1020元/月、11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900元/月、9.5元/时。

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凤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1、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五

xxxx有限公司:

按照xxx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要求,我公司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时间范围自公司成立(20xx年11月12日)至今,自查情况如下:

1、我公司原薪酬体制于20xx年1月25审批后实施。三项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于20xx年2月21日审批后实施。

2、我公司现行薪酬政策按xxx字[20x]x20号文执行,并于20xx年4开始实施。

3、我公司人员工资构成有:工资及补贴。

1、我公司严格执行相关薪酬政策,每月都保存完整的工资发放资料备查。

2、我公司不存在自行提高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在薪酬规定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私自提高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利用各种理由在规定之外发放各种奖金和实物等现象。

2、发放的工资所需的资料,抽查符合规定。发放的工资、绩效、奖金都是经过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核算,并在xx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

3、发放的员工福利是按照xx集团工会相关节日福利发放的通知执行,并无在其他科目下超发或者多发的现象。

公司人员职级变动,工资变动,人员调入调出等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存在工资处。

理不及时现象。公司无以长期请假、停薪留职等名义,不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故意隐瞒情况。

虚报冒领工资、补贴的行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相关手续办理,工资以《离职结算单》为依。

据及时结算,无拖拉拖欠现象。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六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北政办〔〕113号)通知精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由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督促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摸清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基本情况,现将近期建筑行业清欠工作汇报如下: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全年由局领导带队,先后开展了6次不同形式的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在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通过检查我州建筑行业全年未发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同时为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材料做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对州属7家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自查,做到了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经自查,我州被检查7家州属企业用人情况涉及职工人数为3055人,其中农民工数2515人,签订合同人数为2860人(农民工劳动合同)。截至12月底7家州属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被检查的省级及省外建筑企业57家,其中西海镇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经过协调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元。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1余万元,经过我局积极协调,该施工单位与州劳动协商达成协议,于1月20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4万元转入州劳动账户发放。剩余6万多元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农民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门源县共检查用人单位10家,涉及农民工800余人,其中存在拖欠工资用工单位3户,涉及农民工160余人拖欠金额413万元;分别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和青海华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城嘉苑。通过多次协调,目前,已责令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全部发清农民工工资220万元,因开发商逃匿,东城嘉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祁连县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12家,涉及职工人数1200人,其中农民工1000人,涉及金额192万元(全部为拖欠农民工);责令12家项目工程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92万余元。刚察县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6家,涉案人数2247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追讨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海晏县检查在建工程项目43个,通过检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3家,涉农民工40多人,涉及金额20余万元,责令3家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

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6次,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向广大施工人员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项目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期间共散发宣传资料11000余份,现场咨询1200余人次,悬挂横幅4幅,张贴宣传标语40条,现场接受咨询60次,接受咨询人数1400人,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

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维权工作长效机制。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建筑企业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工作督促各施工企业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建筑行业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工作作为每年整顿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发生。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控,对问题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把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我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海北做出应有贡献。

1、在检查和清理中发现,施工企业疏于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大部分建筑企业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正规工资表,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工资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2、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意识和观念仍然十分淡薄,企业和管理人员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职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也很少,不知道这个法律赋予自己多少权利与义务,导致解决农民工工资存在一定的难度。

3、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淡薄,有相当数量的项目单位或劳动者存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发生纠纷以后难以维权。

1、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由清欠转为治欠。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的行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一律依法强制停止违法建设。

2、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体系档案,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一律打入黑名单,招标办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3、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项目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总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后我们将继续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清欠、治欠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七

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县劳开工资统计专项巡查的通知》〔泾统[20xx]42号〕文件下发以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劳开工资统计自查工作,按文件要求,逐项自查,现将我公司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按统计法法律法规和《劳开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无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事件发生。

〔一〕劳动统计根底工作情况:我公司统计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设置1名专人负责劳开工资统计工作,按规定建立了统计台帐并存有劳动统计原始记录。

〔二〕主要统计数据情况:20xx年上报的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人数、劳动报酬等指标数据上报数与自查数根本相符。

1、统计人员尚无《统计从业资格证》;

2、统计人员按规定设置和保存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自觉支持和配合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5、未接到当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本单位提供不实统计数据的要求。

我公司能够学习和贯彻《统计法》,没有发生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情况;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和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擅在自开展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行为;没有发生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漏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行为;我公司设立统计机构,并设置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无统计资格证书。我公司将要求统计人员参加相关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符合统计有关要求。

工资工作自查报告篇十八

6.实习期、试用期内的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不发绩效奖金。

7.职位晋升与薪酬调整。

7.1转正定级后员工的薪酬调整,分为正常年度调薪、异动调薪和特别调薪三种。薪酬调整时,只考虑绩效结果和能力表现,不考虑学历,工龄,性别等因素。薪酬调整的结果应在调整确认后的第二个月体现。

7.2正常年度调薪是公司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外部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及员工个人绩效、能力、任职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例行性薪酬调整,每年的三月份进行一次。正常年度调整并非全员普调;薪酬调整幅度,还需根据公司的效益状况、社会上同行业薪酬变化情况、通胀情况来确定。调整时,主要以员工上年度每月绩效考核的工作绩效为依据,同时考核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7.3异动调薪是指因员工具体担当的职位发生变化而进行的薪酬调整,不受时间限制,每月都可以进行。

7.3.1调整的基本条件为:因公司需要或员工个人因素发生职位晋升、职位调整、职务兼任、奖惩、解职等异动,根据公司制度需进行薪酬调整。

7.3.2中层以下员工的异动调整由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填写《异动单》提出薪酬调整申请,经所属部门经理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若为新任岗位,则在新任岗位上试用三个月合格后调整工资)。

7.3.3中层管理人员的异动调整,由主管领导提出,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

7.4特别调薪是指员工具有特别贡献、具有突出绩效或外部人才及薪酬状况有了突发性的变化,而对部分职位、部分人员进行的薪酬调整,不受时间限制,每月都可以进行。

7.5特别调整的工资级别控制,以保证薪酬水平的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合理性,既能留住优秀人才又不打破内部总体平衡的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员工的岗位工资晋级。进行特别调薪的基本条件为:

7.5.1本集团公司内(含本公司)被评为优秀的员工。

7.5.2员工做出特别贡献或业绩,可使公司长远受益时。

7.5.3对于避免重大事故发挥了关键作用的人员。

7.5.4在日常工作中,革新创意,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

7.5.5在管理工作中,由于严格管理,使企业避免了重大损失的人员。

7.5.6生产部门全年绩效考核结果名列前三名者(指:生产一部/生产二部/生产三部的员工)。

7.5.7经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或经本公司考核获得相应技能资格,其专业技能水平达到相应岗位要求,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的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技能人员。具体文件《员工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制度》。

7.5.8外部人才及薪酬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不调整薪酬,则面临关键岗位、关键人才流失。

7.5.9以上情况发生时,距年度例行的薪酬调整时间还相差二个月以上。

7.6定期普调。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所在城市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2―3年提出调薪方案,报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

7.7危机调薪。当公司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可启动危机降薪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员工的薪酬标准。

7.8职位晋升与工资级别调整需依据公司《员工职位晋升与工资晋级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8.特殊人才薪酬。

8.1特殊人才谈判工资。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可酌情考虑实行特殊人才谈判工资机制。特殊人才标准主要为:市场上稀缺的管理、技术及销售精英和公司急需的专业人才。

8.2特殊人才工资水平由双方根据人才市场供求关系,最新市场劳动力价格情况、同行业工资水平、个人工作业绩、个人工作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对特殊人才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如个人工作业绩及能力明显不符合公司特殊人才标准,或已非市场稀缺及公司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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