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模板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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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模板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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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加深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的理解和认识。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可以多方面的收集素材和资料,进行充分的准备。总结是学习和进步的重要途径,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总结范文。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一

今年以来,在市政府、市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xx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单位及其职工的通力配合下,我县管理部狠抓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强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在公积金归集总额、贷款发放和回收、资金使用率、公积金增值收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较往年有了明显提升。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归集4877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3.6%,发放贷款2977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60.8%。实现“半年过半”目标。

一是注重比例提高缴存工作。为了较好地完成资金新增指标,我们在抓正常缴存的同时,把六月份作为归集工作月,突击缴存比例的提高和单位补交工作。在提高比例工作上,主要是落实了财政代扣与预算。从2012年的7%提高到8%的比例,自今年元月份起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按10%缴存。二是积极开展“湖南12329”热线宣传活动。全县各主要街道悬挂了20条横幅向全县人民宣传“湖南12329”热线宣传活动。

1.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对每一提取业务都严格审查资料和证件。始终坚持了一笔业务由两人经手办理,一人初审,另一人复审。

2.在贷款发放和回收方面:一是对于每一笔贷款业务,我们对申请人提供的第一手申请贷款的资料都进行了认真初审,对贷款信息、个人信用状况、债务情况、资金风险防控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复核 ,并严格按照中心贷款发放标准提交审批建议。二是每一笔贷出的款项,每月不少于三次对该笔贷款进行还款情况核对,对还款不到位的逐一催缴。

一是坚持每周五下午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职工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二是积极争创县绩效文明考核“先进单位”和“巾帼文明岗”,目前,我部已多次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三是落实首问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耐心、细致、周到,坚持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真正达到效率更高,服务更优,运转更畅,队伍更强,评价更好的目标。

下半年,我部将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着力抓好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为中低收入者购房和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提供帮助;着力抓好资金安全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继续保持资金的零风险;着力抓好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公积金的综合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我们将继续以强化宣传为先导,以表扬曝光、行政执法为手段,稳步开展催建催缴和执法检查工作,力争归集扩面工作实现新突破。二是继续抓好支取、贷款管理工作。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严格提取审批,防控违规套取现象;规范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下半年,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上工作,争取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公积金监管处、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xx中、xx中、xx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目标,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优的发展基调,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20xx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制度扩面有序推进。上半年新增缴存单位4099个,新增开户职工11.22万人,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64.14%;截至20xx年6月末,住房公积金已开户单位5.36万家,已开户职工204.28万人。

2、归集资金稳步增长。上半年归集总额75.58亿元,同比增长11.11%,完成年度考核指标47.39%,截至20xx年6月末,归集余额达451.41亿元。

3、提取业务按规操作。上半年提取总额49.97亿元,同比增长11.76%,其中,购建修房支取19.08亿元,离开本市支取3.48亿元,离退休支取4.76亿元,委托还贷19.84亿元。

4、个贷规模平稳发展。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28万户、44.55亿元,贷款发放额同比下降31.09%,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68.53%,支持职工购买住房面积99.36万平方米,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比14.72%。截至20xx年6月末,贷款余额416.34亿元。

5、增值收益情况良好。上半年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7.2亿元,业务支出3.9亿元,实现增值收益3.3亿元。

(一)狠抓工作源头,有效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中心始终坚持把“扩面增量”作为第一工作要务,狠抓工作源头,多措并举提高制度覆盖面。

1、宣传发动,舆论先导。中心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制度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利用xx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项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要件;上半年对793家单位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223场,有效加深职工群众对公积金制度的理解;充分发挥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聚合传播效应,营造良好建制氛围;拓宽宣传形式,与xx地铁合作,在地铁1号线、2号线各开设3列“公积金宣传专列”,为中心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创造便利的政策环境。

2、合作联动,共同推进。市政府连续第七年以发文形式下达制度扩面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形成稳固有效的扩面网络;及时更新社保、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精准化的对比筛查,为增强扩面工作针对性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加强与金融办、上市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全面掌握和重点筛查全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强化对受托银行的归集业务指标考核,完善银行扩面考核存款奖励办法,按银行扩面工作实绩给予每月存款奖励,调动银行征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扩面效果。

3、加强执法,常态扩面。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促进中心执法扩面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截至20xx年6月底,中心累计发送728份设立账户通知书,促建促缴单位数共计275家,为11000多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或正常缴存,对4家拒不建缴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发送催缴通知书1538份,催促500多家单位为4000多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600余万元;累计受理职工投诉246件,被行政复议1件,提起行政诉讼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8件,累计督促77家单位为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4、主动作为,强化归集。加强托收管理,大力推进小额托收业务,上半年新增托收单位4950个,截至6月末,全市签订小额托收协议的单位有30873个,签约率为90.97%,确保了归集资金的及时进账;开展重点催缴工作,根据筛查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将50人以上的未建制企业及缴存人数比例低于30%的已建制企业作为重点单位,进行函寄、电话和上门催建催缴,帮助企业处理好自身发展与职工权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出保障作用,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中的保障作用,助力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心不断完善使用政策,优化业务程序,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使用需求。

1、保障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为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中心本着因地制宜、持续创新的原则,增设了新的提取业务品种,4月出台了《关于补缴土地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进一步降低公积金支取门槛,提高了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中心设计了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流程,保证了正常的提取秩序,避免大批量集中办理。截至6月,中心共办理补缴土地收益提取公积金368笔,提取金额2271.34万元。上半年,用于购建修房、还贷、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公积金提取额达40.05亿元,占提取总额的80.15%。

2、保障职工多层次贷款需求。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形势和国家调控政策,积极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房地产交易部门、楼盘开发单位和银行的合作,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优势,支持更多缴存职工正常贷款合理购房,努力做到“应贷尽贷”。上半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住房贷款5282户,占同期公积金放款总户数的41.3%,放贷金额15.08亿元,占同期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3.85%;90平米以上住房贷款7508户,占同期公积金放款总户数的58.7%,放贷金额29.47亿元,占同期公积金贷款总额的66.15%,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逐步由支持刚需为主转向刚需与改善并重,有力保障了多层次的贷款需求。

(三)强化风险意识,扎实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1、严控业务风险。上半年,中心对16家热门城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及我市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小户型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大修支取情况等进行了摸底调研,对容易产生问题的业务风险点进行梳理。同时,强化对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审查与资金监管,提出了转增实收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及停止受理纯商业贷款担保业务等要求,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回收力度,督促担保公司加强催收逾期贷款,有效履行逾期贷款代偿责任。截至6月末,贷款逾期率为0.01‰,未发生任何坏账损失。

2、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有效开展月度审计工作,上半年共查出61个问题,提出建议13条;组织开展20xx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宜兴分中心郭维勤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惠山分中心冯建新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三项专项审计,充分发挥了审计的监督作用。

3、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公积金纳入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实现资金“阳光操作”;主动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及20xx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规划,积极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积金管理透明度;组织第三方人员对5个营业大厅和22个银行网点进行暗访,进一步规范了一线服务人员的服务标准。

(四)提升服务理念,不断健全便民服务体系。

1、柜面服务质量实现新发展。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加强对服务工作的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考核评估,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季度服务之星”评选活动,激励员工提高服务水平;营业部积极为残疾人、困难职工及外地职工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邮寄服务,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江阴分中心实施站立服务、微笑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锡山分中心继续开展“看视频找差距”活动,通过每月集中看视频、找差距、提建议、谈体会,查找自身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改进。

2、信息化服务水平实现新突破。中心根据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公积金业务的突飞猛进,不断加强“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创新。一是构建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根据住建部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的要求,中心多形式、全方位开通服务渠道,目前已形成集“12329”客服热线、免费短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于一体的服务体系。上半年,“12329”客服热线提供人工及自助语音服务35.45万个,总接通率为95.36%,满意率99.97%;免费短信服务覆盖率达到86.23%,全市共有101.1万人开通;中心门户网站受理网上在线咨询1561条,答复满意率100%;“xx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已突破45万,目前已发送推文19次31篇,平均每月3次;网上营业厅签约单位达14600多家,覆盖缴存职工85.95万人,占应缴职工数的72.23%。二是完成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跨设区城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避免职工来回奔波之苦,中心于6月23日通过web形式成功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截至6月30日,仅6个工作日已处理完成196笔转入申请、25笔转出申请。三是推进信息化“双贯标”工作。为建立数据互联互通定向化,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中心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接口标准》工作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6月16日完成基础数据贯标工作,计划在7月29、30日完成业务系统升级,除3家农商行外全部银行账户纳入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并上线部分业务,预计10月接入全部业务,完成“双贯标”工作验收。四是加强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加快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步伐,对内加强数据梳理整合,对外主动对接及时报送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对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加强征信系统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3、增值服务效能实现新提升。中心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的号召,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层次,积极推进公积金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小微企业公积金信用贷款业务,支持职工个人消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累计至6月末,已有4万多名职工申请了公积金个人信用贷款,贷款余额13.79亿元,共有43家企业办理了公积金企业信用贷款,累计放贷842万元。

(五)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公积金队伍综合素质。

1、深化廉政教育,政治生态风清气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施意见,加强对廉政风险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控,实现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常态化,切实将中央、省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一是与中层以上干部签订廉政责任状,严格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组织全体中层干部开展述职述廉报告,提高自警自省意识。二是制定中心《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五张清单”》,进一步强化廉政制度建设。三是积极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廉政学习,观看《锦绣人生无律则覆》教育片,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2、深化“两学一做”,党建工作成效显着。积极贯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做“四讲四有”合格共产党员;完成营业部党支部换届选举、锡山、营业部支部委员增补工作,支部班子健全有力,保证党的工作有序开展;配合市委组织部、xx电视台,完成《公积金筑起民生保障墙》电视专题片录制工作,并在xx电视台《党的生活》栏目顺利播出;组织党支部书记赴南通、苏州、厦门中心学习兄弟中心党建、创建工作;组织机关、营业部党支部参观xx第一支部党建教育基地、秦邦宪烈士故居,重温入党誓词;开展结对助学、春节慰问、地铁宣传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25次,募集爱心资金8485元。

3、深化学习教育,队伍建设务实高效。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努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干部职工队伍,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创新发展夯实基础;落实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党支部书记、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各项培训;组织开展业务技能考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四德”培训、赴厦门大学参加“20xx年苏州xx公积金系统综合素质提升”研修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努力塑造一支业务精湛、为民务实的公积金队伍。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三

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服好务的工作大局,以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xx年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

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中心”在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无超越职权的现象发生。

“中心”今年代拟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门规范公积金个贷政策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已经审查,现已按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同时我们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中心”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四

xxxx年上半年,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正确指导下,中心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压实责任、重点突出、统筹兼顾,采取综合扶贫、结对帮扶的办法,利用各种优势,扎实做好各项帮扶工作,帮助贫困户争取生活上、思想上脱贫,有力地促进了精准扶贫工作和统筹城乡基层党建工作的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中心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的要求开展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帮扶对象进行摸底、统计登记、制定方案、定期总结汇报等工作。中心领导和干部职工多次深入贫困户家中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及脱贫设想,并与村干部进行座谈,就如何帮助贫困户脱贫共商计策。

半年来,中心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把精准扶贫“双包”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会议,分析“双包”工作情况,研究具体帮扶措施,加强指导“双包”工作,要求各帮扶成员要明确责任,深入贫困户落实帮扶措施,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经常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确保及时解决“双包”工作问题。半年来,中心共组织领导干部共xx人次到xx村开展帮扶活动,并对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帮扶干部职工经常深入到贫困户家中,了解他们的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帮助农户解决切实困难,切实落实好帮扶措施等。

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确保精准扶贫工作见成效。使之由政府主导式扶贫向群众参与式扶贫转变,通过宣传教育,激发广大贫困户的热情和积极性,发动贫困人群积极主动投身于扶贫工作,参与扶贫开发,通过自身辛勤劳动取得扶贫夏鸥共,对个别有劳动能力但又不愿就业的贫困户,加强思想交流,通过贪心,促使其增加脱贫信心和就业热情,使其投入劳动,通过劳动使自己脱贫。

中心年初便安排了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共x万元,这些费用全部用于张庄村的精准扶贫建设,通过实施开发特色产业、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提高劳动素质和能力等方式,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该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

年初xx村村级光伏发电项目已上报县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该项目通过利用xxxx多平方米的闲置公共用地建设光伏发电站,目前中心领导班子已与县发改委深度沟通过,争取携手并进,早日使该项目通过审核与批复,早日造福全村百姓。

对不同类型造成贫困的对象,落实各项救济措施,帮助其度过难关。结合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值春节、六一等节假日,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开展爱心送温暖活动,对张庄村的贫困户进行慰问,为贫困户送去大米、食用油,为留守儿童送去书包、铅笔、练习册等文具。同时结合庆“七一”建党100周年,开展专题党日活动,看望并慰问了困难党员和群众,让他们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一)继续做好“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切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

(二)继续推进村级光伏发电项目,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早日造福百姓。

(三)对极端困难的家庭做好政策保底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如期实现年内的脱贫任务。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五

xx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全面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年初的计划安排,通过全体职工的积极努力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实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并将xx年工作做以下安排。

xx年5月,为做好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二届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公报》、《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方案》等。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在解决职工购房问题,推动城市廉租房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管委会全体委员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作好各项决策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朝着健康良性轨道运行,不断开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机关党建工作和全面推进“创优达标”的工作目标任务,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住房公积金增量扩面工作,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监督力度。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入手,真抓实干,使干部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一)加强党建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xx年,“中心”党委坚持以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要求为原则,以“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为中心,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搞好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为主线,以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关键,积极探索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把基础工作做强,把宣传平台做宽,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活,力求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夯实业务工作,促进健康发展。

xx年,“中心”从以下三方面做好增量扩面工作。

一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年,什邡、绵竹管理部抓住灾后重建顺利完成,企业经营状况普遍好转的机遇,通过带政策上门,送服务上门,与企业负责人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促使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广汉管理部坚持以多种方式强化宣传,选择部分有实力的企业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目前,已有90家非公企业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是催促个别单位解决住房公积金拖缴、欠缴问题。

三是争取调整缴交基数和提高缴交比例。各县(市、区)管理部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支持。今年,广汉市将经补贴纳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10%提到12%,中江县将缴存比例提高了2个百分点。

截止xx年11月底,全市新增住房公积金12.20亿元,归集余额39.77亿元,归集总额73.25亿元,新增缴存单位88各,新增缴存人数20488人,缴存总人数219655人。

xx年,在国家严格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大背景下,“中心”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又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满足职工的住房需要,圆满完成年初既定目标。

(1)完善制度,加大对购房职工的扶持力度。

年初,经“中心”反复修正、多方征求意见后出台的《信贷管理规程》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提高信贷最高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通过,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依托政策优势拓展个贷业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社会认知度。今年,“中心”在搭建宣传平台,广泛利用报纸等媒体宣传的同时,通过走访开发企业、缴存单位宣讲政策,培训开发企业销售团队,为购房职工答疑解惑等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开发企业和缴存职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有率的新途径。“中心”坚持以“规范管理、争取支持、服务群众”为指导,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占有率。

一年来,我们通过与开发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其真实意愿,建立合作机制,并制定了经待审小组议定下调保证金额度的政策,有效地缓解了开发企业资金困难的局面。同时,针对不同缴存职工相应调整政策。对优质缴存户,提供部分政策优惠。对困难企业职工,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对异地缴存职工,采取上门集中办理的形式,大大提高了缴存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满意度。xx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住房贷款市场的24%,比去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

(3)建立全方位的贷款风险防控体系。

本年度,“中心”在扩大信贷规模的同时,十分重视提高资产质量,消除贷款风险。

一是加强贷前调查,将风险前移。

二是严格执行贷款程序,实施规范化操作,确保申贷资料所填资料的真实性。

三是强化贷后管理,建立逾期催收机制。

今年,“中心”加大了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建立短信催收平台,分管领导多次带队上门催收,三期以上逾期贷款下降77%,十期以上逾期贷款下降81.2%,为建立贷款催收长效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截止xx年11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总额42575万元,2792户。全市贷款总额185959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125102万元。

xx年,“中心”以建立“权责明晰、功能健全、程序标准、严格监督”的法制体系为目的,大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一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心”制定了缓缴、减缴的`文件和办理程序,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管办法,严肃处理了昊天房屋中介公司和什邡一地多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件。

二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中心”通过举办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对未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申请集资建房的企业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是依法处理贷款严重逾期案件,防范信贷风险。为配合“中心”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特建立了处理逾期贷款的工作制度。

四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全年共处理《市长信箱》和信访办的人民来信来访76件,回复率100%。名列全市前面名次。接待群众投诉、来人来访、电话来访约467件。

4、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xx年10月,“中心”对全市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户、定期存款、委托贷款、国家债券管理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均按规定存放受托银行并及时对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了帐表、账实相符。“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一是精心测算,根据归集总量和归集余额的实际,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结构,确定合理的放贷、提取、定存资金的使用比例,确保资金运用的最优化。

二是严格按照资金运行规律,测算最优的定存期限,优化组合好资金存款,确保收益最大化。三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住房资金的合理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基础上,力争为全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截止xx年10月底,全市累计转存沉淀资金227550万元。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六

一是参照2020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要点,进一步优化公开平台。2020年以来,中心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行政权力运行”、“精准扶贫情况”“办事服务”“重要舆情收集与回应”四个栏目,门户网站日均访问量突破10000人次,为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同时,建立了淮南公积金群和归集群,使本公积金系统的职工和各缴存单位的代办员之间能互相交流。

二是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用信息化促公开。中心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利用微信、微博、自助终端、客户端、12329热线、12329短信、网站、网上营业厅等多渠道全方位信息化手段提供公积金政策服务,在便民利民的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网上办事有效融合,拓宽了民众的信息获取渠道,也提升了中心的公开宣传力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七

4月1日起,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进行“两调整”、“一暂停”、“一取消”,并对贷款发放实行按计划轮候制度。

调整公积金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缴存职工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二套房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认定为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禁止发放第三套个人贷款。

调整下岗失业职工提取公积金条件。除保留下岗失业职工中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或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户口迁出本市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外,取消原下岗失业职工账户封存一年即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与此同时,装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和贷款业务由暂停调整为取消;停办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情况,中心城区贷款发放实行按计划轮候制度。

据悉,去年,全市共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17.9亿元,办理职工按政策提取公积金16.1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0%和44%.其中,中心城区发放贷款9.8亿元,办理公积金提取7.8亿元,均创历年之最。住房公积金资金大量投入使用,在给本市房地产市场注入活力、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同时,也给公积金管理部门带来了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压力。为促进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缓解资金紧张压力,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按照去年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的“凡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可暂停公积金装修使用”的精神,我市对中心城区相关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以上调整。

相关阅读。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提高购买首套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停止三套房相关贷款政策等。

《通知》明确,提高购买首套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即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0%。

《通知》明确,提高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拥有一套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5%;对拥有一套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提高至45%。

此外,《通知》强调,停止执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5号)文件中第五条的规定。即停止执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的规定。

同时,严格按《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规定的限购区域(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范围执行。本通知自3月20日起执行,3月20日之前已进窗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八

今年以来,在市政府、市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__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单位及其职工的通力配合下,我县管理部狠抓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强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在公积金归集总额、贷款发放和回收、资金使用率、公积金增值收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较往年有了明显提升。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归集4877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发放贷款2977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实现“半年过半”目标。

一是注重比例提高缴存工作。为了较好地完成资金新增指标,我们在抓正常缴存的同时,把六月份作为归集工作月,突击缴存比例的提高和单位补交工作。在提高比例工作上,主要是落实了财政代扣与预算。从20xx年的7%提高到8%的比例,自今年元月份起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按10%缴存。二是积极开展“湖南12329”热线宣传活动。全县各主要街道悬挂了20条横幅向全县人民宣传“湖南12329”热线宣传活动。

1.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对每一提取业务都严格审查资料和证件。始终坚持了一笔业务由两人经手办理,一人初审,另一人复审。

2.在贷款发放和回收方面:一是对于每一笔贷款业务,我们对申请人提供的第一手申请贷款的资料都进行了认真初审,对贷款信息、个人信用状况、债务情况、资金风险防控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复核,并严格按照中心贷款发放标准提交审批建议。二是每一笔贷出的款项,每月不少于三次对该笔贷款进行还款情况核对,对还款不到位的逐一催缴。

一是坚持每周五下午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职工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二是积极争创县绩效文明考核“先进单位”和“巾帼文明岗”,目前,我部已多次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三是落实首问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耐心、细致、周到,坚持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真正达到效率更高,服务更优,运转更畅,队伍更强,评价更好的目标。

下半年,我部将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着力抓好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为中低收入者购房和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提供帮助;着力抓好资金安全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继续保持资金的零风险;着力抓好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公积金的综合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我们将继续以强化宣传为先导,以表扬曝光、行政执法为手段,稳步开展催建催缴和执法检查工作,力争归集扩面工作实现新突破。二是继续抓好支取、贷款管理工作。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严格提取审批,防控违规套取现象;规范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下半年,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上工作,争取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九

一是适度提高贷款使用范围。针对我市住房消费的实际需求,年初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将我市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装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从20万元调整至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从20年调整至30年。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进一步提高我市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能力。二是全面梳理简化办理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所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取消租房提取业务中租房合同以及装修提取、贷款业务中装修合同等材料。经过梳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业务所需提供证明材料缩减为30项。三是启动业务信息系统更新。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和结算数据“双贯标”要求开始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目前业务系统招标采购、前期业务需求调研、软件研发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将于2020年初开始上线试运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沧州市管理中心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理念,优化服务,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共归集公积金8543万元,累计归集额亿元;发放贷款亿元,累计发放亿元;发展建制单位达到176家,职工24054人;提取公积金1405万元,累计提取4573万元。公积金使用率达到,居全省先进行列。各项工作呈现强劲发展势头和良好发展态势,为全市推进民生工程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连续三年获得沧州市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五.一”前夕,被黄骅团市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做到开展两项活动与做好本职工作两促进两提高。对照标准,查摆问题,提高两项活动针对性。通过认真梳理,对查摆出的重集中轻民主、重应酬轻学习、重他律轻自律、重管理轻服务、重谋划轻落实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予及时纠正。二是把握重点,全面推进,切实把两项活动抓紧抓牢抓出成效。

二、以服务经济建设、服务职工群众为导向,超强度做好公积金放贷工作。

一是“一步到位”,大力度提高放款额度。为更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积极拓展房贷渠道,丰富期房按揭、现房抵押、压滤机滤布二手房过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等多种房贷形式,真正让公积金贷款在职工购房置业中“解渴”、管用。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用户,积极协调银行,实行足额发放,及时到位,绝不惜贷。先后为大学城二期、三期工程、京城花园、名人花园、金都花园、金都国际、滨海花园、众诚家园、颐园小区、海韵小区、丽湖小区、第一公馆等楼盘居民发放个人贷款,放贷额度在全沧州市名列前茅,工作做法多次在全市系统内予以推广。

二是“一以当十”,超强度加大放款力度。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房贷市场,主动出击,多方协调,努力推动贷款上台阶。一方面,积极协调开发商给贷款户让利优惠。在公积金贷款,相关开发商分别给予的优惠,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积极协调银行加快放款速度。在此基础上,还积极向上跑资金,争取放款额度。在全沧州市各县市基本停止放款的情况下,争取上级1500万元资金支持,努力保障职工的贷款需求。

三、科学求实,把为民理财作为做好公积金工作的第一使命。

在归集工作中,一是抓缴存,大幅度提高比例。在市领导及财政部门支持下,克服财力紧张的实际困难,使缴存比例提高至12%,圆满完成中心下达目标。二是抓扩面,大面积抓好延伸。推动归集工作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延伸,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争取市政府领导支持,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要求企业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是抓断交,大力度做好“清欠”。针对近两年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停交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采取上门催缴,督导与宣传相结合的策略,深入细致做好企业工作,推动中盐长芦集团等欠缴企业的700多万元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在支取方面,坚持严格把关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按支取规定审批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堵塞漏洞,防止个别人违规套取公积金。另一方面贴切实际,实行“人性化”管理、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宽松支取政策。半年共办理提取651笔,提取额1405万元。

同时,认真管好“明白账”,严格做好职工公积金计息工作。今年以来,共为职工计息元,努力让群众满意放心。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一

位于济南市经十路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内,前来提取公积金的人群仍未见减少。管理中心院内,站立和坐着上百人,都是等待叫号的市民。咨询台前则被询问办理手续细节的人群围得水泄不通。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天早晨6点多就开始发号,1200个号码很快就发光了。”

“本来以为今天人会少一点了,来了就能办手续,没想到还是这么多人。”大厅外一位操外地口音的中年市民抱怨说,他听说有的人今天凌晨5点多天不亮就来排队,到中午1点多还未能办好手续。

当然,与最火爆的高潮时相比,人潮已有所回落。在6日那天,济南公积金服务大厅一天内有1500人提取公积金,人数达到平时的3倍,排队长龙达数百米。

事情源于8月底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限制两类人群在今年10月1日以后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新政引发外界各种传言和恐慌,由此引发挤提风潮。

迫于压力,9月1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紧急出台公告,将上述两类提取公积金时间延至2014年3月31日,但前往提取公积金的人群在之后3天里仍然络绎不绝。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敏出面解释和澄清,称公众对新政存在“误读”。

济南市财政局综合处一位处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否认外界关于济南公积金发生“亏空”和“钱荒”的传言。“一天就算2000人来提,10天也才2万人,但基数有上百万,不存在亏空的问题。”他同时也否认公积金有被挪用的情况。

《细则》公布后,连日来,位于济南交通主干道经十路、原先冷冷清清的公积金服务大厅一下子人山人海。

10日这天,记者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看到,前来办理提取的市民将200多平米的大厅挤得水泄不通,处处人头攒动。每个窗口前都排起长队。门外的烈日下也排起200多米的人墙。人行道、紧邻的慢车道上也站满等待办理提取的市民,许多人在树荫下席地而坐,等待叫号。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早晨5点就起来往这里赶,也才拿到800多的号码。

公积金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预计,排队挤提的情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据济南市审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该市正常缴费人数已达94.87万人,当年归集金额76.91亿元,而到2012年归集金额已达到103.17亿元。也就是说缴纳职工应已突破百万人,而从本月初至今也只有7000余人办理了支取手续,尚不到总缴纳职工人数的1%。

引发挤提潮的,是《细则》中引人瞩目的两项条款。一是规定买房三年以后不得再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提取。

这两条直指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用户。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崔建伟在对媒体解释《细则》时就说:“商业贷款满一年提取一次,影响不大。”

按照现行规定,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12%比例各自存缴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职工遇有买房、租房及退休等十二种情况可以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而《细则》实施后,十二种情况中的两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的部分用户,可能在支取账户余额方面受到限制。

据分析,这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可能与近年济南市公积金的支取金额不断攀升有关。

据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2012年1月,当月公积金支取金额为2.3亿元,此后数月保持在3亿元左右,7月份开始上升到5.1亿元,到10月份,在归集金额为7.39亿元的同时,支取金额陡然上升到6.54亿元。

蹊跷的是,在2012年10月支取创出6.54亿元的新高后,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依旧公布归集和贷款当月数据时,却不再逐月公布支取金额。这不免令人产生联想。

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负责网站数据公布的一位处长9月10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并不知道支取数据已连续9个月没有公布。

从截至去年10月的这一组数字与其他两组对照可以发现,支取金额是一条不断攀升的曲线。归集金额一年半以来一直处于徘徊略有上升状态,2012年1月,当月全市归集公积金为8.69亿元,此后除2、4、10月三个月归集公积金不到8亿元外,一直到今年7月归集的公积金都在8亿多元到10亿多元之间,到今年7月公积金归集创历史新高为10.6亿元;贷款金额则随政策变化起伏较大,今年以来相较于去年10月最高值9.82亿元则呈萎缩状态,大致徘徊在4亿-7亿元之间。

《细则》的出台并不算突然。之前,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连续两年出台政策收紧贷款和支取政策。去年10月8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曾进行过一次调整。在调低了贷款额度的同时,要求“借款人须在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一政策的效果十分明显,在去年8-10月连续3个月贷款均超过8亿元,10月达到9.82亿元后,连续8个月贷款金额回落到4亿-6亿元之间。直到今年7月才回到7亿元以上,达到7.92亿元。

按照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的年度数据,2011年济南市公积金支取额为41.5亿元,占当年归集总额的48.49%,2012年支取金额52.11亿元,占当年归集总额的50.51%。但上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的处长认为,支取金额增多是一种正常现象,“归集增多,贷款、支取肯定要增加。”他说。

“误读”还是另有隐情?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敏向媒体表示:“可能我们宣传没有到位,另外一个可能在理解上(群众)不太一致。”言下之意,是群众对即将实施的“细则”存在误读。与记者通电话的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处长解释说:“我们只是根据2005年住建部加强公积金管理规范意见,规范了一下提取政策,和其他没有关系。”

实际上在今年6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就曾遭遇过一次公积金“钱荒”。据介绍,今年6月中下旬银行普遍“钱荒”时,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也延长了一周左右。此前在审核购房人资格同时可进行公积金评估工作,但此时要求网签后再评估,等于将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后延。

相关数据也印证了购房者的直观感受。据济南市建委下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公布,去年4-6月济南住宅销售10907套,今年同期则达到14452套。而济南市4-6月公积金贷款则由去年的18.63亿元缩减到今年的17.43亿元。也就是说,济南住宅销售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持续温和放量的同时,公积金贷款却呈现同比萎缩的状态。

上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处长介绍说,济南市的公积金使用率已超过90%。由于使用率是支取总额加贷款余额加购买国债数量除以缴存总额,济南市公积金在贷款萎缩,支取数据缺失的前提下使用率上升,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购买国债总额在扩大,要么是支取总额在不断扩大。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亏空等情况,迫使公积金运作中收缩贷款和减少支取。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二

我叫xx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2011年6月24日。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本人,号,现在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现单位公章:

附: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个人公积金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推荐回答:申请书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大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填好,有的需要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从上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拿到支票,顺利的话3天就能办理完毕。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三

姓名:黄友林。

班级:工程造价3班。

学号:v201141244。

一.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基本性质。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单一是造成资金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2007年购买国债余额为405.7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2%),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

7.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呈现地区性与阶段性的不平衡现象。

2007年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分别为3567.63万人、1982.24万人和1638.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9%、4.19%和1.55%。2007年的缴存额分别为2135.24亿元、708.07亿元和699.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22%和30.18%;当年发放个人贷款额分别为1398.74亿元、397.47亿元和40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8%、17.31%和77.3%。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合理的公积金制度体系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就像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3.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实行多种利率,并辅助于储蓄奖励方式、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调动居民参加住宅储蓄的积极性。在我国,面对收入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和拥有消费主权的经济人,政府不能再沿用简单行政干预和管理方式,强制性的让人们参加住房储蓄或多出一点钱,而应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引导居民的储蓄、消费和投资,帮助居民逐步地实现消费的升级换代。政策性住房储蓄应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如:对需要购房的储户,设立市场化利率的储蓄,保证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可以得到与其他储蓄等额的利息收入,或设立减免利息税的住房储蓄,以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对需要扶持的收入群体(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户),政府还可用住房基金设立专项利息补贴,为他们购房提供低息贷款,或为开发商兴建面向中低收入的出租房提供长期贷款,改变目前泛用“低存低贷”、利息暗补对象不明确及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比如说德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内容是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储蓄制度、购建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的资助框架内,政府还资助私人投资者和地方房地产公司,帮助他们为市场上难以获得住房的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租用房。政府还资助房地产开发商对现有住房翻新改造,供低收入家庭居住。此外,德国政府还实施“住房金”制府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并大力推行“社会住房”和“住房金”等资助政策。所谓“社会住房”,包括供出租的公寓楼和合作社住宅。政府通过不同的补贴方式,使这类住房低于成本的租金供应给低收入阶层。近年来,“社会住房度,通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帮助这部分人群获得合适的住房。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中领取“住房金”的家庭,住房负担(包括房租和购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月收入的比例由45%下降到31%。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色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即先由储户根据自己住房需要及储蓄能力,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储贷合同,储户每月按合同约定存钱,当存满储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贷款权。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住房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四

住房公积金实行对象是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在职职工。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等。对所申请的个人住房公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款时,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指定承办银行受理。

申请条件。

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和二级市场住房。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a)有购买一套自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款(买一手房)。

(b)拟购房产位于市内,首期款项(不低于评估价的40%)已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买二手房)。

7.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货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为12万元,贷款额度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而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为4.14%,5年以上的为4.59%,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的方式。

偿还方式。

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承办银行。待还清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办理程序。

a.买一手房。

b.买二手房。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时申请表须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盖章并提交:。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2)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3)拟购住房售价30%以上自筹资金的证明(已预付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提供付款收据原件)。

(4)售房单位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等。

(5)职工申请时,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房产进行抵押,或用有价证券质押。

注: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若申请人买的是二手房,还需提供:。

(1)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

(2)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的《评估报告》。

一.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

二.购买,建造,翻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当职工离退休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境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

手续。职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到开户行支取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贷款额在40万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额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至于这个,不少人都还被蒙在鼓里——两种还贷法利息差额大,在此摘录一篇供您参阅。

2.5万元!原因只是他们采用了不同的还贷方式。而此前,刘先生称自己对另一种还贷方式一无所知。

“在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抱来一大堆贷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后帮你一会翻到这里、一会翻到那里,指着一些空白的地方,让你签上姓名、填上身份证号码、按上手印即可,根本没有提及还有另外一种还款方法。”

签下这份贷款合同后,刘先生自己测算了一下,利息总额高达17.6万多元。要不是亲戚提醒,刘先生还以为贷款就是这样办的,又气愤又心疼的刘先生忍不住把自己的贷款合同拿出来又仔细翻了好几遍,发现合同里的确有两种贷款方法可供自己选择,但是空白处已经被银行事先填上了等额本息还款法,根本就没有自己考虑的余地。他请朋友算了一下,如果套用另外一种还款方法,那么自己30万元、20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不到15.2万元,比现在要少2.49万元。银行普遍主荐“等额法”

记者随之询问有无其他的还款方式,该工作人员说还有另一种“本金还款法”(递减法)。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从3000元左右逐渐递减到1000多元。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法呢?以下是记者和该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

“两种还贷方法哪一种更合算呢?”

“总的说来第二种递减法少付点钱,但是一般人都不会等到30年才还清的,如果提前还贷的话就没有那么大差距了。何况使用递减法虽然后面还得少,但是一开始压力太大了。”

“哪一种更方便呢?”

“当然是第一种等额法方便,每个月只需按月还给银行相同数额的钱就行了。第二种递减法每个月的钱数都不同,算起来也很麻烦……所以我们一般都推荐客户选择等额法。”

导致银行产生这种倾向性的原因何在呢?一位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的人士一语道破:“关键在于息差。”

“两种方法的利息差距大着哪!”该位人士以记者暗访的例子进行了一番计算,得出的结果令人震惊———同样是44万元、30年的商业性贷款,等额法的利息总额为41.4万多元,而递减法为29.7万元左右。两种不同还贷方法利息竟然相差11万元之多!

至于银行解释的“等额法比递减法方便”的理由,记者发现,使用递减法实际上也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麻烦。虽然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但是具体数额并不需要人力测算,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十分轻松地便可以打印出30年中每一个月还款数据的表格,购房人只需遵照交钱就行了。

而另外一个“递减法开始还款压力大”的解释,记者通过业内人士测算发现,虽然递减法开头的还款额度的确较高,为3000元左右,但是相对于等额法2372元来说,也就高出620元左右,且持续时间也只有一年零两个月。大多数时间的还款额集中在2000多元和1000多元之间。相信600多元的差额大多数购房人都能承受,何况,这样“省下来”的利息高达11多万元,值得大多数购房人重新考虑。

银行称没占到便宜。

昨日,建行、中行、农行、民生等几家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种还款方法表面上看两者利息总额相差不少,而实际上两者的计算原理是一回事。

“不存在银行占便宜。首先,两种还贷方法并不是哪家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而是央行规定的。”建行江苏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丛华昌介绍说,1998年5月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不管是哪种还贷方法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实际上两种还款方法计算原理是一样的。

“简单地看,两者利息是相差一定额度,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并没有通过哪种方式多收了顾客的利息,因为这两种还贷方式都是按照客户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计算的。”

据丛处长解释,造成这两种还款方法利息总额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顾客占用银行资金发生了变化。递减还款法,由于顾客一开始就多还本金,所以越往后所占银行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而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同,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银行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针对目前老百姓对两种还款方式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现状,昨天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贷款之前,将加强告知义务。

“可能我们的部分柜面人员会觉得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是约定俗成的事,老百姓也习惯于这种还款方式,所以就没有对递减法进行解释和宣传,客户来了就照老办法给办了。”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建和在剖析上述现象时说,贷款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两种不同的服务内容,即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另外,还应该客观地且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两种还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的利弊,否则,就是侵害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孙建和认为,如果银行在没有明确告知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利弊的情况下,擅自替消费者作主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那么就违法了《消法》的上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原因在双方信息不对称。

受访的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均一致指出,购房人和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首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必然可以给银行有意无意隐瞒信息、牟取更多利息收入创造有利条件;而购房人由于信息缺乏,必然处于弱势。

钱苏平律师说,消费者毕竟不是银行家,人民银行的规定也只是面对银行而设的,普通人无从得知,所以在选择购房贷款时,往往是银行说什么就是什么,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陈广华律师也认为,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银行和购房人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银行占有了大量消费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消费者购房作出主观引导。(记者/王海燕郑春平)。

相关链接。

两种还贷方式比较。

1、计算方法不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样。“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一样。因为“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后期的压力要比前期轻得多。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五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六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十九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二十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要件: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本市转往外地。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要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外地转至本市。

办理事项:职工由外地调动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转移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一个月;

2.接收单位或职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后,将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寄送原单位或原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四)原单位无法联系的。

办理事项:职工原单位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核实无法联系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转至集中户。

办理事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

5.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连同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集中户转至新单位。

办理事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七)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

办理事项:职工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管理中心(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按规定办理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篇二十一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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