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出真知,通过实际操作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问题。总结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和概括,避免片面和偏颇。可以从这些总结范文中学习到一些优秀的总结思路和表达方式。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一
交通事故常常是由于人们不遵照交通法规造成的。“不要闯红灯,不要爬护栏,不要在路中间停留……”这些最流行的交通规则说起来简单,但为何总有人不严格遵照呢?由于缺少安全意识,许多人在繁忙的道路上上演了不可逆转的悲剧。当你看到每一个活着的生命都消逝了,当你发觉阵阵欢笑和笑声都消逝了。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你能不感到心碎吗?黄金是有价值的,但生命是无价的。我们的生命只属于自己一次,交通事故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让本来幸福快乐的家庭支离破碎,让父母亲人悲痛不已。
我们周围有许多危险的隐患。上学放学时,很多学生骑得又快又猛,坐很多车来回穿梭。为了夸耀自己的骑车技术,能不能把生命安全当擦边球?一些步行的学生,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常常闯红灯,超出栏杆,为了争取时间不走人行道。其他同学大摇大摆地走在路中间,和同伴随说有笑,又打又打,却完全没成心识到危险正一步步向他们靠近。不要小家子气,不要小家子气,不要对家长老师的教诲充耳不闻。要建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照交通法律法规,警钟长鸣。我想类似的事故不会在我们身边产生。
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珍爱,所以请从自己做起,严格遵照交通法律法规,共同提倡“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二
当汽车不断穿梭在拥挤的道路上,当红绿灯闪烁交替,交通安全司空见惯,人们再也不能平凡的平凡意识逐渐淡化或加深。
当红色指导灯亮起时,仍旧有轰鸣的车辆。为何呢?为何呢?难道他们不知道,有了这样的放纵,可能会有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一瞬时消逝,他们多是自己,也多是同车的伙伴,也多是无辜的路人,为了争取这短短的几秒钟,他们已经在脑海里想过了吗?几秒钟的价格是多少?他不会是唯唯一个会流泪的人,他的父母、孩子、亲人、朋友,还有陪伴他一生的人。他想过吗?当然,这种悲剧有时触及不止一个家庭,可能触及几个乃至更多的家庭。
闯红灯的'本钱是庞大的。酒后开车怎么办?喝醉了请不要开门发动汽车。当你迷迷糊糊的在路上跑的时候,酒精刺激的油门会失控,方向盘会漂移,你的车随时会变成可怕的死神,会把你经过的路塞满,还会牢牢的勒住喉咙,让你喘不过气来,让你极度疲惫。
交通法规之所以这么多,是由于有那么多的血泪。它以多种情势显现在你我身边,如文字、符号、图片、信号等。这样我们不管走到哪里都能看到,每个人都可以谈论遵照交通法规到极致。但现实中呢?请克制这种言语上的满足,多使用自己的行动。当我们走在路上发动汽车时,我们认真地对自己说:请遵照交通规则!让我们携起手来,把交通安全刻在我们最深处,永久为我们的行动买单。
交通安全——你的心和我的心,让我们停止呻吟和痛楚,建设一个交通安全的美丽星球,最美的星球。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四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当养成自觉遵照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可能有的员工闯了几次红灯都没产生什么事情,抱有侥幸心里,不要等出了事故再去后悔,那已经是均可挽回的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我认识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日子里,不论我是骑自行车,还是行走,我们一定坚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久扎下根,让全部员工都自觉遵照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久在我们生活中消逝,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开开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五
交通安全一直都是我们所关心的,通过想、这次交通安全学习收获很多,知道今后我们应当怎么做。
红灯停绿灯行,在我们过马路的时候不要急急忙忙的冲过去,来往的车辆多,速度快,一个不谨慎就容易产生事故,在马路上安装的红路灯就是指引我们过马路的,我们要时刻遵照这些规则,当红灯亮起时制止前行,当绿灯亮起是才开始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上天不会给我们再来一次的机会,显现了事故在后悔将后悔莫及,做到遵照佳通规则做一个文明礼貌的人,一次短暂的等待,一次安全的出行比什么都重要,时间再急也没有生命重要,不论是上班,还是上学再过马路是一定要走斑马线。不要和车子赌气,不要和车子硬撞,产生安全事故后悔的将是自己。
遵照安全交通规则,宁可迟走一分钟,也不要早走一秒钟,不要成群结队的过马路,不要自以为是的横穿马路,你不注意这些安全后悔的时候将没法挽回。来来常常的车辆,急急忙忙的人群,穿插途经的各处,安全永久都是第一位,没有什么是比安全更重要的,我们的安全是一家人开心的保证,产生了以外将后悔莫及。
现在在大街上有一些自大的人常常横穿马路,在密集的车流当中横穿马路,只为图一个方便,但是却没推敲到,在这么密集的道路中,司机看到突然显现的人,不一定能够及时的做出反应,一旦刹车失手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轻则断胳膊断腿,重则丧命,看到横穿马路的人不要向他们学习,看到有人横穿马路自己也去闯,这样不但会影响正常的交通也会引发交通事故,我们会常常在新闻电视上看到那些横穿马路的行人被迎面而来的车子给撞飞鲜血横流的场面,看到那些由于刹车不及时而造成两车相撞的情形,惨烈的现场,鲜血横流的.局面难道这是我们所想要的吗?谁都不期望想那些人一样横死当场,或者落下残疾,一旦产生将后悔毕生,每一个人都有家庭,我们都不期望自己的家人突然传来噩耗,也不期望自己给家庭带来永久的伤痛。
在我们日常中有很多的交通标志,有的是以文字书写,我们可以明白,也有些是图片数字,这就需要我们学习明白这些东西说表达的意思,弄清楚这些意思可以让我们知道我们该怎么去做,牢记交通规则秩序,保护交通安全,让危险阔别我们的身边,让我们能够快乐的工作学习,通过电视网络学习各种标志符号,做好危险防范,做好文明交通,营建一个和平安全的交通环境。
通过这次交通安全的学习让我明白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知道了交通要遵守得到规则,做好交通安全的防范。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六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党、国务院非常重视安全工作,学校“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为此,我校肯定了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整体目标:以建立安全意识为主线,以强化层层管理责任制为核心,以落实具体措施为重点,及时全面排查、清算和整理校园内安全隐患,努力创建一个管理有序、防控有力、整改迅速、环境安定、校风良好的安全文明校园,确保学校在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中稳步发展。
二、强化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及时排除隐患,加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为此我们提出要建立六种意识、展开“六防”教育、克服四种疏理、坚持“四不放过”、营建“四讲”氛围。六种意识:即“大于天”意识、“责任”意识、“担忧”意识、“第一”意识、“防范”意识、“共管”意识;展开“六防”教育,即防盗、防火、防震、防溺水、防触电、防交通事故教育活动。营建“四讲”氛围,即利用横幅标语、校园广播、班级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多种情势进行广泛宣传,营建了一个“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各种报告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工作日报告和安全整改通知书制度。制定了《学校安全自查范畴》,在全校各班级、各处室部中设立了安全检查员,要求每天对各自范畴内的.学生动态、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记录,并向班主任和各部门责任人汇报,最后上报校长;然后由校长签署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在校园各区域配备、完善消防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使学校安全管理网络覆盖到校园的每一个区域,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时段。
2、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学校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产生的事故应依照各自管理权限及时查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产生事故不上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七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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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八
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和幸福,而交通安全法律是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律基石。回首我的亲身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法律的重要性,并从中体会到了它的威力和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交通安全法律的亲身体会,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交通安全法律的重视。
第一段:我经历的交通事故。
几年前,我和家人前往一个城市度假,途中遭遇了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当时,我坐在后排,看着车窗外美丽的风景,突然,一辆飞驰而过的货车迅速撞向我们的车。车内的人们发出惊恐的尖叫声,玻璃碎裂声不绝于耳。事故发生后,我伤势较轻,但仍需要住院治疗,而家人却受了重伤。这一切让我意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让我对交通安全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
从我的亲身经历中,我体会到了交通安全法律的作用和威力。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了公路交通行驶的各项规则和标准,以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能够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安全法律的严格执行,不仅能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也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教育至关重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让更多人了解交通安全法律,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例如,交通安全法律宣传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传播,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此外,还可以在学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讲和教育活动。只有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才能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形成遵纪守法的交通文明风尚。
尽管交通安全法律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交通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跟进交通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以应对交通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另一方面,一些不良的交通行为仍然存在,交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交通安全法律的作用。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无论是行人、驾驶员还是骑车人,我们都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益。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不开车时不能玩手机、酒后驾车等,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文明的交通行为。只有每个人从自身和小事做起,才能为交通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起来,交通安全法律的亲身体会让我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交通安全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宣传教育,能够引导和规范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然而,交通安全法律仍面临问题和挑战,需要与时俱进。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个人责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整个社会齐心协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九
为加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4月15日下午,镇工委会组织广大职工在小榄镇埒西一社区三楼会议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培训。培训由中山开放大学社区教育智库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陈思主讲,共吸引280名职工报名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主要向职工群众传播交通安全知识,提醒大家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开车系安全带、不闯红灯、不抢道、不超速,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期间,授课老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系统科学地分析了随意打开车门、醉酒驾驶、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超速驾驶、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并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阐释。讲解生动形象、深入浅出,使与会人员深受启发和教益。
此次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很多参与培训的职工表示,一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出行的好习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文明行驶,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模范引导文明出行,10月25日下午,市公交总公司在四楼会议室组织开展了文明交通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此次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动,旨在引导干部职工在日常出行中,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防微杜渐,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杜绝一切不文明交通行为。
文明交通关乎着生命安全,维系着家庭幸福,全体干部职工通过安全出行宣传教育时刻敲响警钟,并承诺把所学到的常识传递给家人、朋友,积极倡导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一
为增强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落实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普及,近日,北海高新区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培训,邀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四支队民警黄莎莎进行专题培训。管委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了培训。
培训主要以讲座方式进行,主要介绍三方面内容。一是近年来全市依法治理违规驾驶的工作情况,重点讲解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二是近期交通执法的工作重点,围绕全市“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整治工作”专项行动,讲解机动车减速让行的规范操作。三是交警部门“放管服”工作,讲解交警“一窗式”服务的相关工作流程、材料清单、缴费方式,自助服务机的业务范围以及使用方法。
讲座后,开展现场教学。黄莎莎带领职工到高新区周边的道路人行区,介绍黄色虚实线等道路标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表现,指引大家依法驾驶。
广大职工干部表示:在培训中受益匪浅,要学以致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践行者和受益者。今后,高新区继续选取与职工干部密切相关的常用法规,开展好“法律进机关”工作。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二
通过学习甘谷电厂“5.13”事故通报和交通事故案例让我吸取教训,深刻反思。
结合学习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后,使我深深的感觉到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关系着过往车辆行人的有序行车,同时也关系到每个道路交通构成者的生命安全。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遵守道路交通法则重要性,体会到了“珍爱生命杜绝酒驾”的真正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时刻围绕着我们,只要我出门上路,便同道路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在道路上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不仅是对城市交通的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教我们学会保护他人,保护自己。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学习,我了解到文明开车,文明走路的重要性。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时刻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杀手一样,潜伏在马路上等待道路违章违规的人出现。所以,不论我们是在开车,还是在走路,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忽视了这个虎视眈眈的隐形杀手。常常看到或者听到路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多深重的悲剧“人的生命只此一次”,众多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出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运行环境,无疑是为创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添砖加瓦,而和-谐的社会,又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撑起了一片蓝天。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和司机,我愿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也是我们应该做到的!通过此次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我认识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日子里,不论我是开车穿梭在车流中,还是行走在人流中,我一定坚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爱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行车途中不接听电话,“系好安全带,不开超速车”。避免心存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三
违章停车,是指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违规停车怎么处罚:
一、驾驶人在场处罚方法。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
二、驾驶人不在场处罚方法。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接受处理的方法。
1、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缴纳滞纳金的,因此要尽快把罚单处理了。
2、到交警部门后,把“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罚款数额,是否扣分(违法停车不扣分),然后受理罚款申请,然后会给你交费名称,接着去银行交费就行了。
3、一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等都能受理接纳交通罚款的业务。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四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五
7月12日,交警市北大队杭州路中队交通宣传员应邀参加青岛交运北洁(青岛)环境有限公司组织开展20xx年度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会,利用培训会时机,结合目前交警部门开展的“减量控大”整治活动,开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现场,交警市北大队杭州路中队原四级高级警长高健,退休不退岗,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活动,搞好传帮带工作,带领中队宣传员丁龙,为公司40余人现场讲解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分析了青岛市道路交通秩序的现状,并结合交运北洁公司实际,提出了对作业人员、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建议。通过播放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向安全管理人员精准诠释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何做到准确“预见”和发现由其他驾驶员、行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引发的各种安全风险隐患,教授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分析讲解影响安全行车的危险行为和危险要素,告知安全管理人员平时要叮嘱驾驶人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效的预防和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随后,向企业负责人及驾驶人发放交通安全倡议书50余份,倡议企业负责人落实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强化对所属企业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倡导驾驶人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通过本次教育培训,通过此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企业的驾驶员从思想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既掌握了更加全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步提升了参训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了参训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基础,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将将培训所学的安全生产知识转化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本领,又提高了企业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并获得交运参训人员的一致好。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六
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正性。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属性所决定的。我们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驾驶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明,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在实践体现文明执法上,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交通执法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要加大普法教育,单位负责宣传的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而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交通,理解交通,支持交通,明确不接受处罚或粗暴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学习我的自身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争取多到执法现场学习,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还有要不断提高工作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交通安全法培训心得篇十七
目前,我国公路限速主要有三种:
一是标牌限速。即公路上设置的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具体的限速值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以及公路的功能类型、几何线形特性、运行交通流量、路侧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二是法定限速。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没有中心线的公路,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公路,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以及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最高限速为每小时120公里。
三是特殊时段和天气限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普通公路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以及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为严管客运车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42号)要求,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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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
权威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123号令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3分。
雨雪雾天气时高速公路限速有什么特别规定?
权威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驾驶人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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