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问题(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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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问题(优秀19篇)
时间:2023-11-13 17:37:06 小编:念青松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起草合同时,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合同的范本。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样本,作为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一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中文写成,这样既便于中国员工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便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解决纠纷。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或者是国内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等对中文不熟悉,也允许在劳动合同的中文版本外同时存在一个外文版本。

不仅如此,法律还进一步表现了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充分尊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可以仅用某种外文书写。

由于劳动合同可以同时存在中文、外文两种版本,而语言之间的翻译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样就产生了版本之间效力高低的问题,也就是在确定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以哪一个版本写明的含义为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拟定者,必然会作出对其有利的约定,如主张以外文文本为准,而这对于不懂外文的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因此在签署外文版劳动合同或同时签署中、外文两个版本的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对劳动合同版本以及各版本之间效力高低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二

个人自我介绍:

本人6月在一单位从事司机工作,6月30日合同到期。今日6月9号单位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期满不予续签合同通知书”交给我(通知书上的日期为6月1日),并告诉我本月底合同到期后不予我续签,且没有让我签收。我刚才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劳动法》只是说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并没有找到是否违规或者怎么处理!我的问题如下:

1、我6月9号书面接到通知书,问题。

c该单位还有没有其他责任,受何种处罚?

2、我201月工作期间右腿脚腕扭伤,医院证明为骨裂,但达不到工伤十级。单位给我办理了工伤,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右脚脚腕虽然恢复但至今不能太用力,否则非常疼痛。年4月到医院复查并期间部分费用医疗保险办公室也给予了报销。问题:

目前我就想到了这一些问题,请各位天涯的朋友帮助解决!

我在右脚受伤(正值春节前单位非常忙)只休息了几天就坚持工作了,现在确给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对该单位非常失望!也不想续约了,可是又一想自己的辛苦付出也要有回报吧!不能就这么便宜了该单位?我该怎么办?对您给我的帮助,我表示最忠心的感谢!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三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深圳某公司与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廖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廖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中特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以本文案例说明,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

工资的支付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此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还受时效制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和关于中断中止的一般性规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四

案例分析:某女职工张某,与公司签订203月1日至2月28日劳动合同,职位为法务经理,张某工作至20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2008年3月7日,张某医院体检发现怀孕。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消失之日止。张某于2008年4月4日在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开始上班。9月9日哺乳期到期前,公司向张某发出“合同到期意见征询函”张某在上面填写“不予续签”并签字。

现员工仲裁,要求公司:1、补发2008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五

答:ae是客户服务的最前端,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客户关系,同时捕捉每一个新的生意机会。

当然,ae也担负这传递公司专业形象的任务。同时也需要协调好策略生产和创意身长之间。

的协作。卖稿能力很重要,口才和管理能力也很重要。实际上我认为,做好一个ae,关键。

就在于“主动”和“谨慎”。要做到这两点就是要有主人翁的心态。怎么说呢?就是当公司。

的生意就是自己的生意,公司亏就是自己亏,公司盈利就是自己盈利。

问:你的职业规划?

“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希望自己能尽快的成长为客户经理乃至于客户总监或。

者项目总监。

问:你对广告怎么看?

答:广告从狭义上理解就是广而告之,广义上理解应该是“采用综合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价值。

的过程”,所以说“活动、公关、促销、直销营销、人员直销”等都可以算作是广告的范畴。

所以现在的广告公司一般不是单纯做几张稿子、拍几条片子,而是为客户做整合营销传播,

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问:会写方案吗?

答:有试过写一些小的方案,主要是活动类的,对品牌类的方案也有一定认识。不过我主要。

还是做客服服务的,对“客户关系管理”研究的多一点。

问:我们公司可能经常会有加班,你能否接受?

答:其实广告公司加班是很普遍的现象。幸好我很年轻,熬夜通宵是没什么问题的。不过我。

认为最重要的是工作效率,工作量大但加班不多,这样可能是更好的状态。

问:你还没正式毕业,怎么就出来工作了呢?

答:其实我也不算早了。我很多同学也同样早出来工作了。而且我认识的一个前辈大三就已。

经有两年工作经验了,比起他,我还是比较汗颜的。

问:为什么不找专业对口的工作呢?

答:其实广告还是挺对我的专业的,因为我们有开设《营销管理》和《社会关系学》等科目。

嘛。而且,我认为工作最重要的是兴趣,我相信自己能在这个行业发展起来。

问:你对完稿有什么认识?

答:完稿、印刷等工作还是很重要的。不过我在广西主要是做日常服务,像印刷这些都是客。

户自己去操作。所以我接触的不多。协助设计师完稿的话,主要是校对和租图的工作。租图。

一般在“全景”或者“华盖”上租。

问:觉得自己有什么特长?

答:特长啊!我觉得主要就是心态和亲和力上面吧。心态好的话,就比较有责任感,比较积。

极主动。亲和力的话对客服服务还是非常重要的。

问:你的简历是自己做的吗?

答:嗯,是的。

问:我好像有点眼熟。

答:呵呵,其实也有借鉴一些网络上的经验。我觉得广告本身就是一个学习再创造的过程。

“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然后加以发扬光大”,这个观点是我的座右铭。

问:你的期望月薪是3000到4000,ae值这个价吗?

答:助理客户主任或者客户主任都不值这个价。不过我觉得自己应该可以胜任高级客户主任。

这个岗位。据我了解广州的广告行业这个职位的薪水基本是这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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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六

先写规律:环形排列与直线排列相比,就相当于少了一个元素。所以可以先求直线排列,再求圆形排列。

以下的题都选自以前机经里的题。

例一、在已有5个钥匙的钥匙环中放入2个钥匙,这2个钥匙相邻的概率?

第二种解法:利用这个规律。

本题直线排列是:2c/p。

所以换成环形的话就应该是:2c/p=2/6。

所以本题的答案是2/6。

例二、五个人站成一个圈的那道题:利用规律很容易得p。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七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定都有体现,但有冲突。

第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综上,我认为,保险起见,变更诉讼请求应区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效力),应举证期内提出;被告认可的除外(法院一般不会干预)。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额(请求赔偿数额变更),可以在当庭提出(补交诉费后进入审理),不征求被告意见。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是与非。

[基本案情]。

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在立案时被要求分开立案,即同一事故中受伤的三位原告要分成三个独立的案件,加之被告另案起诉原告赔偿,一起交通事故演变成四个案件,并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承办。立案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分别向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提供了举证通知,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相差七天。

直到开庭时,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仍未过,而原告的举证期限已经过去七天。审判长在询问原告诉讼请求时要求原告阐明,并提醒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是否要增加,原告当庭决定增加诉讼数额,并提交了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审判长就此询问被告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被告回答不需要,而第三人保险公司表示需要,就此庭审笔录记录在案。

于是,审判长将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再次延长两周,并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一个多月后,审判长通知原告就增加的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原告立即赶赴法院,得知第三人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出,根据12月21日发布、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据此,第三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

原告对此坚决反对,认为:

第一文库网指定了举证期限,这意味着被告及第三人于对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予以了确认。

这一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也应当适用于原告,即便原告在这期限内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于法有据。

其二,在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在法院的提示下进行的变更,只是就数额进行了增加,如果不增加数额,法院明确知道裁判结果将与事实真相不一致,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裁判原则。

其三,第三人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任何反驳证据,其此时提交的答辩意见与庭审时的意见不一致,应以庭审时的意见为准,对其答辩意见不能予以采信。

其四,法院给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后于原告到期,在程序上对原告显示公正和公平,应以后届满的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日期为准,因此,原告庭审调查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争议焦点]。

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有效截止日期,是举证期限届满?还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对此,有观点认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则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随时提出变更申请。

[笔者分析]。

就此问题,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根源。

法律依据之一:

10月28日发布,41日生效的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评论意见:此规定赋予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而且并未加以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之二: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评论意见:此规定虽然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的限制,但是相对于高法的《证据规定》更为宽松,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并规定了法院的“合并审理”的法定职责。

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此规定在效力上似乎低于下面的《证据规定》]。

法律依据之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之四:

“(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时间的例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仅涉及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无新的.事实需要证明的,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限制,但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评论意见:此规定解决了上述规定之间不一致所引发的争议,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彻底解决了问题,即原告只是增加诉讼数额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但问题在于,四川省高院规定的效力是否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呢?

附:《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结论]。

立足于查清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应当允许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但这一变更或增加出于拖延程序、明显违背事实真相时,则不予准许。

其一,司法理念: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指导下,灵活应对的举措更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形时,程序正义应当适当妥协。

比如,本案中,如果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成立,则就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告或者在撤诉后重新起诉,或者另案起诉,并为此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撤诉只退一半的诉讼费),法院也必将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原告将不得不承担“一事不再理”的诉讼风险,尤其是当审判人员坚定地认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没有起诉的情形,法院不告不理,意味着原告的放弃”时,原告的风险更大,如此纠纷无法化解,法院将矛盾抛向了社会,任由其滋长,这显然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法院能动作用的大政策背道而驰。

其二,司法原则: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切实地予以保障。

本案乃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要分成四个案件立案,并由不同的审判庭负责审理,这意味着诉讼参与人都需要多次往返,而且造成了案件处理复杂化后失误几率的上升,只为了解决一个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

当然,这样做的唯一好处就是法院只要顺利裁判这四个案件,那么在年终的统计数据上就会有小幅度的上扬,除了这样的动机揣测,实在想不出还能有什么让人信服的理由。

其三,司法程序: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非冤家,如果相处得当,将实现最大司法效益。

本案所引发的问题,部分源于程序上,法院在确定举证通知时分别给了各方当事人不一致的举证届满日期;部分源于庭审时,审判人员对原告的变更请求并未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明确回答,庭审记录模糊不清;部分源于审判人员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后并未明确告之各方当事人也享有同样的举证期限得以延长的权利。

当然,不可否认,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瑕疵。

为了避免类似错误所造成的纠结,法院在便民、利民的细节上完全可以在宣传资料的内容上做得更为明确、更有针对性,而非法律规定的简单堆砌,虽然形式上很漂亮,但实际产生的指导意义并不明显。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八

大学毕业后的一年最为关键,这一年是对其人生的基本规划最为重要的一年,原因涉及三项:《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派遣证)、国家干部身份。

近年来,在紧张的就业过程中,很多高校毕业生在刚刚毕业的一两年内,就丢了自己的国家干部身份、人事档案、户口。这里先说说干部身份对于毕业生而言,有些什么样的作用,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在这里,我想简单的说一说我目前所知道的关于这方面的一些问题,相信肯定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但至少相信可以帮助到高校毕业生。

(一)为什么毕业前要签《就业协议书》呢?

很多毕业生朋友,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的。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学校办理该毕业生报到、接转行政、档案转出、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如果说到就业协议,那么必需提到的就是《报到证》与国家干部身份。就业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学校报到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该毕业生毕业后将报到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报到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

(三)《报到证》:

《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毕业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人事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管理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若你没签就业协议书,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所以还是劝毕业生保管好《报到证》。

(四)国家干部身份: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的身份。

国家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就业协议,靠《报到证》。《报到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

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

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就业协议、报到证以及你的转正证明表,这三个上面盖的要是同一单位的章,否则视为无效)。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体育教练员及广播电视播音4个系列外,申报其他初级系列都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申报人员参加杭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考试来决定你是否能评上职称。当然有些职称评定也不排除某些单位内部的人为原因。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

《就业协议》的签署是没有限制的,与任何公司或单位签都可以,不一定要国企或事业单位,否则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就业,还不80%都要丢了干部身份。但要保证一点,就算是三个人的小公司也能签,但不要在一年内倒闭,否则你就没有人给你签转正了,切记切记。

又有人说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签三方了(其它情况也一样),随便找个活干干,挣点钱完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记住,不论任何时候,别放弃你的身份!

如果你要考研,那么你属于在职考研一类,我们举例说一下。假如你考上了:

你6月大学毕业,7月到单位报到。第二年7月,你转正,初级职称评定。研究生9月入学。当你研究生入学时,哥们已经是有身份的人了,3年研究生读完,哥们出来直接拿正常工资了(进私企),没有见习期一说了(研究生毕业也有3个月的见习期)。如果你进国企或事业单位,那么研究生3年算工龄(我不知道私企是不是,但国企或事业单位绝对是),你出来就可以评中级职称了,哥们又赚了一大笔。所以你说你该不该保你的干部身份?假如你没考上:

没考上更简单,直接继续工作,回头等着评中级,没差什么。

很多人总是怕麻烦,其实一切就是这么简单,如果你重视了,那么也许我的话会改变你的一生,如果你没重视,那么就当给我捧场,也谢谢你。不过要记住一句话,别因就业压力大,而错失本该属于高校毕业生的国家干部身份,谨记!

户口。

就从户口说起吧,这方面都是比较根本的东西。户口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户籍制度,如果在香港,户口一般指的是银行账户。中国政府依靠户口来统计中国的人口方面的数据,中国人口信息网上面那两个人口时钟就是根据户口来统计出来的。所以说,在中国,户口就是你最本质的证明。没有户口,就是“黑户”,将面临着种种麻烦,比如没法办理身份证(于是需要身份证的事情都没发做)没办法登记结婚,没办法领取社会补助,没办法读书上学,甚至面临着“偷渡”的嫌疑。

其实“黑户”很常见,我工作一个月就见到了不下十个“黑户”,而且每一位都拥有至少是本科的文凭,可以说是知识分子。他们成为黑户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毕业以后“三不管”,户籍档案关系“任逍遥”,等到用的时候发现,自己竟然莫名其妙变成“黑户”了。又得花钱找人托关系重新办理,费钱又费时间,麻烦至极。所以大家一定要时常关注自己的户口,别丢了,受那冤枉罪。

在中国,尤其是农村生源的孩子们,从小受的教育就是从出农村,向城市发展。打工是一条路,可惜打工何年何月才是出头之日啊;上学可以说是一条捷径,虽然这路也不是那么一帆风顺,总比打工舒服的多了。一般考上大学,就兴冲冲的回家领了户口迁移证,从家里的户口簿里拿走了自己的户口页,等到九月秋初,开学报到的时候将这些材料全部上交,就暂时性的成为了学校所在城市的一员(当然也有部分同学没有迁户口)。总之,大家户口迁出来的过程基本就是这个样子了。

其实毕业以后户口这东西也有一些道道。一般来讲,毕业生户口有五种去向:

1、工作单位有户籍管理的条件(比如政府部门、高等学校);。

2、就业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3、代理托管挂靠;。

4、未曾办理,一年后学校给予打回原籍;。

5、任逍遥,不知所终。

工作单位可以接管户口那最好,当然也要自己主动去办理这方面的手续,在现在这个冷漠的社会,除了父母兄弟朋友谁会管你的事情啊,所以别指望有人提醒你该怎么做,重要的是自己主动去问,去做。当然,大多数人还是无法在这种单位就业的,因为这种单位不是政府部门,就是国有企业,再者就是比较大型的企业。

工作单位不能接管户口的时候,按照往常来说,大多数同学都会选择放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因为这是官方的说法。但是有个限制条件,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是属于临时户口,有两年的限期,毕业超过两年就不能继续托管了。而且户口跟档案是一体的,不能单独提出来。

还有就是放到代理托管挂靠户口。我不知道别的公司是怎么样的,我们公司的收费是跟人才市场的一样的,这是物价局定的价格。但是放到我们公司有诸多好处。首先,我们公司的集体户口是青岛市或济南市常住户口,享受与青岛或济南市民同等待遇,比如买限价房什么的;其次,这个户口没有限期,是永久性的;再次,我们可以户档分离,户口档案可以分开提取,方便使用;最后,我们有计划生育办公司,可以进行户口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你一个人拥有这个户口,全家人都可以投靠。有的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户口打回原籍,如果遇上不负责任的管理员,恐怕就成了“黑户”。

档案。

很多人终生都见不到自己的档案,按照规定,个人是不能接触自己的档案的,档案的发送必须使用国家“机要”文件发送方式,属于国家秘密。所以说,档案是一件很严肃的东西。它是一个人生平的写照,读书的情况,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关系的一些情况都会在档案里以文件的形式保存,直到去世。档案原则上来讲分为三种: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和工人档案。学籍档案记录一个人的读书生涯,记载着他何年何月在哪里读书,受过何等处分何等表扬,一些测评表格、成绩单等归教育局管理。人事档案则是在学籍档案中加入了派遣证、履历表、转正定级材料、婚姻变更材料、出国材料、劳动合同等,归人事局管理。工人档案则是指没有经过转正定级,没有获得干部身份的工人,归劳动局管理。

目前还在校读书,包括像我这样的正在实习,但还未毕业的学生的档案,全部是学籍档案(这期间档案在学校);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份档案才转成人事档案(这期间档案在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挂靠在代理托管机构);如果毕业生毕业后未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在一年派遣期后(211工程学校是两年),其学籍档案过期,将被打回原籍,进入劳动局,转变为工人档案(这期间档案在劳动局)。

在告诉大家干部身份是什么东西之前,我首先要阐明一下,干部身份如果失去了,无法补办,保质期一过,永久丢失。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局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干部归人事局管理。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注:如果两年择业期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指标自动作废)。

国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到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到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转正定级之后,就确定了干部身份。干部身份的作用: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公务员政审材料有一条明确规定要有干部身份(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的除外)。

2、单位之间,城市之间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比如北京现在的落户政策基本就是人才引进,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干部身份。只有有干部身份,才能说是干部调动。

3、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因为这是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拥有职称的人的基本工资,比如一个高级工程师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年薪5w(举例,不代表国家规定)。

4、提干的基本材料。就是说如果你要被提升干部,就必须拥有干部身份。

5、计算干部工龄的起始点,工龄从拥有干部身份开始计算。(工龄关系着你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九

-不让拍照,估计签完也不会发给我们。(上次就是这样,签完一直没给,这次是公司名变更)。

-而且甲方没有盖章,直接让我们先签,在合同上看不到任何公司名字相关信息;

-公司应该不会给我们一份签好的合同;

-最后一页的附则,没有任何附件,薪酬附件等。

-不让拍照,估计签完也不会发给我们。(上次就是这样,签完一直没给,这次是公司名变更)。

-而且甲方没有盖章,直接让我们先签,在合同上看不到任何公司名字相关信息;

-公司应该不会给我们一份签好的合同;

-最后一页的附则,没有任何附件,薪酬附件等。

[帮忙看看这份劳动合同?求助]。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

6月29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棠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新华网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直播内容摘要: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点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如果他应该拿到的这些钱拿不到的话,有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李援]: 你刚刚提的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来签订的。因为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稳定。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国外一些主要的国家,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原因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劳动合同终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短期化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是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相联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要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时现在也出现了一种情况,也说明企业是需要比较长期的用工的,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签,这个工人用了10年,可以签10次合同,这就说明他可以签一个长期的合同来替代这些短期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一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点: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问:两张未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警告是不是符合以上这项条款.且用人单位的代表目前也没在第二张书面警告上签字.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二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三

我与单位签了5年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直接让我们签字,最后有一页附表,都是空白,不知道他们要加什么内容。当时领导说,你们没时间签就找人替你们签了,因为我工作性质常年在外。

2.粗略浏览过合同,关于辞职一项这么说: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六个月没有答复的,可以自行离开。我读过《劳动合同法》,上面说提前30天。

3.单位有扣押我们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习惯。

4.现单位有我近两个月的工资未发。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四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为单位提供了有偿服务。可以与对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用工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即用工之前订立。君子约定,口头承诺不管用,工资、奖金、福利等“要害”,一定要写在合同里。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水分”,涉及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虽然不影响你拿到工资,但是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所以,不要为了让简历好看而编造实习经历、奖学金及获奖经历或者随便给自己整个学生会主席的头衔。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无可奉告”。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也是你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巧妙周旋。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例如有些单位有保洁人员,电梯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切记,跟你在校时的打工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第2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是1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第2年起,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6、试用期长短。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哦。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再免费试用了,你不用靠家里接济就能基本养活自己啦。

8、试用期不能多资签订或单方延长。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应聘大学生“表现不好”而单方面延长其试用期。用人单位“试用期后辞退”的如意算盘完全落空了。

9、劳动合同要有工作地点范围的限制。用人单位不能在合同期内,以工作需要为名,随意将你调派到外地分公司或者以出差为名而让你长期派驻外埠工作,而让你饱受牛郎织女的相思之苦了。

10、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招聘的时候用人单位对你说,是否上保险需要领导批准或协商。或者根据你的工作表现来决定,你可以扭头就走,不用犹豫。

11、试用期解除合同,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口头通知就可以,不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不仅要合法,还要说明理由,除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无故辞退。你试用期辞职的话,不需要向单位交纳任何费用,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潇洒地说再见了。

12、合同期同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切记两点:一是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二是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发个email或者打电话就算通知。时机一到,就可以走人,不需要单位同意。

13、不用担心违约金。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解决户口为由,与你签订长期服务协议,并约定一旦提前离职收取高额的违约金。在合同期内辞职,只有两种情况需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另一种是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理解为提高个人特定职业技能的培训,比如单位出资选送劳动者出国深造,或者报销在职进修学费,都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不过,这些专业培训一定要由专业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开了发票才能有效。像拓展训练,一般的岗前培训,企业文化培训不是专业培训,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另外,竞业限制约定,并非可以限制所有员工,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须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补偿金才可以。大学生毕业刚进入社会,基本不会成为被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14、无故拖欠工资可维权。员工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称为获报酬权。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你工资,造成无故托欠,就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仅涉及手臂欠工资争议,并且由用人单位写下欠条,劳动者还可以凭借此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的进修要出示证据。比如你的工资条等。

1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明确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无其他特殊理由,终止之日是到劳动者合同就不能解除,企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一致的。所以,不要以为签了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就可以高忱无忧了。企业仍然有权利解雇。

16、在a公司工作,与b公司签合同要慎重。给你的合同上,“用人单位”是别的公司或者是该公司的下级单位,那么要看仔细,看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派遣资质,如没有,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劳务派遣。如有劳动派遣资质,实际上就是和合同上所谓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和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会有风险,签订需谨慎。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五

劳动部《

关于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编辑本段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六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法律顾问邢新民:。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董林:。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助理徐惠来:。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七

众人都知道劳动合同签署后,用人单位保存一份,劳动者保留一份,但我现在的公司于半年前和我签定了劳动合同,直到现时一直没有把我的劳动合同交还给我,当我再向相关部门追问关于合同的事,他们都是避而不答或者是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交还。我现在开始觉得给公司骗了,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人事经理说是会交还给我的,可以一直没对现。现在我想问三个问题,希望有人能帮到我:

1、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我应如何素回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双方约的的其它事项里,有好几行空格,但因当时单位说可以把合同交还于我,所以我并没在上面写上,以下为空四个字,但按现时的情况,我怕单位会在我签名后私自在空白栏上写上什么东东!我应怎办呀!:(:(:(我真的好怕呀!越想越怕呀!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八

案例分析:某女职工张某,与公司签订3月1日至2月28日劳动合同,职位为法务经理,张某工作至20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2008年3月7日,张某医院体检发现怀孕。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消失之日止。张某于2008年4月4日在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开始上班。9月9日哺乳期到期前,公司向张某发出“合同到期意见征询函”张某在上面填写“不予续签”并签字。

现员工仲裁,要求公司:1、补发2008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问题篇十九

我现在工作的老板开有两个厂,一个是在广州番禺紫坭的门业厂,一是在容桂的家具厂。我是广州门业厂的员工,但是老板要把广州的问业厂搬到容桂的家具厂合并。而且以后门业没事做时,要义务帮忙家具,我想问这样合理吗?问题一、问业的员工没事做时,义务帮忙家具合理吗?问题二、如果门业的员工不想义务帮忙家具。而厂方却以这为理由逼迫员工辞职,而且不给应得工资以外的任何补偿(误工费,因为员工辞职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那像我说的那样情况,厂方是不是应该给员工相应的补偿)?问题三、门业员工应该怎样,得到最大的合理的自身利益?求解!求帮忙!代三十多位贫苦农工谢谢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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