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签署合同,各方可以明确约定事项,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合同可以借鉴类似合同的模板或范本,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1、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2、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3、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4、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6、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7、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8、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9、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10、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1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2、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1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14、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
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身信用、财产或权利为基础,以保证、抵押、质押等中国法律认可的担保方式,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自身或第三人(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国际收支交易(跨境资金收付或资产所有权的跨境转让等)的各种承诺。
第三条 按照担保标的的类型,跨境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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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按照担保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其他机构可自行提供。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自行到银行办理履约。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办理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可在银行办理履约;履约后形成对外负债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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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保外贷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金融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三)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本条上述第
(二)款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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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 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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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担保的手段为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含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根据其给付目的为准,定金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予以没收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由于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之,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双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则定金给付方的定金也就丧失了给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6全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全文】(2)。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二
贷款人(甲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担保人(丙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担保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计收利息。
第五条、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担保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年月日。
收据。
今收到贷款人贷款人民币整。
收款人: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三
近期,为了加强担保人员的管理,我所制定了一系列的担保人员管理规定。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我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所获取的这些心得,以期对同行有所启示和帮助。
首先,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宣传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我在规定制定的初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和探讨,以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随后,我积极地将这些规定在组织内进行宣传和培训。通过规定的宣传,我所担保人员对于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知,且表示愿意自觉遵守,并且感受到组织对于他们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因此,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宣传是确保规定有效落实的关键步骤。
其次,加强担保人员的监督与培训是规定实施的重要环节。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我及时组织了相关的监督和评估工作。通过监督,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担保人员在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做到有错必纠、有漏必补。另外,我也积极组织了相关的培训活动,以提高担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力。培训的内容涵盖了法律法规、风险防范、业务知识等多方面的内容,目的是提高担保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通过监督与培训的实施,我所担保人员的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工作效率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第三,完善和优化担保人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在规定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及时对规定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通过对规定的完善和优化,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发展需求,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此外,我们还注重收集和分析担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规定的内容和落实的方式。因此,完善和优化担保人员管理规定能够使规定更加务实和有效。
第四,加强担保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是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措施。通过激励和考核,可以调动担保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实施过程中,我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激励措施,如设置奖励制度、表彰担保业绩突出者等。同时,我也对担保人员进行了定期的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通过激励和考核,担保人员的工作动力明显增强,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了明显的提升。
最后,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执行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在规定实施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和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中的变化和挑战,提高规定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因此,规定的执行过程需要持续地监测和评估,保持其科学性和灵活性。
总之,通过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我从中获得了诸多心得与体会。只有加强担保人员管理,才能更好地保证担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十分重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改进,并促使规定的落实不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担保工作的开展。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四
担保人员是一个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承担着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担保,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担保人员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范担保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通过参与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培训和实践,我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担保人员管理规定是确保担保人员行为规范的法规和规章,并通过对担保人员的监管来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担保人员的负面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并对市场信心造成不良影响。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担保人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担保人员的准入条件、职业道德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准入条件包括担保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要求包括担保人员应秉持诚实、公正、谨慎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为规范包括担保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的信息,同时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和担保措施,以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第四段:培训和实践的收获。
通过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规定对担保行业的规范作用。首先,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引导和规范担保人员的行为。其次,规定划定了担保人员的准入门槛,提高了担保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最后,规定强调了担保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担保人员的经营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学习和掌握,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理论素养。同时,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知晓度和遵守度。只有不断加强规范管理,才能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结:
作为担保人员,在参与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理解到规定的重要性和规定对担保行业的积极影响。通过加强规范管理,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担保市场,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我相信,在相关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担保人员管理规定将不断得到完善和执行,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五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应当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
二、境外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account),并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含其他nra外汇账户)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nra外汇账户。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银行应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nra外汇账户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nra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境外机构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nra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当向收款银行确认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七、nra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的资金收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八、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nra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控制,以其作为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境内银行办理nra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外汇账户,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当严格按照银发[1997]43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非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外汇账户,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令)办理。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以及与其直系亲属之间,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分别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十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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